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校审办法
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校审制度,以保证质量。总院承担的所有咨询、设计项 目的原始依据资料、设计原则、技经编制原则、文字说明、计算书、图纸及各类来往文件及业务 联系单等全部过程文件, 以及工程设计中采用计算机计算的所有输入数据和计算成果, 均须按要 求进行校审。为规范咨询、设计产品的校审,特制定本办法。
1 设计人提供校审的资料及数据应包括:
1.1 计算原则、计算依据、计算图式、计算公式、计算结果;
1.2 经校核的相关专业与计算有关的交接接交资料;
1.3 计算中所引用的规范、标准、资料及计算软件的名称;
1.4 提供计算所用参数、图纸、荷载工况、输入数据及重要的(或所采用的)输出数据。
1.5 提供其他相涉专业的交接资料及相关图纸等。
1.6 咨询、设计文件的文字说明,设计图纸等。
1.7 需对外发送的各类文件、工程业务联系单等。
1.8 其它须进行校审的内容。
设计人在提供上述校审资料之前,必须先进行认真的自校,尤其是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 行情况。
2 校审程序
校审程序一般根据项目特征分为四级,由低至高顺序为:校核、审查、审核。
各级校审工作应由符合相应资格的人员承担,详见《咨询、设计任职及校审资格规定》 (W104)。
3 校审兼任及委托的规定
3.1 在符合规定的校审资格条件下,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在校审工作中仅限兼任一 职,不得再行兼任。专业负责人不得担任审核工作。
3.2 具有校审资格人员可以承担下一级校审工作,反之不可以;
3.3 设计人不可以兼任校审人。校核和审查、审查和审核一般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同一校
审人最多兼任一职, 并按高一级资格人员执行。 兼任人员须在自任和兼任栏内进行分别 签署。
4 在项目组织原则中批准确定的审查人和审核人,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擅自变更, 如既
定人员因故不能及时履职时,可进行指定委托。受托人应具有既定审查(审核)人相同专业
及资格或以上者, 不得向下一级资格人员进行委托。 受托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委托人及时汇报 履职情况。受托人对向委托人负责,委托人对工程负责。既定审查、审核人须在设计文件扉 页进行签署以明确责任。 同级指定委托须按总工办颁发的 《任职和设计、 校审资格认定名单》 执行。
5 严格实行校审记录的规定
5.1 各级校审人员都应按各级技术岗位职责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校审工作,对问题如实 进行记录,校审意见应具有修改的可操作性。在各级校审中,对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文情 况,应予以注明,并验证其整改。
5.2 对计算书的输入和结果验证,应留有痕迹。计算书连同校审记录单,从校对人员开始 要随图运行。任何一级校审人员当发现无校审记录时,有权退回前道校审人,并督促其 限时整改。
5.3 《校审记录单》(2004),应依据校审人,采用独立的记录单,应对具体校审内容, 予以明确标识。设计计算书校审单应为独立记录单,并随计算书一并整理装订。
5.4 校审记录单应作为质量评定的一项重要依据。缺校审记录单的咨询、设计项目不能参 加质量评定,不能对外发送。
5.5 校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其处理意见,由校审人在校审单上予以记录,而后由设计人 在记录单上逐条反映真实修改情况或补充必要说明,签署姓名和修改日期。
5.6 各级校审人员应对校审记录单中设计人修改情况及修改后实施情况进行核对,确认后 签署。
6 在校审过程中对有关问题, 存在不同意见且不能统一时, 由上一级校审裁定。 设计人必须按
裁定意见执行,裁定后如仍有不同意见可予保留,并记录在校审记录单上。
7 校核、审查、审核人员在咨询、设计过程中应充分掌握情况,了解意图。在校审中,如校审
人认为存在意图不清或依据不明之处,设计人必须进行说明或补充必要的设计依据。
8 根据工程需要, 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可对设计文件及图纸进行复核, 主要内容为
工程总体和协调,有关意见填写《校审记录单》(2004),由设计人修改和确认签署。事先 应与工程审核人员进行沟通。
9 咨询、设计文件依据项目类别,除按校审规定进行校审外,还须有关责任人亲笔签署。
9.1 在咨询、设计文件说明书扉页上,有关责任人须进行亲笔签署;
9.2 设计图纸在图签内应实施校审的逐级签署(不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图签上的
日期为设计人图纸出手日期,并书写到日;
9.3 计算书应在计算书封面须进行校对、校核的逐级签署;
9.4 估(概、预)算原稿及文件上应进行校审逐级签署,并在文件上注明岗位证书编号。
10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各类设计图纸, 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逐级校审签署后, 再须
经项目负责人认真核查,其核查内容为:
10.1 项目编号、图纸编号是否正确;
10.2 校审签署是否完整, 设计图纸是否有最终审核签署, 文件的原稿是否有最终审核签署;
10.3 签署人员从事的专业及校审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0.4 如有外聘人员参与,是否具备认定的签署资格。
经核查后,在设计图纸上按规定要求加盖执业人员专用章。
11 记录
《校审记录单》 (2004)
随工程文件归档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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