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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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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 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租赁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购置、 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 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 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 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 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 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 选择和动员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 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 厂家、起重机械的规格型号已向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设备履历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买:: (一) 被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淘汰; (二) 国家法规禁止; (三) 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四) 安全保护装置未完全配备。 第八条 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 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其 在租赁和使用起重机械时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使用:: (一)出租人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未经监督检查的单位制造; (三)由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正式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改和维护价值; (五)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说明和其他随附文件。 第九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首 先与运输公司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 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 执行。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应在起重机械 进场前完成、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 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操作、维护和安装说明、出厂 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防护装置的调试记录和日常维护记录、定期 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 被国家正式淘汰; (二) 主要结构构件的应力超过原始计算应力 15%; (三) 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到原始厚度 10%的; (四) 还有其他严重的潜在事故。 第三章 安装和测试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 批。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相应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 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 装活动(包括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 同)。 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操作员和经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 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 理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 条规定要求,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人员为本单位员工,方可使用公司 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 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 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在安装工作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 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 中,应服从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 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 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执行以下工作: (一)审查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查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书、操作手册等文件是否 完整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根 据设备条件、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专项安装施工 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 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承重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 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说明的相关要求,检查施工项目的起 重机械和现场条件,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 工艺,安装、拆卸工艺岗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 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 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和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调试,尤其要对起 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 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 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 用租赁单位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申请检验。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转让、安全协议书; (二)辅助起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自检数据;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特殊安装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 技术负责人应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 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 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 根据当地施工检验部门的相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申请检验。经过 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司机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考试,取得相应特种 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 程。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 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 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 项目部应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起重机械时,项目部应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 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项目部在使用起重机械时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 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 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维护和定期保 养、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 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 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 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 《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日常维护; (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三)定期维护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 除对起重机械的使用进行常规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 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 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应至少每 十天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 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 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 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项目中起重机械的使用 情况,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 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操作 的基础知识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 识。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检查或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 全因素时,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 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 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 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数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应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 急机制。 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 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 告,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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