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 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租赁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购置、 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 降机、物料提升机。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 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 况的监督
2、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 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 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第二章 选择和动员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 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 厂家、起重机械的规格型号已向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设备履历等随机资料。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买:(一) 被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淘汰;(二) 国家法规禁止;(三) 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四) 安全保护装置未完全配备。第八条 凡使用租
3、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 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其 在租赁和使用起重机械时的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使用:(一)出租人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未经监督检查的单位制造;(三)由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正式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改和维护价值;(五)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说明和其他随附文件。第九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首 先与运输公司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
4、责任。运输方的选用 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 执行。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应在起重机械 进场前完成、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 报至区域公司备案。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操作、维护和安装说明、出厂 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防护装置的调试记录和日常维护记录、定期 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三)其他信息。第十二
5、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 被国家正式淘汰;(二) 主要结构构件的应力超过原始计算应力 15;(三) 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到原始厚度 10的;(四) 还有其他严重的潜在事故。第三章 安装和测试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 批。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相应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 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 装活动(包括施工
6、现场起重机械的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 同)。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操作员和经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 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 理工作。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 条规定要求,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人员为本单位员工,方可使用公司 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第十八条 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 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在安装工作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 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 中,应服从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 全生
7、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九条 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执行以下工作:(一)审查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二)审查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书、操作手册等文件是否 完整有效;(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根 据设备条件、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专项安装施工 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 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承重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 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
8、人签字。(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说明的相关要求,检查施工项目的起 重机械和现场条件,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第二十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 工艺,安装、拆卸工艺岗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 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 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和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 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
9、包括安装、 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 用租赁单位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申请检验。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或转让、安全协议书;(二)辅助起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三)施工起重机械自检数据;(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特殊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 技术负责人应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 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 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第二十五条 项目
10、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 根据当地施工检验部门的相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申请检验。经过 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第二十六条 项目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司机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考试,取得相应特种 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 程。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 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 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
11、相互碰撞。项目部应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起重机械时,项目部应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 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条 项目部在使用起重机械时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 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 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维护和定期保 养、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 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 员证书,方可上
12、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 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 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三)定期维护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校验、检修。第三十二条 除对起重机械的使用进行常规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 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 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应至少每 十天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
13、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 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 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兼职的管理人员。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项目中起重机械的使用 情况,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 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操作 的基础知识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 识。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检查或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 全因素时,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 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第三十六条 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 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数据。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应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 急机制。第三十九条 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 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 告,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