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员工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 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对员工发现并 及时报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奖励:
(一)报告非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报告本岗位的设备、 设施、 生产工艺等存在的非本人责任不落实的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企业及所属单位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场所的设 备、设施、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缺陷和问题。
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和评估按照《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报告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对报告事故 隐患的人员实施奖励。
第五条 员工发现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作业场所的负责人报告,由作 业场所负责人填写“事故隐患报告单”(见附表),逐级报告安全主管部门。 岗位员工发现事 故隐患也可以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反映。
情况特别紧急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处置。 同时,逐级报告上级生产运行 或者设备等主管部门。
第六条 企业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对报告的事故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人员进行评估 和确认。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以下标准对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员工给予奖励:
(一)对报告一般事故隐患的员工奖励 100 至 1000 元;
(二)对报告较大事故隐患的员工奖励 1000 至 5000 元;
(三)对报告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员工奖励 5000 至 10000 元。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应当组织对报告的事故隐患进行评定,对报 告事故隐患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情况以文件形式 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对积极开展此项工作企业 的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集团公司对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个人给 予奖励。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年 2 月底前,提出对报告重大及以上事故隐患 个人的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当设立事故隐患报告专项奖励资金,在不突破工资总额额度内明确 奖励资金列支渠道。集团公司奖励资金从总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报告事故隐患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还奖金外,还应当对有关 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单位:
事故隐患报告单
编号: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报告方式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发现的时间、简要描述、制定的防范措施等)
报告人:
隐患所在基层单位评估确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级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评估确认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包括评估确认的事故隐患等级):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保存部门:各级安全主管部门
期: 1 年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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