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零售药店验收标准
山东省开办零售药店验收实施标准
1、为了加强对开办零售药店(含零售连锁门店)的监督管 理,根据《药品管理法》第 14 条、第 15 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 条例》第 12 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 准。
2、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 或否定的评定。
3、结果评定: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 收合格; 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 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 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4、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的岗位是指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 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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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与标准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 处方审核的人员以及 营业员应经岗位培训,取得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考试合格证明文 件。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其从业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 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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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 药品的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 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 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及时调离工 作岗 位。
第二部分 设施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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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应有与经营范围、 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县及县 以上城市所在地药店营业 场所面积不低于 40 平方米,县以下 乡(镇)村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 20 平方米。在
超 市、 机场、 车站、 码头、 宾馆、 饭店等其他场所内设立零 售药店(柜)的,必须具有独立 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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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应根据经营药品规模及需要设置相应的药品仓库, 确无 药品储存必要的, 可不设 仓库。 药店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 特性要求的药品冷藏存放设备。
10 药店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并配置调节温、湿 度的设备。 11 药店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环境无污染。 12 药店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13 药店营业 场所内陈列货架、柜台齐备。 14 药店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
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15 药店应配备符合国家规 定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药品与 非药品、 内服药与外用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 药 品分类管理指南性标志、 16 警示语明显。 药店销售毒麻中药 饮片、二类精神药品的, 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 工具 17 等。 18 药店应设置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专柜。 19 具有 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 有保证 24 小时供应 药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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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与标准
第三部分 制度与管理 药店应制定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和工 作程序, 内容应包括: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2) 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 (3)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 (4)药品储存的 管理规定; (5)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6)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8)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 规定; 20 (9) 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10)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 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11)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12)质量信息管理的规定;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4) 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15)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16)服务质 量的管理规定; (17)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规定等。 药店应 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 (表格),内容包括: (1)员工健康检
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药品质量档案; (4)药品养护档 案; (5)供货方档案; (6)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21 (7)首营企业审 批表; (8)首营品种审批表; (9)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10)药 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11)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12)近效期药品 催销表 ;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药店应按规定建立药品 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记录; (2)购进药品 验收记录; (3)药品储存记录; (4)库存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5)处方留存或处方药销售记录; (6)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 情况记录; 22 (7)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8)库房温湿
度记录; (9)计量器具检定记录; (10)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11) 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12)药品缺货记录;
(13)顾客意见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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