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项目规范管理制度
项目规范管理制度 1
为规范项目部职工行为,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现结合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行为规范考核
1 、维护本项目部利益,热爱本职工作,遵守项目管理制度, 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
2、 遵守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项目部人员必须服从项目负责 人的统一领导和分工安排。
3、爱护集体财产, 损失或遗失照价赔偿。严禁盗窃集体财物, 发现以一罚十,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 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材料报废或消耗超标、 以及经济损失等 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5 、生产场地、机械设备及宿舍区必须定期整理,保持整洁、 文明、卫生的工作环境。
二、劳动纪律考核
1、严格执行工艺纪律,文明生产、文明施工,如因违反操作 规程或野蛮作业面而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全责。
2、上班时间不得溜班、窜岗,不得在施工场地追逐打闹,不 得在上班途中无故滞留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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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殊情况不得在外留宿,发现一次,除在项目部通报外, 扣除当月奖金。
4、 保质保量完成当天的下达任务, 不能完成任务的扣除半天 考勤。
5、 项目部人员不得酗酒打架, 发现一次除在项目部工程例会 上通报外,扣除本月基本工资。
6、 项目部物资、 财务等重要岗位责任人员不得接受供料方和 下属施工队的宴请,发现一次除在项目部工程例会上通报外,扣 除当月奖金,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党委。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
1、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遵守“进场须知”等各项规章制 度,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杜绝违章作业。
2、项目部人员一律统一佩带安全帽、工作服,挂牌上岗,持 证作业。
3、 不准在营区内私拉乱接电线, 不准在宿舍内接电炉子等易 引起火灾的电器等。正常的接线应由电工统一安排。
4、项目部人员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就及时反映,及时清除,并 有责任劝阻、制止其他人员的违章作业。
5、不准下河洗澡、到老百姓的池塘吊鱼,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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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勤、请假考核
1、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请假应有正当理由,并按手续提前出 具书面报告, 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期满后按时上班, 如特殊情况, 期满后不能上班的及时补办手续,否则一律作旷工处理。
2、 凡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第一次在工程例会上通报并作 旷工处理,第二次除在会上通报外扣除当月奖金,累计三次以上 报公司做除名处理。
3、病假(除急病外),根据病情及本人的 .任务安排情况确定 休息时间。确需住院治疗的,由项目部领导统一安排有关事宜。
考核办法:
1、以上条款除已作说明外,违反一条罚 50 元。
2、实行不定期考核, 月终总核的办法, 如当月违反超过 3 条, 每条则加罚 50 元,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开除本单位。
3 、本细则作为工资考核、分配的主要依据。
4、本细则具体实施结合职工安全与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
以上细则即日起执行。项目规范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 '制度规范、 管理创新'的总体思想 ,理顺郴 州生态公园项目部管理中人、财、物的关系 , 明确工作责任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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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日常行为规范 ,充分体现人尽其才 ,物尽其用的原则 , 参照 相关规定和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原则 ,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全体人员 的协同努力 , 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项目及其相关可利用资源 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整合 ,实现项目的预定目标。
第二章制度
第三条项目部考勤 : 以智能打卡机为主 ,特殊事情况以文字说 明 ,如回公司则考勤到公司行政部。上班按公司上班时间为准 ,上 午 8:30- 12:00 点 ,下午 13:30- 18:00 点 , 因工程需要加班 ,可不以 打卡为准并辅以文字说明。
第四条项目部请销假:请事假 ,必须以书面形式经项目经理同 意 ,并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后 ,方可请假。 请病假 ,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行政部 ,并经得公司同意。因公当时未办请假手续 ,须进行销假手 续(以书面形式按请假程序办理)。未经以上程序 , 以旷工处理。
第五条项目部卫生:制定卫生一周值班表 , 以日为单位进行轮 值 , 当日责任人对办公区域的地面打扫 ,桌椅的摆放。办公桌面卫 生由资料员负责 , 内务卫生方面详见 (附件 1),公共区域值班表详 见(附件 2),资料员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项目部办公用品管理:严禁用办公电话打私人长途。 办 公用品的领用必须办理登计表 ,领用人签字。 消耗性办公用品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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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换新 ,如打印的配件等 ,大型办公用品的购买报公司行政部 ,(如 电脑 ,数码相机等)由行政安排购买。
第七条项目部资料的管理 :对资料进行分类 ,涉及公司机密重 要资料 ,工程签证资料进入档案柜。 钥匙由资料员保管。 并将电子 档到公司备份 , 以保证资料的安全不丢失。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工程管理、 行政管理以及项目进 度、成本、资金计划制定、执行、检查、比较、纠正、实施、直至 项目的竣工验收。把握工程的方向 ,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分区项目经理:负责分区内项目的实施 ,分区内工作计 划的制定、实施、检查 ,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制定 ,人工需求 计划的制定 ,材料计划的`制定。 及时完成分区内签证 ,配合资料员 完成相关工程资料。 协助项目经理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司采购部经理:根据项目经理提供的材料、 机械需求 计划 ,及时完成材料的采购 ,并保证材料的质量 ,价格的合理。 并根 据项目的进展情况 ,充分了解材料的信息情况 ,及时反应给项目 , 实现信息公开 ,透明。对项目实施积极主动。
第十一条施工员 :根据现场情况分析施工进度的计划 ,完成现 场的定点、 放线工作 ,熟透图纸 ,合理安排人工、 机械 ,并提前组织 材料的进场。 检查现场的质量及安全 ,合理安排各施工班组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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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序 ,完成现场的原始计量工作 ,协助资料员完成现场工程签证资 料。
第十二条采购员 :完材料请购计划 , 积极了解当前材料情况 , 分析材料价格的波动性 ,熟悉图纸充分了解材料的性能 ,工艺水平 , 质量情况 ,产地 ,货源。索要材料的合格 ,检测报告 ,配合质检员完 成材料的数量 ,质量检查 ,入库。
第十三条资料员 :到现场核实施工员的原始计量及原始图片 , 完成项目的工程签证资料 ,协助项目经理检查各个分区工作计划 的落实情况。 完成工程的报验、 送检、 试块制作情况、 联系单、 工 程的会议记要等资料 ,负责与甲方的资料收发 ,并做好资料收发记 录 ,对各种工程资料(签证、联系单、人工分包合同、检验批、机 械租赁合同)进行分类、归档、保密。建立施工晴雨表 ,对项目部 人员的考勤。作材料的入库、出库电子档工作。完成公司与项目 部信息对接工作。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员 :保证公司资金的专款专用 ,项目部人员 不得借支挪用资金。 协助项目经理做好资金需求计划 ,直接对公司 财务部负责 , 收支做项目台帐。
第十五条质检员仓库保管员 :对材料进行保管 ,材料的进场把 好质量关 ,并对数量进行核实 ,做好入库 ,对于材料的领用 ,做好出 库的工作 ,领用人必须签字、 说明所用部位。 材料进行分类码放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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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 ,定期对仓库进行库存盘点并做好台账。 对工地施工的质量进行 检查督促。
第四章流程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
1、组建项目经理部
2、制定项目计划
3、编制项目预算
4、执行项目计划
5、协助项目决算
6、项目内部评审
7、完成竣工验收
8、提交竣工文档
第十七条项目文件归档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实施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负责管理此项 目的各项费用开销 ,通过项目经理的指挥、协调、组织、沟通 ,领 导整个项目的施工管理过程 , 以实现项目的预定目标。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的任务
1、确定项目部组织结构
2、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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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项目预算
4、执行项目实施计划
5、协助项目决算
6、项目内部评审
7、完成竣工验收
8、提交竣工文档
9、其他应当由项目部完成的任务 第二十条制定实施计划
1、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2、项目任务书
3、材料计划
4、人员计划
5、项目进度计划
6、质量控制计划
7、项目物资供应计划
第二十一条实施计划的审批
1、程序: 由项目经理协同技术负责人、工程部门负责人对施 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 , 最终必须得到总经理的审批 ,才可以实施。
2、报表: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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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施方案、 项目任务书编制项目预算 ,及时向公司填报资金 需求计划。
第二十三条执行项目计划
按计划安排、 指挥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 处理与甲方及当地政府群众的协调关系。
第二十四条项目决算
1、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项目的成本核算、利润确认;
2 、最终项目工程量的财务决算。
第二十五条项目内部评审
项目内部评价 , 回顾项目实施的工作 , 总结经验教训 ,考核项 目部成员工作 ,奖惩项目部成员 ,并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汇总报告。
第二十六条组织竣工验收
协同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 ,请求甲方组织各相关评审单位参 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提交竣工文档
在项目验收合格后 , 汇编项目有关文件 , 向甲方提供所有的技 术参数和文档 ,
并提供完整的竣工文档。
第二十八条项目设计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之中发生的项目设计变更导致项目合同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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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及时得到甲方的签证。日常可以通过项目联系单得到甲方的 书面确认。
第二十九条项目合同变更的甲方确认项目规范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 成特定工作任务, 在必须时期内, 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 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 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 省级及省级以上 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 和执行, 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 、 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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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救灾、 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 不宜实行项目管理 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 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 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 安排专项资金, 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 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 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 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设立、 申报、 分配、 执行、 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 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的 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 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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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 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后确定 ;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 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 ;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 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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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 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 范资金管理 ;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结合行业发展重点, 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 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 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自查 ;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 业务主管部门, 加强专项 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 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 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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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设立的专 项资金, 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
第十四条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 至少 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 政策要求 ;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人大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 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 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 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 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 意见。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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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 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整合财政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 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 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 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 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 应当在执行期届 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级财 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 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好处或 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
(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 有必要归并整合, 统筹安排的 ;
(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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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经整改无效的 ;
(六)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动;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状况。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 专款专用, 量入为 出, 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建立健全项目库, 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 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 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 进行申报。凡贴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申报。
(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 年集中审核制度。
(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 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目状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 文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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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 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
(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 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 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 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组成项目评审小组, 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必须比例实地核查, 择优立项, 合理确定补助资金。
(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 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 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 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 ; 同一单 位的不一样类型项目能够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 报。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 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 (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 )。 贴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 类型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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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 除特殊状况外, 项目单位 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级、 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 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未经批 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 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和 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的资金结余, 市 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具体管理制度应当 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 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职责追究 等资料。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 门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 编制 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 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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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 状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 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贴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 资金。
(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 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 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 性拨付到位。
(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 次性拨付到位。
(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 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
(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 序办理。
(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 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 5%提取并统 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状况,提出使用计划,经 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 一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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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 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区级截留、挤占、挪用专 项资金,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级财政部门应予扣回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 金预算不再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专项资金 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财政部门能够根据专项 资金使用状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 定,实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构成国有资产的, 应当及时办理 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 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 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由市级审计、财政部门牵头,联合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重 点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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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应于下一年度组织新一轮项目评审前完成。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继 续跟踪项目实施,项目建设结束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 审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应当作为以后年 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职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 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 或者未经 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级财政部门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 法所得, 并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三年内取消申报各 类专项资金资格;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项资金 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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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 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督查仍未按计划规定如 期完成的项目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资料或 调整资金的 ;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 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的 ;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专项资金构成的国有资 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八)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职责人 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机关、 社会团体、 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 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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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项目规范管理制度 4
项目管理处部门规章制度控制规范
一、目的
保证管理处部门规章运行 ,加强部门规章的编制、 更改和管理 , 确保部门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__物业管理处各类规章制度的管理和控制。
三、职责
3.1 所有部门规章制度由相应责任人负责编制 , 管理处部门经 理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批后执行。
3.2 部门规章的编制、更改、审核和审批权限
项目权限备注
编制相关责任人
更改管理处任一员工
审核管理处相关业务负责人/部门经理
审批管理处部门经理体系文件有规定则报相关职能部门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部门规章制度的版本控制
4.1.1 未经修改的部门规章制度的版本号为 a/0,修改一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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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升为 a/1, 当版本号从 a/9 升级时 ,则升为 b/0,依次类推。当 对部门规章制度全面修改时 , 即使修改次数未达到 9 次 ,版本也要 全面升级。
4.1.2 制度页数超过 1 页以上时 ,则文件修改时只更改修订页 的版本号;但如制度某一页的版本号升至 a/9,则该页再次修改升 级时 ,制度全部页的版本号升为 b/0。
4.1.3 若制度更改后增加或减少页数 ,则各页均按照原最高版 本号的页统一升级为相同的版本号。
4.1.4 为进一步明确部门规章制度的受控状态 , 管理处公章盖 在制度的右上角。
4.2 部门规章制度的`编制、更改
4.2.1 部门规章制度格式
4.2.1.1 制 度的 编 制 和 更 改 参 照 职 能 管 理 类 体 系文 件 gzwy4.2.3-z01 《体系文件控制程序》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更改。
4.2.1.2 页面设置。 页眉 2.5 厘米 , 页脚 2 厘米 ,左右边距 2.5 厘米;正文文字为宋体小四 ,行距 23 磅。
4.2.1.3 正文格式参照本文件 :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职责(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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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五、支持性文件(可省略)
六、质量记录表格(可省略)
4.2.2 更改部门规章制度 ,须采用电子文档编辑 ,并启用电脑' 修订'功能标注修改文字 , 然后按照程序报批 ,经部门经理或相关 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4.2.3 部门规章制度经过审批后 ,最迟自文件标明的生效日期 开始生效执行。
4.3 部门规章制度的管理
4.3.1 新增/更改部门规章制度获部门经理或相关职能部门审 批后 ,部门经理负责将规章制度电子文档定稿发送资料管理员 , 由 资料管理员统一打印 ,送部门经理签章后存档和下发 ; 同时资料管 理员应更换资料室存储资料内的失效文件。
4.3.2 管理处各业务块领用部门规章制度 , 资料管理员须在 《文件领用登记表》 上登记。 相应规章制度更改或失效时 ,各业务 块必须交回领用的失效文件。
4.3.3 失效的规章制度按照公司体系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4.4 部门规章制度的培训
4.4.1 部门规章制度获部门经理 /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 ,相关 业务负责人必须在规章制度生效三日内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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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新增/更改部门规章制度与《管理处内部品质检查操作细 则》 不吻合的 , 由客服负责人及时修改 《管理处内部品质检查操作 细则》。
五、支持性文件
gzwy4.2.3-z01 《体系文件控制程序》
六、质量记录表格
《文件领用登记表》项目规范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 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 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 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 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 销售、 采购、 借款、 维 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 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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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 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 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 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 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 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 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 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 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 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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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 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 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 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 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 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 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 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银行账号, 如不能一 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 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 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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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 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 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 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 签字后以传真、 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 须总 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 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 至少应持二份, 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 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 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实际、 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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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 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 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 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 且未采用非书面合 同代用单的 ;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 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 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 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 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 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 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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