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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制度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费用报销标准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审核签批职责,加强预 算的执行 力度,监督控制费用支出,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以下是小编为 你整理的行政事业 单位财务报销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认真搞好乡财县管 乡用的管 理工作,规范各单位的财务核算,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 和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
(一)、财务预算与管理
乡.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与支出根据各单位收费、经营等实际情况编制预算 收支方案,再由乡镇政府与乡财政所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预算方案。
(二)、现金、存款管理
1、 乡财政所设立资金结算统管账户,统一管理各单位财务,货币资金(现金、存款) 由核算 会计管理。各单位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资金结算账户,其他人不得管 理现金 C
2、 任何单位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侵占、挪用公 -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 不准留
用各项收入。
3、 乡属各单位不准在乡信用社私设账户,统一由财政所在信用社设立资金结算账户.
4、 各单位大额支出费用实行艮行转账,日常公用支出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支付后再 报账列支。
5、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未经主管领导同意的不得向外借款。办理预支资金超过 1000 元由主管 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6、各单位由报账员可以申请留有 2000 元的备用金,用于各单位报账。
7、核算会计必须每月与开户银行及总出纳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帐帐,帐实相 符。
(三收入、支出管理
1、各单位的收入、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坐支”现 金。
2、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存入财政结算户,私设"小金库”和公澈私存。
3、 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通过财政结算户,支出经审批后,由财政结算户拨付到支 出专户,
才能列支各项费用。
4、 严格执行单位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的支出票据,由核算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审核 后,由报账员填经费支出报账单,财政所稽核后方可列支。
5、 支出票据报销办法。支出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 预支,四费采用一单五签的审批办法。
6、 各单位的差旅费报支,由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 15 天內必须报清票据,不得拖延, 造成 账务处理不及时。
7、 核算会计必须严格按会计制度办事,严格审核,报销票据,准确核算登记帐务, 每月 30
日前记清当月账务,并及时、准确填报个单位会计报表。
8、 核算会计总出纳和报账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做好各类款项的结算, 做到银行 存款日记账与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并定期和银行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保 : 证各项资金的安全 完整。
二、财产管理
1、各单位必须建立 .健全固定资产和财产登记簿,所有财产都必须登记入账并指定 专人保管,
2、 定期盘点账务是否相符,需购置、变卖.报废固定资产时,必须报请乡领导办公 会议隼体研 究并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审批。
3、 对出租或承包的固定资产要签订合同,对丢失损坏隼体财产者,保管员要按账面财产原值 予以赔偿'
4 、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公有财产的移交手续,
5、新购财产、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厶凡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向采购办申报审 批,然后 根据采购办的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三、财务监督与审计
1、乡财政所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及财务公开制度 o
2 、乡财政所每年必须对各单位的账务审计一次。
3、乡财政所负责统一管理票据的领发、缴销和保管,并对有收费的单位依据票据管 理规定严
格审核领销票,各单位对领取的票据必须按票据管理法规,妥善管理,不得转借、 转让、买卖、代
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a
4、乡属各单位干部离任时,凡涉及到有关财务的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结清财 务手续, 并健全移交档案后,写出书面审计报告「
四、处罚办法
1、 会计账务的处理必须坚持日清月结,每月 25 日前各单位必须结清当月账务,否则 按《会 计法》从严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坐支现金、侵占、挪用公-款或专项资金、公-款私存、白条抵库、留用各项收入 的单位 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3、 对未经领导同意的借款,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按银行同期最高利息计收利 息,并及 时追回借出款项。
4、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如发现有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开支的,谁批准,谁负责, 冰锥、并
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5、 对发现有不按规定使用票据者,依据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 对造成公共财物损坏、丢失、被盗的,追究财务保管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 财务保管 员按照账面原值予以赔偿。
第一条单位预决算是国家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 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权责结 合的原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按照全县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程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 属行政事 业单位预决算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
(二)
(三)
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收隼、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本善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单 位人员、
资产等基本情况,统筹安排、合理编制部门预算"
第四条单位部门预算的具体编制办法按《沛县县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沛财预 [2003]4 号)和《沛县县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03]5 号)执 行。
第五条单位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突发性、政策性变化,确需调整 预算的, 由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 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 办理调整预算手续°
第六条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单 位财务收 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一
第七条单位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 及时清 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 应缴预算款和应 缴财政专户款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 渠道如实列报•做到账证 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时间要求,认真、及时编制决算, 做到表內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决算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章,保证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做好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C'
(二) 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制 要
求。
(三) 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 是
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 表数据 与计算机录入数据、本年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是否衔接一致。
第十条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 i 匚总上报. 主管部 门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决算报表 逬行汇总,形成
本部门汇总财务决算报表。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栈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席- 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 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 的重要手 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 政事业单位应建立 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 浪费或被挪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 现金及银
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等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 核、报批 O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 得另设 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 费和公用 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 员支出预 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 不得列入预算,日 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著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 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 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 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 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 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 考核评价制度,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 善内部支 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 家的现行规定,不 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 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 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 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 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 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 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 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 合《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 汇兑、托收等 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 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 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 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 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 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 “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 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 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 兼管。
第十五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 代扣、代 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 清算、 解交, 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 的合理流转。预 (暂) 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 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 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真取大 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 款,逃避监管。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 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隼体研究决 定,避免资金管 理权限过于隼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 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 资产(含: 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对外 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 全其內部 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 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 :,固 5
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 他固定资 产尊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 理制度,进行明细 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 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 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 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 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 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 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 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 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 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 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 位资产进 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 的财产、债权、债 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 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财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 的经济活 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 一监督另设会计、 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 以任何理 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 核算,填 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财务会计工作和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完善核算制 度,明确职责、履行义务,进 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资金拨付和资产的 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苴他会 计资料,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 报告;
2、 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 供虚假会 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 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5、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 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 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 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 手续未办
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 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 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斟出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 务、会计 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 员对本单位的经济 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度,对本 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 和支出的范围及标 准、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等,第三 十二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算 编制、申报、审查程序。单位预算的 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 位事业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 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 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 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 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有无随意调整预算或变更项目等行为事项进 行监督第三十三条单 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 算拨款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单位支出的监督, :,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
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3 支出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 其监督
的主要內容是:
1、 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 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 有无违 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 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 单位经费, 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 位经费负担的现象。 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 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 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4、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据国家统一规定或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各项专用 基金是否 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三+五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悄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 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 非法挪
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
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 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 的现象, 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 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 资产有 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第三十 六条行政事业单位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财务公示等制度,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 员对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审查,单位的财务执行悄况,应在一定 的范围、时期內公示,接受群众监 督 :,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任期离任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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