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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精选 5篇)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定义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是指在赊销业务中,从授信⽅(销售商)将货物或服务提供给受信⽅(购买商),债
权成⽴开始,到款项实际收回或作为坏账处理结束,授信企业采⽤系统的⽅法和科学的⼿段,对应收账
款回收全过程所进⾏的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精选 5篇)
为了防范公司应收账款回收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企业资⾦周转,需要制定并实
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编今天为你带来了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精选5篇)。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1
第⼀章总则
第⼀条⽬的
为确保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益,保证公司现⾦流,减少问题账款、坏账损失,增加
有效销售,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释义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指公司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
款项。
第三条应收账款的确认
在收⼊实现时,确认应收账款。
第四条应收账款的计价
应收账款原则上按照实际发⽣额计价⼊账。
应收账款计价时要受到公司所给予客户的信⽤政策的影响,公司营销中⼼应在合同签定时及时将对
客户采⽤的信⽤政策告之公司计划财务部,以便于计划财务部准确计算应收账款。
第⼆章应收账款管理中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作中,不同性质的部门承担不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计划财务部
(⼀)负责应收账款的核算和监控;
(⼆)负责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定期分析与通报;
(三)负责坏账处理的财务操作;
(四)负责制作、发布账务报表,与客户对账,为催收提供账务数据确认等⽀持⼯作;
(五)监控、协调和⽀持催收⼯作;
(六)负责问题账款案件的诉讼⼯作。
第七条营销中⼼
(⼀)负责组织各中⼼制定公司信⽤政策,确定客户等级,制定不同等级客户的信⽤限额标准;
(⼆)负责公司合同款项回收、应收账款催收;
(三)对照合同,根据计划财务部所传递的信息对逾期未付款、未按期返还“往来账款确认单”的客户 冻结其订单或停⽌对其发货;
(四)协助公司问题账款诉讼案资料的收集、问题的解决。
第⼋条业务员
(⼀)负责即时向本中⼼反馈客户的重⼤经营信息,更新对客户的信⽤政策;
(⼆)负责所辖客户的合同款项回收、应收账款催收⼯作;
(三)对于逾期天的应收账款及时将信息反馈⾄公司计划财务部、营销中⼼;
(四)协助所辖客户问题账款诉讼案件的处理⼯作。
第三章客户信⽤政策制定
第九条公司营销中⼼负责进⾏客户信⽤调查,并随时侦察客户信⽤的变化(可利⽤机会通过A客户调 查B客户的信⽤情况),建⽴和维护公司市场信息库;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客户信⽤等级和信⽤额度的制定
和评审⼯作,制定公司信⽤政策。
第⼗条信⽤限额是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商业承兑票据及应收账款和
按合同应回款未回款的⾦额总和的最⾼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限额,否则应由业
务员、营销总监、会计⼈员负责。
第⼗⼀条在公司营销中⼼组织下对现有客户建⽴“客户信⽤卡”。每半年营销中⼼依照过去半年内的
销售业绩及信⽤的判断,会同计划财务部确定客户信⽤等级,拟定其信⽤限额(若有设⽴抵押的客户, 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限额),经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审批后,递⾄计划财务部会计⼈员备案。
第⼗⼆条营销总监、常务副总、总经理可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在授权范围内调整对各客户的信⽤限
额。
第⼗三条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实际运作中业务员可临时提出申请调整客户信⽤限
额,经营销总监确认、总经理或常务副总审批后,可对该客户调整信⽤限额。
第⼗四条对于新客户,在合同评审时由营销中⼼、计划财务部综合考虑客户基本情况、合同成本及
风险情况,确定该客户信⽤等级,拟订其信⽤限额。
第⼗五条未经营销总监审批,⽽出现的由于没有核定信⽤限额或超过信⽤限额的销售⽽导致的呆
账,其⽆信⽤限额的交易⾦额,由业务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应认真登记客户往来账,按照应收单位、部门或个⼈分别核算,及时核对、协
助催收应收款项。每⽉向营销中⼼发布“应收账款统计⽉报”。
第⼗七条所有应收款项均按账龄基准记存。公司负责应收款项的财务⼈员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账
项(⾄少每⽉⼀次)。每⽉编制账龄账⽬分析,交财务总监审核。定期向营销中⼼发布上个⽉的应收账龄
分析表。
第⼗⼋条公司负责应收款项的财务⼈员应经常与客户保持联系,每年向客户发送、回收“往来账款
确认单”,并向营销中⼼通报回收情况统计。
第⼗九条公司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计划财务部定期提供
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指标,⽤于对业务部门的考核。
第⼆⼗条营销中⼼负责对所负责款项的及时催收,保证合同款项按时到帐。
第⼆⼗⼀条逾期前的催收
跟单员每⽉⽉末统计下⽉付款客户名单及合同情况,发送⾄营销总监及各业务员处,由业务员对所
负责的客户提前天进⾏付款书⾯提⽰,提⽰其制订付款计划并按时付款。到付款⽇业务员要确认客户是
否按时付款,如不能按时付款要督促其天内给出付款计划。
第⼆⼗⼆条某⼀合同逾期后的催收
(⼀)逾期10天
1、各业务员负责催收,并及时向营销总监汇报客户逾期原因、客户还款计划等;
2、营销总监视情况组织有关⼈员协助业务员催收款项;
3、对于逾期或未逾期的应收账款,如存在下列情况之⼀的,该笔账款视为“问题账款”,计划财务
部应⽴即介⼊催收,必要时提起诉讼或进⾏报案。
(1)客户信⽤情况严重恶化;
(2)客户恶意变更营业场所;
(3)客户法定代表⼈携款潜逃;
(4)客户采⽤诈欺⼿段(假电汇等)骗取货物,⽽后未能将货款汇出形成逾期账款的;
(5)客户经营情况发⽣重⼤变化,可能导致我公司产⽣坏账的其他情况。
(⼆)逾期30天
各业务员将客户逾期情况通知营销总监及常务副总,由营销中⼼、常务副总协助催收。
(三)逾期45天以上
该账款视为“问题账款”(具体见第五章),在与客户协商解决不成后,可提出法律诉讼。
第⼆⼗三条对于某⼀客户累计逾期⼀定⾦额的催收
1、某⼀客户累计逾期8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员直接催收;
2、某⼀客户累计逾期在8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营销总监作为催收⼯作的总负责⼈。负责指
挥、协调催收⼯作,调动有关资源,促进催收⼯作的进⾏。必要时,总负责⼈应直接与客户商谈、催
收。
3、某⼀客户累计逾期超过100万元,应建⽴催收临时⼩组。总经理或常务副总作为总负责⼈,营
销总监、业务员等有关⼈员作为⼩组成员,协助总负责⼈的⼯作。总负责⼈负责指挥、协调催收⼯作,
调动有关资源,促进催收⼯作的进⾏。必要时,总负责⼈应直接与客户商谈、催收。
第⼆⼗四条对因质量、我⽅进度或其他纠纷导致客户付款逾期的,印刷中⼼或纸品中⼼须出具申请
报告,确定明确的处理办法和处理期限,由常务副总/总经理审批后,发送⾄营销中⼼继续执⾏合同或
对该客户发货。
第五章问题账款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是指本公司业务员于销售产品(业务运作)过程中所发⽣被
骗、收回票据⽆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超过45天等情况的案件。
第⼆⼗六条因销售产品(业务运作)⽽发⽣的应收账款,代理业务⾃发票开⽴之⽇起逾30天未收回,
⼯程业务⾃发票开⽴之⽇起逾期45天也没有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况特殊,
经公司总经理特批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各业务员负责收回全部货款。发⽣“问题账款”时,应收账款回收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1、发⽣“问题账款”时,营销中⼼和业务员进⾏相应的考核;
2、考核结果直接影响业务员的绩效⼯资和销售提成。
第⼆⼗⼋条“问题账款”发⽣后,业务员应于7⽇内,据实填写“问题账款报告”,并附有关证据、资料
等,由营销总监查证并签署意见后,递交⾄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九条由业务员组织填写“问题账款报告”。基本资料栏,由计划财务部会计⼈员填写;经过情
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业务员填写。
第三⼗条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于收到“问题账款报告”后2个⼯作⽇内,与业务员及营销总
监协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后,协助业务员处理。
第三⼗⼀条业务员填写“问题账款报告”时,应注意:
(⼀)务必亲⾃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发⽣原因栏应简要注明发⽣原因;
(三)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写明⾄填报⽇期⽌的所有经过情况。本栏 空⽩若不够填写,可另加⽩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供经办⼈⾃⼰表明赔偿意见,如有需部门协助者,需在本栏内填明。
第三⼗⼆条未按以上规定填写“问题账款报告”者,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退回业务员,请其
于收到原报告的3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三⼗三条“问题账款”处理期间,业务员及营销总监应与相关部门充分合作。对于计划财务部或其
他有关部门提出的配合查证等要求,该营销中⼼有关⼈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三⼗四条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协助该部门处理的“问题账款”,⾃该“问题账款”发⽣之⽇起
3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指出现阶段性结果),应报告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
第三⼗五条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对“问题账款”的受理,以“问题账款报告”的收受为依据,如
情况紧急时,应由业务员先以⼝头提请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处理,但业务员应于次⽇补具报告。
第三⼗六条业务员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账款”的处理,计划财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可
视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惩处。
第六章坏账处理
第三⼗七条坏账是指公司⽆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的应收账款。
第三⼗⼋条坏账的确认
(⼀)债务单位破产或撤消,依法定程序清偿后,⽆法收回的应收款;
(⼆)债务⼈死亡,⽆遗产或遗产不⾜清偿,⽆法收回的应收款;
(三)债务⼈逾期三年未履⾏偿债义务,现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
第三⼗九条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当年发⽣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计划对应收款项进⾏债务重组,或以其他⽅式进⾏重组的;
(三)与关联⽅发⽣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四⼗条公司按照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直接计⼊管理费⽤冲减公司当
年利润,坏账准备的计提⽐例为:
应收账款账龄⽐例(%)
1年以内(不包括1年)5
1-2年(包括1年,不包括2年)10
2-3年(包括2年,不包括3年)20
3-4年(包括3年,不包括4年)30
4-5年(包括4年,不包括5年)50
5年以上(包括5年)100
第四⼗⼆条对于特殊的坏账项⽬,公司计划财务部经财务总监批准后可按较⾼的⽐例计提坏账准
备。
第四⼗三条计划财务部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
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四⼗四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应每季检查应收款项。坏帐的核销在董事会授权⾦额范围内由公司
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核销,超过董事会授权⾦额的核销需要报董事会批准。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2
为保证公司能最⼤可能的利⽤客户信⽤拓展市场以利于销售公司的商品,同时⼜要以最⼩的坏账损
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资⾦的时间,加快企业资⾦
周转,提⾼企业资⾦的使⽤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1)建⽴客户信⽤档案。业务部门负责收集客户信⽤档案。客户信⽤档案必须包括年检后的《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的固定电话,法⼈个⼈⼿机,⾏政部
负责对《客户信⽤档案》进⾏维护、保管、整理、归档。
(2)客户授信额度的⾦额标准。业务员根据销售量,对客户评价,对信⽤额度、信⽤期限(账期)提出
建议,原则上信⽤额度不能超过客户上年全年销售额的⽉平均销售额,在淡旺季销售时可上下浮50%,
账期不超过30天。依次由业务经理、总经理对信⽤额度进⾏审批。
(3)信⽤控制原则:业务部门发⽣销售业务时,应⾸先检查客户的信⽤状况,原则上对于超信⽤额 度或超信⽤期限的客户不再发货;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对客户修改信⽤额度或信⽤期限,由业务⼈员提出 申请,业务经理确认,再财务负责⼈、总经理对信⽤额度进⾏审批;对于需要展期的客户,由业务⼈员
提出申请,业务经理确认后,依次由财务负责⼈、总经理进⾏审批。
(4)客户信⽤评价:业务⼈员根据客户的回款情况,对客户的信⽤每年7⽉进⾏再次评价,由业务⼈
员根据历史交易、实地考察、同业调查等情况提出建议调整客户信⽤根据情况建议调整客户信⽤额度和
期限,依次由业务经理、财务负责⼈、总经理对信⽤额度进⾏审批。对信⽤额度在3万元以上,信⽤期
限在1个⽉以上的客户,业务经理每⽉应不少于⾛访⼀次;信⽤额度在5万以上的信⽤期限在1个⽉以上 的,除业务经理⾛访外,业务部门负责⼈每⽉必须⾛访两次以上;信⽤额度在10万以上的信⽤期限在1个
⽉以上的在客户,业务员每⽉必须⾛访4次以上。⾛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客
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等级。
(5)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员须妥善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分
岗位⼈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作交接的主要部分,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调岗、离
职⼿续。
⼆、商品的赊销的管理
(1)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信⽤额度赊销的,严格按照每个客户评定的信⽤限额进⾏审
批。
(2)财务部主管应收账款的会计每周对照信⽤档案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
账款的回收和结算。及时把应收回来的账款录⼊系统。便于随时检查信⽤的底数,及时和业务员沟通,
预防因为信⽤额度问题导致业务开展不顺。
三、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1)业务⼈员销售产品给客户时,应按信⽤档案中对应客户的信⽤额度和信⽤期限约定单次销售⾦
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相关账款的催收。
(2)⾏政每⽉1号向总经理和业务经理提供“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便于安排应收账款的回收⼯作。
(3)⾏政每周⼀向业务部门出具《应收账款明细表》 ;业务部门应严格对照客户信⽤档案和《应收账
款明细表》,及时核对并签字确认、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进
⾏催收并反馈信息给⾏政部。
(4)业务员当天收回应收账款,应在当天将账款交回公司,不得拖延。拖延上交公司的,⼀次扣 10%⼯资。
(5)业务⼈员在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为,⼀经发现,分别给于罚款并限期赔偿,情节严重者适 ⽤公司奖惩制度或移交司法部门。 1)收款不报并积压收款不及时上缴的。 (扣当⽉⼯资20%)2)截留,挪 ⽤货款的。 (扣当⽉⼯资50%)
四、逾期应收账款管理:
(1)业务⼈员全权负责对⾃⼰经⼿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访问 (电话或上门访问),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业务经理报告并建议应采取的措
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损失发
⽣。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2)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状况及往来情况,业务⼈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账
款,应由各个经办⼈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账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公司参考,对⼤额的逾
期应收账款应特别书⾯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
(3)业务⼈员应严格按与客户确定的账期催收货款,逾期2个⽉扣当事⼈⼯资的10%,逾期3个⽉扣
当事⼈⼯资的30%,逾期4个⽉扣当事⼈⼯资的50%,逾期6个⽉以上按坏账处理,由相关责任⼈按规
定承担,当业务⼈员全额收回货款时上述扣款公司将全额退还相关⼈员。当业务⼈员不能全额收回货款
时上述扣款公司将按收回账款的⽐例退还相关⼈员的款项。
(4)逾1年以上应收账款形成坏账的赔偿处理,发现呆死帐要按账⾯余额由业务经办⼈赔偿70%,主 管经理赔偿10%,企业承担20%。
五、应收账款交接管理:
(1)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的应收账款进⾏交接,交接未完或不清的,不得调岗或 离职;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若交接未完或不清的擅⾃离职者,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当事⼈责任的 权利。
(2)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函,若在⼀个 ⽉内未能收回或未取得客户对应收账款确认函的就不予办理离职;
(3) 《离职移交清单》⾄少⼀式三份,由移交⼈、接交⼈核对内容⽆误后双⽅签字,经监交⼈签字
后,交移交⼈⼀份,接交⼈⼀份,公司存留⼀份。
(4)业务⼈员接交时,遇有疑问或账⽬不清时应⽴即向业务部门经理反映,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
职⼈员同负全部责任。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3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证公司能最⼤可能地利⽤客户信⽤拓展市场,以利于促进公司科技服务及产品销售,
同时⼜要以最⼩的坏帐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公司应收账款占
⽤资⾦的时间,加快资⾦周转,提⾼公司的资⾦使⽤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本制度所称应收账款,包括发出产品或提供劳务等赊销所产⽣的应收账款和公司经营中发⽣
的各类债权。具体有应收销货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四个⽅⾯的内容。
第三条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
财务部门负责数据的传递和信息的反馈,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客户信⽤额度的确定。
第⼆章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第四条信息管理基础⼯作的建⽴由公司业务部门完成,公司业务部应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以下
⼏个⽅⾯的客户信息档案⼀式两份,由业务经理复核签字后⼀份保存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份保存于
公司业务部,业务经理为该档案的最终责任⼈,客户信息档案包括:
A、客户基础资料:即有关客户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
管理者、法⼈代表及他们的个⼈性格、兴趣、爱好、家庭、学历、年龄、能⼒、经历背景,与本公司交
往的时间,业务种类等。这些资料是客户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由负责市场产品销售的业务⼈员对客户的
访问收集得来。
B、客户特征:主要包括市场区域、销售能⼒、发展潜⼒、经营观念、经营⽅向、经营政策、经营
特点等。
C、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实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和市场地位、与竞争者的关系及于本
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
D、交易现状:主要包括客户的销售活动现状、存在的问题、客户公司的战略、未来的展望及客户
公司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状况等。
第五条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业务员负责收集,凡于本公司交易次数在两次以上,且单次交易额达
到1万元⼈民币以上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时间期限为达到上述交易额第⼆次交易后的⼀⽉内完成并
交业务经理汇总建档。
第六条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员须妥善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
分岗位⼈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
岗、离职⼿续。
第七条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业务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后交业务经
理定期予以更新或补充。
第⼋条实⾏对客户资信额度的定期确定制,成⽴由业务主管、业务经理、财务经理组成的“市场管
理委员会”,在总经理(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的主持下按季度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期限进⾏⼀次确
定。
第九条“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能⼒在业务⼈员跟踪调查、记录相关信息资
料的基础上进⾏分析、研究,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额度和信⽤期限,建⽴《信⽤额度、期限
表》,由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备存⼀份。
第⼗条初期信⽤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根据过去与该客户的交往情况(是否通常按期回款), 及其净资产情况(经济实⼒如何),以及其有没有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跟其它企业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债务 关系(潜在或有负债)等因素。凡初次赊销信⽤的新客户信⽤度通常确定在正常信⽤额度和信⽤期限的
50%,如新客户确实资信状况良好,须提⾼信⽤额度和延长信⽤期限的,的必须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形
成⼀致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可。
第⼗⼀条客户的信⽤额度和信⽤期限原则上每季度进⾏⼀次复核和调整,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应
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
第三章产品赊销的管理制度
第⼗⼆条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信⽤额度赊销的,必须由经办业务员先填写赊销《请批
单》,由业务经理严格按照预先每个客户评定的信⽤限额内签批后仓库管理部门⽅可凭单办理发货⼿
续;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内主管应收账款的会计每⼗天对照《信⽤额度、期限表》核对⼀次债权性应收
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期限10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通
知主管的财务部门经理,由财务经理汇总并及时通知业务部门⽴即联系客户催收。
第⼗四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担保外,⼀律不再
发货和赊销。
第⼗五条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都必须参考信⽤等级和授信额度来决定销售⽅式,所有
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主管业务经理签字后⽅可盖章发出。
第⼗六条对信⽤额度在50万元以上,信⽤期限在3个⽉以上的客户,业务经理每年应不少于⾛访⼀
次;信⽤额度在100万以上的信⽤期限在3个⽉以上的,除业务经理⾛访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在有可 能的情况下总经理)每年必须⾛访⼀次以上。在客户⾛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
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等级。
第四章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
第⼗七条财务部门应于⽉后5⽇前提供⼀份当⽉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给业务
部门、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由相关业务⼈员核对⽆误后报经主管及总经理批准进⾏账款回收⼯作。该
表由业务员在出门收帐前核对其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不得有损公司形象;
第⼗⼋条业务部门应严格对照《信⽤额度、期限表》和财务部门报来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
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主管副总经理。
第⼗九条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额度、期限表》中对应客户的信⽤
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如超过信⽤期
限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超过1—10天时,由经办⼈上报部门经理,并电话催收;并做好相关的书⾯催收记录。
超过11-60天时,由部门经理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并派员上门催收,且扣经办⼈员该票⾦额20%的
计奖成绩;
超过61-90天时,并经催收⽆效的,由业务主管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个案处理,提请公司法律顾问通
过⼀定的法律⼿段等进⾏催收,并扣经办⼈员该票⾦额50%的计奖成绩;
第⼆⼗条财务部门应于次⽉的5⽇前向业务部门、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提供⼀份当⽉尚未 收款的《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该表由相关业务⼈员核对后报经业务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
准后安排进⾏账款回收⼯作。
第⼆⼗⼀条业务员在外出收账前要仔细核对客户⽋款的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数据差错,有
损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预先安排好路线经业务主管同意后才可出去收款;款项收回时业务员需整理已收
的账款,并填写应收账款收回款明细表,若有折扣时需在授权范围内执⾏,并书⾯陈述原因,由业务经
理签字后及时向财务交纳相关款项并销账。
第⼆⼗⼆条催收账款由业务部门统⼀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业务员在外清收账款,每
到客户处,⽆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业务经理电话汇报⼯作进度和⾏程。任何⼈不得借机游⼭玩
⽔。
第⼆⼗三条业务员收账时应收取现⾦或票据,若收取银⾏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期、票据抬头及其⾦
额是否正确⽆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需客户背⾯签名,并查询银⾏确认
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致,
背书印章是否为发票印章。
第⼆⼗四条收取的汇票⾦额⼤于应收账款时⾮经业务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找还客户,⽽应作
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第⼆⼗五条收款时客户现场反映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等问题时,在业务权限内可⽴即同
意,若在权限外时须⽴即汇报主管,并在不超过3个⼯作⽇内给客户以答复。如属价格调整,回公司后
应⽴即填写价格调整表告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资料中做好记录。
第⼆⼗六条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为,⼀经发现,⼀律予以开除,并限期
补正或赔偿,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按规定或转售图利
第五章坏账管理制度
第⼆⼗七条业务⼈员全权负责对⾃⼰经⼿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
⾏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发现问题
之⽇起1⽇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帐申请书”呈请批准,由业
务主管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帐的须报经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按相关财务规
定处理。
第⼆⼗⼋条业务⼈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和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损失时,
业务⼈员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25%以上的⾦额。 (注:疏于访问意谓未按公司规定的次数,按期访问客 户者。 )
第⼆⼗九条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状况及往来情况,业务⼈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
收账款,应由各个经办⼈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公司
参考,对⼤额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特别书⾯说明,并提出催收建议,否则此类账款将来因故⽆法收回形成
呆账时,业务⼈员应负责赔偿20%以上的⾦额。
第三⼗条业务员发现发⽣坏账的可能性时应争取时效速报业务主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客户有
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损失的发⽣。但不得在
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第三⼗⼀条“坏帐申请书”填写⼀式三份,有关客户的名称、负责⼈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
均应⼀⼀填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简明扼要的叙述,经业务部门及经理
批准后,连同账单或差额票据转交业务主管处理。
第三⼗⼆条凡发⽣坏账的,应查明原因,如属业务⼈员责任⼼不强造成,于当⽉份计算业务⼈员销
售成绩时,应按坏账⾦额的X%先予扣减业务员的业务提成。
第六章应收账款交接制度
第三⼗三条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的应收账款进⾏交接,凡业务⼈员调岗,必须先
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交接清楚
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凡离职的应在30⽇前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接⼿续,未办理交接⼿续
⽽⾃⾏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离职交接按
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的⽣效⽇期为准,在⽣效⽇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
程序追究当事⼈的责任。
第三⼗四条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个
⽉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就不予办理离职。
第三⼗五条离职业务员经⼿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确认,则不影响离职⼿续的办理,
其追诉⼯作由接替⼈员接办。理赔不因经⼿⼈的离职⽽⽆效。
第三⼗六条“离职移交清单”⼀式三份,由移交、接交⼈核对内容⽆误后双⽅签字,并经监交⼈签字
后,移交⼈⼀份,接交⼈⼀份,公司档案存留⼀份。
第三⼗七条业务⼈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不清时应⽴即向主管反映,未⽴
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员共同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公司各级⼈员移交时,应与完成移交⼿续并经主管认可后,⽅可发放该移交⼈员最后任
职⽉份的薪⾦,未经主管同意⽽⾃⾏发放由财务⼈员负责。
第三⼗九条业务⼈员办交接时由业务主管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票据或
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时依法追诉民、刑事责任。
第四⼗条应收账款交接后⼀个⽉内应全部逐⼀核对,⽆异议的账款由接交⼈负责接⼿催收, (财务 部应随时对客户办理通讯或实地对账,以确定业务⼈员⼿中账单的真实性。 );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报
表,有关交接项⽬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后若
发现账⽬不符时由接交⼈负责。
第七章应收账款法律事务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确需进⼊法律诉讼程序的客户,由公司财务部和业务部收集客户的相关法律证
据,包括发货清单、购销合同、对账单等。
第四⼗⼆条:在完成诉讼准备⼯作后,委托公司律师负责诉讼⽂书起草及提交司法机关起诉⼯作。
第四⼗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内对外的起诉应诉等法律事务⼯作,同时对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属企
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协助。
第⼋章其他
第四⼗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五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执⾏。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4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证公司能最⼤可能的利⽤客户信⽤拓展市场以利于销售公司的产品,同时⼜要以最⼩
的坏帐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帐款占⽤资⾦的时间,加快
企业资⾦周转,提⾼企业资⾦的使⽤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应收帐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财务部们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
业务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们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客户信⽤额度的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应收帐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的应收帐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的各类债
权。具体有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的资料。
第⼆章: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第四条:信息管理基础⼯作的建⽴由业务部门完成,公司业务部应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以下⼏
个⽅⾯的客户信息档案⼀式两份,由业务经理复核签字后⼀份保存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份保存于公
司业务部,业务经理为该档案的最终职责⼈,客户信息档案包括:
a、客户基础资料:即有关客户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
管理者、法⼈代表及他们的个⼈性格、兴趣、爱好、家庭、学历、年龄、潜⼒、经历背景,与本公司交
往的时间,业务种类等。这些资料是客户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由负责市场产品销售的业务⼈员对客户的
访问收集来的;
b、客户特征:主要包括市场区域、销售潜⼒、发展潜⼒、经营观念、经营⽅向、经营政策、经营
特点等;
c、交易现状:主要包括客户的销售活动现状、存在的问题、客户公司的战略、未来的展望及客户
公司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状况等。
d、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实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和市场地位、与竞争者的关系及于本
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状况;
第五条: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员须妥慎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
部分岗位⼈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
岗、离职⼿续。
第六条: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负责各区域、⽚的业务员负责收集,凡于本公司交易次数在两次以
上,且单次交易额到达1万元⼈民币以上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时间期限为到达上述交易额第⼆次交
易后的⼀⽉内完成并交业务经理汇总建档。
第七条: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业务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状况,随时汇总整理后交业务
经理定期予以更新或补充。
第⼋条:实⾏对客户资信额度的定期确定制,成⽴由负责各市场区域的业务主管、业务经理、财务
经理、在总经理(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的主持下成⽴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按季(或年)度对客户的资
信额度、信⽤期限进⾏⼀次确定。
第九条: “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潜⼒在业务⼈员跟踪调查、记录相关信息
资料的基础上进⾏分析、研究,确定每个客户能够享有的信⽤额度和信⽤期限,建⽴《信⽤额度、期限
表》,由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备存⼀份。
第⼗条;初期信⽤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根据过去与该客户的交往状况(是否通常按期回 款),及其净资产状况(经济实⼒如何),以及其是否有对外带给担保或者跟其它企业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 债务关系(潜在或有负债)等因素。凡初次赊销信⽤的新客户信⽤度通常确定在正常信⽤额度和信⽤期限
的50%,如新客户确实资信状况良好,须提⾼信⽤额度和延长信⽤期限的,务必经“市场管理委员会”构
成⼀致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可。
第⼗⼀条:客户的信⽤额度和信⽤期限原则上每季度进⾏⼀次复核和调整,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应
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状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
第三章:产品销售赊销的管理
第⼗⼆条: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信⽤额度赊销的,务必由经办业务员先填写赊销
的“开据发票申请单”,注明赊销期限,由分管负责⼈严格按照预先每个客户评定的信⽤限额内签批后,
财务部门⽅可开票,仓库管理部门⽅可凭单办理发货⼿续;
第⼗三条:财务部门内主管应收帐款的会计每⼗天对照《信⽤额度期限表》核对⼀次债权性应收帐
款的回款和结算状况,严格监督每笔帐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期限10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告知
财务经理,并及时汇总通知业务部门负责⼈⽴即联系客户清收。
第⼗四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状况下客户能带给可靠的资⾦担保外,⼀律不
再发货和赊销。
第⼗五条:业务员在签定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都务必参考信⽤等级和授信额度来决定销售⽅式,所
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务必经分管负责⼈签字后⽅可盖章发出。
第⼗六条:对客户应定期、不定期⾛访;在客户⾛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等级的合理性和结合
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等级。
第四章: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七条:财务部门应于每⽉后5⽇前带给⼀份当⽉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提交给
业务部门、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由相关业务⼈员核对⽆误后报经业务主管及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批准
进⾏账款回收⼯作。该表由业务员在出门收帐前核对其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不得有损公司形
象;
第⼗⼋条:业务部门应严格对照〈信⽤额度表〉和财务部们报来的〈帐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
踪赊销客户的回款状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主管副总经理。
第⼗九条:业务⼈员在与客户签定合同或的协议书时,应按照《信⽤额度表》中对应客户的信⽤额
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如超过信⽤期限
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超过1-10天时,由经办⼈上报部门负责⼈,并电话催收;
超过11-30天时,由部门经理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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