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 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二、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本市场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设立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根据食品 (食用农产品) 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 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五、按照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六、依法审查入场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证照,明 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内经营者开展日 常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入场经营者存在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 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 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主要品种、 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 者停止销售后 6 个月。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 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 住所、
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 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九、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 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十、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 环境和条件以及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十一、对市场内发现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经营者立即 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 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 食品(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 次流入市场。应当将食品(食用农产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 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二、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 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十三、要与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 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十四、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 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 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十五、保持市场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 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十六、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 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所需要的温度、 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采用冷链、 净菜上市、 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十七、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 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 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 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 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 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 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九、指导督促入场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 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 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二十、指导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 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 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十一、指导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建立 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 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 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 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货查 验记录制度。
二十三、督促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定期对经营的食 品(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 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留存无害化处理、销 毁记录。
二十四、市场类型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要印制统一 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 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方便入场销售者 落实销售记录制度。
二十五、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 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要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二十六、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 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 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十七、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 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二十八、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 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十九、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 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 通知情况,并采取召回措施。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 售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 流入市场。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并记录相关情况。
附件
1、投诉举报电话公示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信息报送表
3、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表
4、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汇总表
5、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
附件 1
投诉举报电话
1231
5
1234
5
附件 2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信息报送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批发市场 □ 零售市场 □
成立时间
经营面积
联系电话
市场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市场登记证号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市场类型
蔬菜□
水果□
肉类□
水产品□
禽类□
蛋类□
粮食□
其他
摊位数合计
有□ 无□ 委托□
仓库地址
食用农产品 主要种类
检测室
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仓库面积
摊位数
检测室负
责人
报送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负责人):
附件 3
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表 建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者名称
住所/
经营地址
联系人
主要经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码/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蔬菜 □水果 □肉类 □水
品种
主要进货来源
□禽类 □蛋类 □粮食 □其
主要货源产地
负责人签名(经营者盖章):
统计日期
附件 4
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基本信息汇总表
序
号
1
2
3
4
5
6
农贸市场名称
经营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住所/经营地址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 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
附件 5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
市场开办者(甲方):
入场销售者(乙方):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 乙双方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实行 亮照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乙方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乙方要向甲方主动提供乙方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 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 息。
四、乙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 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相关凭证,并向甲方提交相关证 明资料。
五、甲方应当查验并留存乙方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 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 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甲方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 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六、乙方必须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或委托甲方建立),以备 查验。
七、甲方协助监管部门不定期对乙方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查 验;乙方保证记录和凭证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八、甲方对乙方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 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 要求乙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乙 方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九、乙方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 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 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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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乙方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 消费者, 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乙方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十一、乙方对被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 止销售。对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复检结果确定不合格 的,乙方应按照要求处理。
十二、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 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十三、甲方和乙方应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并记录相关情况。
十四、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 用农产品,乙方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 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十五、乙方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 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 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十六、乙方销售按规定应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 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对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 甲方统一制作场内固定摊位公示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 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
十七、乙方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以及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 装标签应当按规定标注有关信息。
十八、乙方将本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接受 社会监督。
十九、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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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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