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工作业人员、起重作业人员、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其他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2、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运行、维修)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厂内机
2、动车辆驾驶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司炉工作业,登高作业等;三、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
3、动火审批程序;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三、监督管理1、各车间、部门
4、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3、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排参加具有相应资质部门的培训和考核;4、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5、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安排。学习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7、外来人员在我单位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四、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