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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安全管理制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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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超市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精选 10 篇) 为了提高超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应制 定规范的超市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超市安全管 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超市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篇 1 一、超市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业人 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发现患传染病人员 应立即换岗。 二、经营的食品必须索证。 三、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 四、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 (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 保质期限的食品)。 五、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 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 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六、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 七、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安全。 超市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篇 2 第一条 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 1000 m以上的商场、超市; 建筑面积 500 m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建筑面积 1000 m以上的家具 城、建材城、灯具城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规定。小于上述规模 的商场、超市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 商场、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 行各项安全职责。 第三条 商场、超市应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 确逐级和岗位消防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商场、超市应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的职责部门, 并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应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商场、超市应制订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 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 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 职责。 第六条 商场、超市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 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商场、超市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 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第七条 商场、超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 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 入使用。 内部装修面积在 200 m以下,不改动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 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并且装修材料符合《建筑内部装 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非高层建筑,可不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由 商场、超市负责安全的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3000 m以上的商场、超市,应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3000 m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9000 m的商场、超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超过 500 m的地下 商场、超市以及高层建筑内的商场、超市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防烟、排烟设施。 建筑总面积大于 2000 平方米和建筑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且在民 用建筑内的商场、超市,应按照《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至少应由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进 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九条 商场、超市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 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 2.4 米;辅助通道 宽度不小于 1.5 米。 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的超市应在收银台两侧(建筑面积小于 3000 m的超市可在收银台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 1.5 米的无障碍疏散通道, 且应保证两个无障碍通道的间距不大于 25 米,并设置明显标志。 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 超市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面积限定购物车的数量。疏散通道 的面积与购物车的数量应保证 100 m不超过 10 辆的比例,并及时清理 停滞在营业区内的购物车。 第十条 商场、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保 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流动售货 车、临时摊位或堆放货物等;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安全出口两侧 1 米范围内设置人体模特、广告牌等,或将安 全出口、疏散通道变相当作库房; (四)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 第十一条 商场、超市的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疏 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 1 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 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指示标志 的间距不应大于 20 米。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营业厅、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均应设置火灾事故 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Lx ,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 于 30 分钟。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的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 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并保证 耐火极限不低于 1 小时;通风管道等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 位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库房应符合下列防火标准。 (一)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 m。并保证 "五距" :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 1 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 0.5 米,垛与 梁间距不应小于 0.3 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 0.3 米,垛与灯间距不应 小于 0.5 米。 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2 米。 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二)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 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 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 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 (三)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货物, 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0.5 米。 (四)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 与可燃物保持 20 ㎝以上的间距。 (五)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 必须拉闸断电。 (六)商场、超市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商场、超市经营的发 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 日的平均销售量;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七)禁止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内的中转库与营业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货物码放不应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使用,货物顶面与喷头溅 水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0.5 米,溅水盘周围 0.5 米内不应堆放货物。 商场、超市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 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防火卷帘应每月进行一次手动、自动、机械、中控室远程控制等功能 测试。 严禁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商场、超市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 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 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线保护,不得采用塑料线。禁止拉临时电线,凡 移动的电器设备,其电源先必须采用橡胶电缆。不得超负荷运载。电 气设备每年至少由具备资格的专业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第十六条 商场、超市内附设食品加工、餐饮部位应设立独立的防 火分区。该部位使用的烤箱上方及周围,燃气灶具周围1.5 米内,不准 堆放可燃物品。 第十七条 商场、超市应加强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 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的维护保养,使用燃气的部位、调压装置 室等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燃气灶具部位应配置灭火毯。 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严防燃气泄漏。 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 置在地下商场、超市内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作为燃料。 商场、超市内食堂、餐饮等场所的抽油烟机、集烟罩以及排油烟 管道,每季度应全面清洗一次。 第十八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 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 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消防设施的运行情 况,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 24 小时值班,每班 不得少于 2 人,并有值班工作记录。 消防控制室人员,在接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携带应急包 (对讲机、 氧气面罩、破拆工具、手电、轻便灭火器材等)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 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 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二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 定,结合经营品种的火灾类别,配置轻便灭火器材。营业区、库房等 部位应配置 ABC 类灭火器材。 商市场营业区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20 米。 第二十二条 商场、超市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电气运行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维护检修、电工岗位责 任、运行交接班等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二)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 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等安全技术资料。 (三)电工应做到持证上岗。 (四)配电室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应加装标志,码 放整齐。 (五)配电室内严禁存放杂物。 (六)配电室和值班室应当分开,值班室内不得放床。 第二十三条 商场、超市所用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 设备的安全运行。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 查,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四条 商场、超市值班领导应掌握当日值班警卫人员的配置 情况以及值班警卫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并填写值班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xx 年 3 月 24 日施行。 超市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篇 3 第一条 为了提高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 下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 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场超市是指从事商业零售的店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 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工作。 第五条 商场超市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 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商场超市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 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商场超市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 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 商场超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 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 常有效使用。 商场超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 小时值班,值班人员 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 位置。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 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 1.4 米,两侧 1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 内门外 1.4 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的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 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 2.4 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 得小于 1.5 米。 超市的收银区域应当设置无购物通道,按照收银区域的宽度每 20 米至少设置一个,宽度不得小于 1.5 米,无购物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与文化娱乐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的,商场超市 应当配合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十五条 商场超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 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 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 1 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 于 10 米。疏散通道应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 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 于 0.5 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 20 分钟。 第十七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 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商场超市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 全责任。 第十八条 商场超市将营业场所、设备出租的,应当与租赁单位签 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出租存在安全事故隐 患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第十九条 10 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 630 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 室,应当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 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 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400 毫 米的挡板。 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 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 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 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商场超市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电器 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对营业区域 进行 1 次安全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做 好巡查和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商场超市库房设计、使用、库存物品的码放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 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等易燃商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独立库房 内,专用独立库房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五条 商场超市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 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 0.8 平方米。当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时,应 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 鼓励商场超市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二十六条 超市配置购物车的数量,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 计算,每 100 平方米不得超过 10 辆。 第二十七条 商场超市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应当制定符合规 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 当有控制和疏散措施。 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 当配备 50 人以上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商场超市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 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 25 米; (四)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二十九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 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 少于 1 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 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 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范围的应急 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二条 商场超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 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三条 商场超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 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 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 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 施,商场超市应当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 (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 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 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六)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 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七)未按规定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八)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 3 万 元以下罚款。 (九)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容纳人数规定的; (二)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 予以下处罚: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 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 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五)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年 月 日 起施行。 超市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篇 4 一、超市消防安全制度 1、门店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2、实行各部门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 有人负责管理,各部门均要签订《防火责任制》。 3、安全部设立防火档案、紧急灭火计划、消防培训、消防演习报 告、各种消防宣传教育的资料备案,全面负责超市的消防预防、培训 工作。各营运部门则须具备完整的防火检查报告和电器设备使用报告 等资料。 4、超市内要张贴各种消防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报警系 统,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完备的消防器材与设施,做到有能力迅速 扑灭初起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5、设立和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门卫、巡逻、逐级防火检 查,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维护保养,以 及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制度。 6、对新老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对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特 别是消防的重点部门,要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 制度化。 7、超市内所有区域,包括销售区域、仓库、办公区域、洗手间全 部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存放大量物资的场地、仓库,须设置明显的 禁止烟火标志。 8、卖场内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 放置。 9、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 灯泡、保险丝等,如需要,必须由工程人员、电工进行操作,所有临 时电线都必须在现场有明确记录,并在限期内改装。 10、商场内所有开关必须统一管理,每日的照明开关、电梯,统 一由安全员开关,其他电力系统的控制由工程部负责。如因工作需要 而改由部门负责,则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对开关的正 确使用接受培训。 11、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 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12、各种电器设备、专用设备的运行和操作,必须按规定进行操 作,实行上岗证作业。 13、柜台、陈列柜的射灯、广告灯,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以防 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14、货架商品存放要与照明灯、整流器、射灯、装饰灯、火警报 警器、消防喷淋头、监视头保持一定间隔 (消防规定垂直距离不少于 50cm)。 15、销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发胶等,只能适量存放, 便于通风,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16、超市内所有仓库的消防必须符合要求,包括照明、喷淋系统、 消防器材的设施、通风、通道等设置。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部门设置消防义务组员,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 录上报。 2、消防义务检查员要认真负责,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发生 火情隐患。 3、部门经理 /主管每月要进行一次消防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安 全部汇报(书面材料)。 4、安全部每周定期对全商场进行消防检查,主要检查防火制度措 施是否实,防火主要器材是否全部符合要求,是否有重大火险隐患, 是否有完整的安全防火检查记录等。 5、安全部的消防安全检查报告,每月呈报店经理和总部相关部门。 6、安全部须有专人负责政府消防安全检查部门对商场的安全检查 的准备、问题的整改等事宜。 7、对火险隐患,做到及时发现,登记立案,抓紧整改 ;限期未整 改者,进行相应处罚和上报店经理 ;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应 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8、检查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用电设备,执行定点、定人、定措施 的制度,并根据需要,设置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等新技术来加强商场的 预防、灭火功能。 9、检查防火档案、灭火作战计划、季度消防演习报告等,负责消 防的安全员对相关的程序是否了解,是否熟知在紧急情况下,所应采 取的切合实际的措施。 10、检查消防工作定期总结、评比、奖惩情况,特别是对事故信 息的分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否定期、不间断在进行。 三、仓库消防安全制度 1、仓库的主通道宽度不少于 2m ,通道保持畅通。 2、库房中不能安装电器设备,所有线路和灯头都应安装在库房通 道的上方,与商品保持一定距离。 3、消防喷淋头距离商品必须大于 50cm。 4、仓库中不能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 使用的电灯泡不能超过 60W。 5、库房中所设置临时电线的存在时间不能超过 2 星期。 6、库房中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7、易燃易爆商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存放,不能与其他商品混放。 8、仓库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与 杂物。 四、配电室消防安全制度 1、配电室内不得会客、吸烟,不得动用明火,不得储存杂物和堆 码商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各种电器、照明设备及线路的安装、使用以及配电室的清洁维 护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3、当班上岗时须穿绝缘鞋,带电作业时须安排两名以上监护人, 作业时挂牌操作,并有专人守卫电闸箱,高空工作时系好安全带。 4、配电室要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所有人员必须经过训练, 提高抢险自救能力。 5、每日需有电工昼夜值班,不得在当班时饮酒、睡觉或擅离职守, 对设备运行要定时巡视。 6、凡安装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经工程主管同意后,由电工操作安 装。 7、工程部、配电室人员和安全部每月对店所属地区进行电气安全 检查,并且认真做好记录。 五、机房消防安全制度 1、机房内不得会客、吸烟、动用明火、储存杂物和建筑用品,不 准堆码商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2、机房工作人员需认真检查电机线路、机器运行、设备运转是否 正常。 3、机房机器需要维修使用的油漆或其他化工材料,包括包装物、 擦拭剂、涂料、搅抖等物料应到指定地点办理,不得随意弃置现场。 4、机房如需电气焊接时,严禁调兑柴油或稀料,未使用完的柴油、 稀料、机油,应由专人设专门地点妥善保管。 5、机房的工作人员须严格履行职责,做好工作记录,交班接班认 真检查,不得在当班时饮酒、睡觉、玩耍(麻将、扑克、棋类等)或擅离 职守。 6、机房内应配相应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且实行责任制,谁在 岗谁负责,遇有火灾、火险立即扑救。 7、机房内所有设备、电气线路要经常检查保养。 六、办公区安全消防制度 1、办公区严禁吸烟,并贴有严禁吸烟和防火的标志。 2、办公区不得储存杂物,不得大量堆放商品,不得放置易燃易爆 物品。 3、办公区不得使用电炉、酒精炉、热得快、电饭锅等电热工具。 4、办公区无人办公时,应关闭所有的照明灯。 5、办公区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在工作结束时,关闭电源。 七、值班室消防安全制度 1、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值班室。 2、值班室内禁止吸烟,并贴有禁止吸烟、 110、 119 等标志。 3、值班室配有应急疏散指示图、内部消防安全指南、紧急电话录、 所在区域的派出所电话地址等。 4、人离开房间时,应将房内的电灯关掉。 5、值班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工具,禁止使 用射灯和动用明火。 八、超市临时动火管理规定 为保证超市正常营业时间的消防安全,确保超市的正常营业秩序, 根据超市相关规定和有关消防法规,现对临时动火如下规定: 一、严禁在超市正常营业时,在没有征得防火督察组同意,无任 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电焊、氧焊、切割、打磨等动火作业。 二、如非要在超市营业时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通知防火督查组人 员,填写临时动火申请单,严格遵守动火前“七不”“四要”的操作 规程。 超市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篇 5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超市)采购食品,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验明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 的票证如下: 1.营业执照; 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3.检验(检疫)证明; 4.销售票据; 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7.进口食品报关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三条本企业(超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运用《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根据查验票证,及时、准 确录入食品准入备案信息。内容包括:食品条形码、食品名称、生产 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 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质量合格证明信息。如果购进食品为有机食品、 保健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或者荣获中国名牌认 证、驰名商标等,还须录入有机食品认证号、保健食品认证号、中国 名牌认证号、绿色食品认证号、无公害农产品(食品)认证号、驰名 商标认证号和 QS 标志号。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类证照原 件或复印件,以备查验。 第四条对需要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 检验或者检疫的,本企业(超市)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 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 进货票据。 第六条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包装标签进 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 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中文标签、 中文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 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 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本企业(超市)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采购人 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第十条本企业(超市)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 超市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篇 6 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 一、超市开办者必须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 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二、凡进入超市经营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工商部门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超市审查备案后,方可 从事食品经营。 三、超市开办者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 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变更事项。 四、入场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 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五、入场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悬挂证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食品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一、超市开办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对入场经营的食品及其供货者执行查验制度。 二、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检 报告等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经查验供货者的证照等手续齐全,准予入场的,超市建立供 货者档案,将供货者的证、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按照“一户一档”或 者“一品一档”的要求备案。 四、超市须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超市开办者设立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所经营的食品由超市 总部采取统一配送方式经营的,可由超市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 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但需 将备案资料复印件留存于分支机构,或采用电子台帐联网备查。 食品贮存与销售制度 一、超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 无害、保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 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超市对贮存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 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按照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及召回制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超市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 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超市销售分装食品或散装食品,应当制作散装食品标志牌, 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超市销售生鲜食品和熟制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 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六、超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 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 及其含量。 超市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篇7 一、管理组织 1、超市消防工作以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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