1、双向转诊制度一、凡遇到危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例、传染病人、恶性肿瘤病人、精神疾病急性 发作期病人以及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人,应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 同时向病人或家属解释转诊原因,征得病人同意。二、 征得病人同意后, 全科医师应填写双向转诊登记薄和双向转诊通知单, 随患者 转交医院。如为危重病人转诊必须谨慎,应就地抢救处理,待病情稳定后方可转院。转 院时应安排医务人员护送,确保转院途中的安全和顺利。三、上级医院负责双向转诊的职能部门接到双向转诊通知单,应及时、妥善、安排 患者进行相应的诊断治疗。病人转诊期间全科医师要跟踪随诊,与病人保持固定联系, 定期向接诊的专科医师了解病人治疗
2、情况。病人转诊期间专科医师有义务接受全科医师 的咨询,将病人的治疗情况反馈给全科医师。四、上级医院的住院病人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时, 专科医师应填写双向转诊通知单, 写明处理过程、 继续治疗的建议及注意事项, 随病人返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全科医师 应就继续治疗和预后情况与专科医师保持密切联系, 以取得帮助和指导, 更有效地指导 康复。五、中心应与转诊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制定转诊 流程,以确保转诊的通顺。呼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 2016.9.8保障措施(1) 双向转诊管理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医务科指定双向转诊服务流程及有关双 向转诊工作细则等管理措施,并定期评价和持续改进
3、2) 医务科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双向转诊病人, 并完成有关事务及有关资料登记、 整理工作。(3) 本院各临床科室指定 1-2 名医务人员为双向转诊接待联络员,负责本科病 人的具体接待事务。(4) 对双向转诊病人认真做好接待工作,明确流程,渠道畅通,减少环节。(5) 对协助转诊工作的外院医务人员要主动热情,积极配合,提供方便。(6) 各联合医疗机构确定 1-2 名联络员,负责双向转诊的联络工作。5、 明确转诊指征(1) 上转指征:临床各科极危重疑难杂症或限制于技术、设备条件或者超出当地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等范围等原因需要转诊进一步诊治的病人。(2) 下转诊指征:各类疾病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
4、康复治疗的病人;为节 约医疗资源,诊断明确,不需要特殊治疗的病人,但需长期护理和照顾的老年病人;自 愿要求回乡镇后续治疗和康复病人。(3) 严格把握上、下转诊指征,按照“患者自愿,分级合理,技术共享,连续服 务”四个原则,为病人提供整体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6、 加强医疗技术指导,提高双向转诊病人诊疗质量(1) 对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进行技术支持, 指派专家到协议医院或者卫生院进行会诊、 带教、 培训,并为下转病人的社区治疗和康复提供技术指导及必要地跟踪服务 (2) 同时为下级医院医护人员来我院学习进修提供方便。7、 工作要求(1) 双向转诊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规范管理转诊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措
5、施,畅 通渠道,减少环节,明确流程,为转诊患者提供方便。(2) 门诊和急诊 (危重症和非正常工作时间如: 中午、 夜间、 节日由急诊科接诊) 接诊后,根据病人具体情况,及时安排门诊、会诊、住院等事宜。要求相关科室优先接 受转诊住院病人,尽量保证持有转诊单的患者得到及时诊治。(3) 对持有下级医疗机构开具并收费的放射、 B 超、检验等申请单的患者,可直 接到医院相应科室进行预约检查。(4) 需填写简要注明初步诊断、 患者病史及诊疗情况、 转诊的原因等。 电脑上填 写双向转诊平台填写病人相关信息, 填写“双向转诊单”, 电话通知我院门诊部, 门诊 部及时与相关医生取得联系做好适合安排。(5) 本院
6、向下级医院转送病人时, 由经管医生与门诊办公室电话联系, 门诊办公 室开出“双向转(回诊)单”, 并登记盖章后送交给医生,在电脑双向转诊信息平台 上填写病人相关信息由经管医生负责填写“双向转(回诊)单”,并应明确治疗评估、 后续治疗方案。(6) 建立双向转诊登记本, 所有双向转诊的病人本院由门诊办公室和门诊科负责 登记。呼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 2016 年 9 月 8 日双向转诊相关政策一、新农合基层首诊我市参保群众就医时,应做到基层首诊,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均视为基层首诊: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 级公立医院(市辖区的区级公立医院) 、二级
7、甲等及以下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提示:以上医疗结构应为县域内医疗机构。二、新农合双向转诊(一)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每所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至少 2 所以上二级医院(含综合 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 二级以上医院应至少与辖区内 5 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按照上述原则, 签订双向转诊协议, 其中要明确转诊流程及双方责任义务, 并按 照分级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建立绿色通道,保证医 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此外,部分地区也可根据医院等级间的上下关系在行政区划内进行双向转诊。(二)完善双向转诊程序1. 患
8、者上转患者经基层首诊后,符合以下条件者,遵循自主选择、方便快捷、全程无缝及区 别对待的原则, 按照双向转诊制度,医师填写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将患者转往二 级以上医院 (含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结合医院、 妇幼保健院等, 下同)。(1) 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2) 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素质或手术资质的;(3) 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 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4) 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9、5) 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 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 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6)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7)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8) 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理 无效的患者;(9) 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 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 同意。 在上转患者过程中, 下级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提供前期所有诊疗信息。 对于确需转 往县外医疗机构的病人, 接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出具转诊证明。 对不符合
10、转诊条件而病人 坚决要求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下级医疗机构要允许其转诊,并做好登记。对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 (65 岁以上老年人、 0-6 岁婴幼儿、 重度残 疾人等) 、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 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2. 患者下转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患者,符合以下条件者,按照双向转诊制度,填写医疗 机构双向转诊单后,将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1) 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2) 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长 期管理的;(3) 各类
11、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4) 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5) 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6) 老年护理病例;(7) 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8) 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9) 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 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 同意。在下转患者时,二级以上医院应将患者治疗诊断、愈后评估、辅助检查及后续治 疗、康复指导方案提供给基层医疗机构,必要时要一并开展跟踪服务。(三)落实双向转诊工作1. 建立组织机构。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具体部门,明确专人负责。2. 加强监督管理。纳入目
12、标管理,组织检查考核,定期通报表彰。因病情需要须转入上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应由下级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 病 情缓解后,经上级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转入下级定点医院康复。转入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 住院起付线仅补差额部分; 转入下级新农 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 住院起付线不再另外收取; 相应定点医院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予报销。温馨提示:1.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基层首诊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卫办发2014 300)要求,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不直接向省级医疗机构上转病人,但县级公立医院除 外。2. 需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 岁以上老年人、 0-6 岁婴幼儿、
13、重度残 疾人等) 、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 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但需及时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备 案。3. 双向转诊起付线差额方面,由省信息中心统一在后台设置,主要按照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 明确的起付线补差; 因上转下的只需县级平台增加一个模板就可解 决,需各地自行解决。三、 越级转诊问题越级诊治未履行转院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在下级医院诊治患者因病情紧急未 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 可先行入院, 但报账时须提供转院手续, 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新 农合报销权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因急诊 (特指病情紧急并抢救住院的患者) 越级诊治
14、的患者,须由收治医疗机构 出具急诊病情证明书方可报销。四、外出务工、探亲人员就医在外出务工、 探亲等人员患病, 也应做到基层首诊, 并自入院次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 出院后在医院窗口办理补偿报 销。在未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 出院后凭务工证明 (工作单 位出具)或探亲证明(亲属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 用明细、 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院医务部门公章)、 参合证、 患者或代办人身份证(特殊情况可用户口簿)、统筹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 材料到参合地制定窗口办理新农合补偿; 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参合患者需提供基层首诊医 疗机构住院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备案和执行逐级转诊的患者所发生 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2016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