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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请假制度.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9975715 上传时间:2025-04-15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9.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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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范本 小学请假制度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1 / 9 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学校管理,保证正常的秩序,根据巴区委 组发(20xx) 16 号,巴州教发(20xx) 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制定本制度。 一、 请假规定 (一)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假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实行晚育 (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除规定产假外, 增加产假 3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 资照发。 2、女职工在医院分娩的,由医院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 明,增加产假一个月,享受出勤待遇。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产 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含多胎生育或无证生育)。 4、不允许超计划生育,如有违者,除按计划生育法规处理外,学 2 / 9 校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和绩效工资。 (二)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由校长批准,给予 5 个工作日的婚假。夫妻 双方同时符合晚婚(男不得早于 25 周岁,女不得早于 23 周岁且初婚 的为晚婚)条件的增加婚假 20 天。 2、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 予路程假。 3、教职工亲生儿女婚嫁,给予 3 个工作日假期,家居农村的增至 5 天。 4、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增加的晚婚 假视为出勤。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三)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校长批 准,给予 5 个工作日的丧假。教职工祖父母、岳父母亡故,给予 3 个 工作日丧假,家居农村的可增至 5 天。 2、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 3 / 9 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 全部自理。 (四)病假 1、 3 个工作日以内病假,持社区(乡镇)级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 出具诊断证明,教职工履行请假手续。 3 个工作日以上病假,教职工持 区(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 2 、教职工因公(工)负伤,治疗期间,视为出勤。 3 、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4、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 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90%计发。 (2)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5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4 / 9 (1)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 (2)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计发。 6、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发放: 三个工作日以上的一般性病假,不享受每天 50 元的绩效工资。住 院病假和手术康复期内的病假,不享受每天 30 元的绩效工资。特殊情 况,经学校行政研究,酌情处理。 7、试用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的病假待遇,按试用期工资为基数 计发病假工资。 (五)事假:原则上不得批准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病假 等以外的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全期累计不得超出 3 天。超出 3 天的自第 4 天起,每天扣工资 40 元,同时不享受每天50 元的绩效工 资。 (六)学习假: (1)教师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学习,学校集中组织的学习和单位 派出去培训,凭通知批假,视为出勤。 5 / 9 (2)教学政治学习、例会、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升旗仪式、教研活动等无故缺席一次扣 100 元, 请假一次扣 30 元,请假三次(不含三次)以上的每次扣 60 元(婚 假、丧假、学习培训假、因公出差和履行请假手续的病假除外)迟 到、早退一次扣 20 元。 二、 请销假审批 (一)请假审批 1、教职工请探亲假、产假、病假、晚婚假和 10 个工作日以内的 事假: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备案; 10 个工作日(含 10 个工作日)至 20 个工作日的病、事假:学校 同意,由区教育局审批; 20 个工作日(含 20 个工作日)至 30 个工作日的病、事假:由 ××区教育局审批并报人社部门备案(累计满 20 个工作日的事假要扣 发工资); 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病、事假:由区教育局同意报人社部门审批。 2、所有请假必须写假条,提前办理手续,获准后方可离岗。在校 6 / 9 长处批假、若校长外出, 3 日以内的假期可在分管教学副校长处批假。 3、请假获得许可后,请假人持假条到教导处登记、调课,若未有 送到者,视其无效。 4、 3 天(含 3 天)以内的短时请假自行调课,在请假条上写明代 课教师的姓名,可采取补课或自行负担代课费的方式,自行负担代课 费的按每课时 30 元的标准发给代课的教师。由学校安排的代课按每节 20 元的标准补助给代课教师。 5、禁止自行调课,教师需要调课必须经过教导处,否则,对调课 双方按每节 50 元标准扣除绩效工资。 6、禁止擅自离岗,按耽误课时每课时 100 元标准扣除绩效工资, 任课教师本人承担安全责任。 7、教导处、办公室凭假条做好缺勤登记,每月底汇总后交校长审 批后由报帐员在发放工资或津贴时扣除。 (二)、销假程序 请假期满后,凭单位的上班证明到审批机关办理销假手续。其中 请病假的,还需凭区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和医保局的报销证明到 审批机关销假。凡请假期满未按时销假的,从次月起停发工资或执行 7 / 9 相关政策规定。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教职工不假外出的处理 1、教职工连续旷工在 5 日或一年累计旷工在 10 日以内的,责令 其检讨。 2、教职工连续旷工在 5 日以上 15 日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在 10 日以上 30 日以内的,其余人员连续旷工 5 日以上 10 日以内或一年内 累计旷工在 10 日以上 20 日以内的,除书面检讨外,当年年度考核不 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3、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 15 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日的,予 以辞退;其余人员连续旷工超过 10 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日 的,予以解聘。 4、旷工期间,学校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和相应绩效工资,并承担 旷工期间发生的教育教学安全管理责任。 (二)、对长期病假和特殊病的处理。 1、凡一年内累计请病事假超过 6 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8 / 9 不享受年度绩效工资。 2、对以请病事假为名,在外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活动,一经发 现,停发其工资,符合辞退解聘条件的,予以辞退解聘。 3、对身患癌症、精神病等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市级以上公立 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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