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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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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
-09
1。目的: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 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 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
2.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本店进货验收、陈列和销售过程中的药品效期的 管理。
4。责任:质量负责人、验收员、陈列检查人员、营业员对本制 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 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 2 距失效期不到 9 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店。 有效 期不到 6 个月的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售表》。
5。 3 药品应按批号进行上架陈列,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 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存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放.
5.4 对有效期不足 6 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5 对有效期不足 3 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 售控制。
5.6 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5。 7 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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