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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_ 中小学教师请假 制度办法
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_ 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办法
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篇 1
根据《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琼办发【1995】 33 号)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 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种类
①事假 ②病假 ③婚假 ④产假 ⑤探亲假 ⑥丧假 ⑦其他
二、请假期限
1、丧假为 10 天,婚假、探亲假一般为 7 天,符合晚婚条件(男 25 周岁,
女 23 周岁以上)的初婚者,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 10 天。
2、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 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已婚女性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 女的,增加晚育产假 15 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 假外增加 3 个月的产假。
3、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①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 的,休息 7 天;②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 21 天;怀孕不满 3 个月终止妊娠 的,休息 25 天;③怀孕 3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 42 天。
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4、病假每次最长限批一个月 (30 天)。
三、批假权限
1、请假 7 天(含 7 天)以下,由学校校长批准(小学由中心学校校长批准,
下同)。
2、请假 7 天以上,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四、请假条件
1 、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请婚假,须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
2、请产假须提供《海南省居民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要求增 加 3 个月产假者,须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请病假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1) 门诊治疗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病历手册和医院 配药缴费发票。
(2)住院治疗提供:住院疾病证明、病历卡和住院缴费发票。
4、 45 岁(含 45 岁)以下的女教职工请假,须提供《万宁市已婚育龄妇女 计划生育三查服务证》,若“三查证”注明“无环有孕”字样,须再提供市计生部 门出具的“第一孩怀孕”证明;超过 45 周岁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5、请事假,一个学期严格控制 2 次以内,育龄妇女教职工连续请第二次 假,原则上要求当事人亲自办理。
五、请假程序
1 、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
2、学校领导审核,村小由学校负责人(校长)审核后再交中心学校校长审
核。单位领导审批前,应具体了解请假人的实际情况,签署是否准假意见,并明确 注明请假起始时间。
3 、报市教育局人事股审核。
4 、最后分管副局长审批。
5 、局人事股核实出具“请假通知书”交学校存档。
六、请假期间工资及绩效发放标准
(一)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1 、病假二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 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
4、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5、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
(二)事假期间的待遇
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15 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 50%计发;超 过 30 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工资停发。
(三)病假、事假绩效发放标准
病假、事假的人员当月累计满 1 周的,停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教职 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计),病假、事假累计达一个月的,停发一学期奖励性 绩效工资(按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5 计算);请产假的人员,产假期间 按照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发放。
七、有关要求
1、各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杜绝教职工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现象。
2、各学校(幼儿园)校长(负责人)为单位教职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若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擅自聘用他人顶岗、越权批假、离开岗位不办理请假手 续等现象,将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3、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单位出具医院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 假的,按旷工处理。
4 、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岗工作,并报学校销假。
5 、本规定由万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6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篇 2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教职工出勤管理,提高学校工作效益,根据上级 人事管理有关精神,结合全县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现将上饶县中小学教职工请销假 制度修订如下:
一、健全教职工请销假规章制度
全县中小学校应实行教职工上下班考勤制度,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必须 严格履行事前事后请销假手续,请假时必须书面写请假条(突发情况可以电话或口 头请假,但事后须补假条),由本人逐级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未经准假而不到 学校上班者以旷工论处。各学校如擅自越权审批各种假期,则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 定严肃查处。
二、严格教职工请销假审批程序
(一)事假审批程序。中小学校长因公因私请假须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全 县中小学校长会议因公因私请假须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学校组织教师集体出县以 外学习等活动须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教职工个人因公因私一次性请假 20 天(含) 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因公因私一次性请假超过 20 天但不足 6 个月的,由 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教体局分管人事领导审批(45 周岁以内有两孩的女教职工 还需提供环孕检证明);因公因私一次性请假 6 个月及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后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45 周岁以内有两孩的女教职工还需提供环孕检证明)。教 职工一次性请假 20 天以上的经局领导审批后,报局人事股备案,再由局人事股开 出教职工请假通知至学校和教育核算站,并在上饶县教育信息网和学校校务公开栏 上进行公示,接受教师和社会监督。
(二)病假审批程序。教职工一次性请病假 1 个月以内的,必须附县级以上 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一次性请病假 1 个月 (含)以上不足 6 个月的,
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县教体局分管人事领导审批 (45 周岁以内有两孩的女教职工还需提供环孕检证明);一次性请病假 6 个月(含)以 上的,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县教体局局长审批(45 周岁以内有两孩的女教职工还需提供环孕检证明)。教职工一次性请病假 1 个月 (含) 以上的经局领导审批后,报局人事股备案,再由局人事股开出教职工请假通知至学 校和教育核算站,并在上饶县教育信息网和学校校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接受教师 和社会监督。
三、规范教职工请销假管理
(一)教职工请事假管理。教职工事假期间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 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1.教职工经批准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以下(含 20 天)的,基本工资和基础 性绩效工资照发。
2. 教职工经批准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以上、 30 天以下(含 30 天)的,每 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 50%(日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月 基本工资与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21.75 天)。
3.教职工经批准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的,从第 31 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 资和绩效工资。
4. 函授、自学考试等按请公事假执行,工资待遇照发,但不报销旅差费。
5.无故超出批假期限未到学校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工资 200 元,连续旷工 5 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连续旷工满 15 天或 一年内累计旷工达 30 天者按程序作辞退处理。
(二)教职工请病假管理。教职工病假期间不得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 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两 个月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工作年限不满十 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90%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 作年限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85%发放,工作年限不 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80%发放。
(三)教职工请婚假、产假、丧假管理。 1.婚假:教职工婚假为 3 天。教职工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 2.产假:
(1) 已婚女教职工生育时(符合计生规定)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正常 分娩者产假为 158 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难产(含剖腹产) 有医院证明,增加产假 15 天。男教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可享受 15 天护理假。教职 工产假及陪护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
(2)怀孕不满 3 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者,休假 25 天(出具县级以上 医院证明);怀孕 3 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者,休假 42 天(出具县级以上医 院证明)。已怀孕女教职工,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教职工休假期间工资 待遇照发。
3.丧假:教职工与职工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 死亡,享受丧假 7 天,其他亲属死亡享受丧假 1— 3 天。教职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 照发。
四、建立教师病退制度
长期病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师,符合办理病退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 病退,病退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职工请假时间计算方法
事假时间按实际占用工作日累计计算。短期病假(单次 30 天内)时间按实 际占用工作日累计计算,长期病假(单次 30 天及以上)时间从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含节假日、休息日)。婚假、丧假、产假时间从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含节假日、 休息日)。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若与本制度有相悖之处,以本制 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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