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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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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免疫制度及畜禽标识制度 1 、遵守《动物防疫法》,按照主管部门统一布置和要求, 认真做好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场),高致病性禽 流感(鸡场)等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其它疫病要坚持常年 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2、遵守免疫操作规范,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 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病,同时做好注射人员的防护工作。 3、疫苗的购入要遵守有关生物制品经营管理规定,使用合 法渠道的合格疫苗, 并按要求做好疫苗的运输和保管工作, 保证 疫苗质量。 4、废弃疫苗及疫苗瓶要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 乱丢乱弃。 5、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畜禽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 规定加施耳标、脚环等畜禽标识。 二、用药制度 1、树立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进行预防性、治疗性用 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 、使用的兽药必须是合格产品,不得使用禁用药物。 3 、不得擅自改变兽药的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和使用时间。 4、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休药期内的畜禽不得 出售、屠宰,不得食用。 三、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各栋舍入口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 效的消毒液。 2 、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3、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外还 应经紫外线消毒, 进出场生活区消毒 10 分钟, 生产区消毒 15 分 钟,并更衣换鞋。 4、场区内每周消毒 1-2 次,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 1 次, 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 1 次,每周消毒清洗 1 次,场区周围及 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 1 次。 5、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 没有破坏性的消毒剂,消毒药应定期轮换使用。 6、每批畜禽出栏时, 要彻底清除粪便, 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 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四、检疫申报制度 1、养殖场饲养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时,应提前3 天(种用、 乳用提前 15 天),向当地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2、养殖场饲养的动物须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 并取得《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场。 3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应当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到达输入地后, 向县动物检疫申报点进行报验。 4 、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五、疫情报告制度 1、积极配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动物疫病、抗 体水平进行监测、检测和预警。 2 、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3、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采取隔离病畜、消毒 等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4、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等部门采 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 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5 、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 设备。 2、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 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3、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 理。 4、养殖场动物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 原则:不宰杀、不买卖、不贩运、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 无害化处理。 对污染的饲料、 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 体共同处理。 5、对病害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时,要做好记录,并对处理 结果负责。 七、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1、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的养殖档案,并按档案要求对 生产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 2、设置养殖档案专柜,并由专人管理,养殖档案管理人员 要及时记录、收集、汇总并对档案记录结果负责。 3、养殖档案要保留 2 年,种猪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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