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出租车投诉处理制度
为加强我县的出租车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接受社 会群众监督,妥善处理乘客反映的问题,切实履行以 “乘客为 中心"的服务理念,制定本制度。
1、坚持“以乘客为中心,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 ,积极 解决乘客反映的各种投诉和意见,为乘客提供优质、 高效、 安 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2、接待乘客投诉必须坚持热情、认真、负责、公平的原 则.
3、对乘客的投诉必须做好详细的登记,对处理的意见要 进行认真的反馈。
4、 投诉事件查证属实后,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5、 积极做好乘客的善后处理工作,以 “社会满意、 乘客满 意”为最后宗旨。
6、定期整理乘客的各种投诉意见,对投诉意见进行归类 总结,查找服务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管理建议。
7、公布投诉电话: 0311— 84623491,84638888 随时 接受乘客的监督。
出租车规范服务制度
1、牢记“全心全意为民服务 "宗旨,努力钻研技术,为 乘客提供“安全、方便、优质”的运输服务。
2、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 理。
3、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严格按计价器计价收费,做到 诚信经营。
4、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5、 礼貌待客、 说话和气、 举止庄重、 服务周到;不挑客、 不无故拒载。
6、关心帮助老、弱、病、残孕等乘客,为他们提供热 情、周到的服务。
7、捡到乘客遗失的行李、物品及时归还,或是交公交 公司协助查寻失主,决不私自留用。
8、甘当城市精神文明的宣传员,乘客满意的服务员, 旅客观光的导游员,救死扶伤的抢救员,见义勇为的巡逻员 .
元氏县运管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为了确保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及时、高效、规范地处理乘 客投诉,根据《石家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以下简 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投诉处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一)投诉受理机构.县出租车投诉处理中心(以下简称 投诉处理中心)是全县出租行业投诉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机 构,受理社会对出租企业及驾驶员服务行为的投诉(时间早 八点至晚八点) ,电话: 84638888。 84623491
(二)投诉调查处理机构. 出租管理科、 并设立专职投诉调查 处理人员.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1 人
(三)县客运出租管理机构、客运出租企业应每月对本单 位的投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形成 文字资料。 每季度书面向县出租管理科报告一次 . 二、 投 诉的受理
处投诉处理中心统一受理社会对出租企业及驾驶员服 务行为的投诉。县客运出租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按 照职责分工,分别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乘客投诉。
投诉处理中心受理方式有:
(一)电话投诉:投诉电话号码: 84623491、 84638888.
(二)来信投诉:元氏县蟠龙路 3 号.
(三)来访投诉元氏县出租管理科,地址:元氏县蟠龙路 3
号
(四)出租管理科:电话: 84627332
(五)各级稽查部门转办投诉。
(六)上级部门交办、相关部门移送的投诉。
三、投诉的分类
按照投诉行为分为违反法律法规类(下称违法经营类) 和违反出租车服务规范类(下称不规范服务类)两种类型。
(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违法经营类行为有:
1、载客故意绕道行驶;
2、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
3、强行拉客;
4、拒载乘客;
5、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服务;
6、不使用计价器;
7、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8、在空车待租和暂停服务时,未显示明确标志;
9、其他违反《条例》等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乘客合法 权益的行为;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不规范服务类行为有:
1、未主动打印并向乘客出具车费发票;
2、利用车载电台对讲与营运服务无关的事项;
3、未使用文明用语,粗暴待客;
4、在车内吸烟;
5、 未按服务规范使用空调和音响(《出租车服务》 国家标 准 6。 3。 9 行驶途中,应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
6、乘客投诉驾驶员的其他服务不当行为。主要指驾驶员 因操作不当或交流沟通不妥等造成乘客的误解和不满的情 况。
四、投诉的调查处理
(一)县运管站出租管理科负责投诉调查处理的审核和监督 工作,同时负责异地营运等严重违法经营类投诉和中心城区 违法经营类投诉的具体调查处理工作。县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辖区内违法经营类投诉的具体调查处理和不规范服务投诉 处理监督工作。客运出租企业具体负责调查处理企业内部不 规范服务类投诉,同时配合客运出租管理机构调查处理违法 经营类投诉.
(二)立案调查的投诉 ,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被投 诉的出租汽车所属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接到协助调查通知书 (或电话通知)之日起, 3 日内陪同当事驾驶员和车辆到投 诉处理管辖单位,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 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的,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在 3 日内到 管辖客运管理机构说明情况。
(三)按照分工,须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内部处理的
投诉,经营企业应根据行业服务规范、 服务承诺,以及企业规 章制度处理,并遵循以下程序:
1、登记.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交办的投诉,要逐个登记, 形成台帐。
2、调查。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采取向乘客、当事驾驶 员了解情况或查看被投诉车辆营运记录等方式,对投诉进行
调查了解。
3、处理。按当事驾驶员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 作出处理决定。
4、回告。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向管辖客运出租管 理机构回告。
(四)处理时限。县客运出租管理机构立案调查的投诉,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 5 日内处理完毕,将结果回告上级管辖机构,情 况复杂的,经申请上级管辖机构同意,可延长 10 日. 由出租汽 车经营企业内部调查处理的投诉应在 3 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将处理结果回告上一级管辖部门,情况复杂的,经申请上级管 辖部门同意,可延长 10 日。
(五)客运出租管理机构、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投诉处理 中出现以下情况属不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
1、不向当事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任何调查、了解;
2、进行了调查、了解,不作出处理决定;
3、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
4、作出的处理决定与当事驾驶员违规行为的性质、情 节、后果不相符,畸轻或者畸重;
5、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及结果向上一级管辖 部门回告;
6、处理决定没按要求落实到位;
7、越权或违法处理投诉。
(六)回访。
1、投诉处理完毕,由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向投诉者回 访,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回访信息一并回告上级管辖部门 . 县政府、 人大等部门投诉转办件, 由县运管站负责汇总,报投 诉处理中心,统一回复。
2、正常投诉处理,出租科须在 7 日内回复处理结果, 同时,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乘客投诉率、投诉处理率、处 理满意率进行统计归档.
五、投诉处理监督
(一)社会监督。定期召开行业投诉处理工作情况通报
会,听取行业投诉社会监督部门、行业服务质量监督员的意 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二)行业监督。出租管理科将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投诉 处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定期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乘客投 诉率、投诉处理率、处理满意率、质量信誉得分媒体公布。
(三)企业监督。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
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大对所属企业投 诉处理工作经常性检查、督促、落实力度,并纳入企业责任 制考核。
六、责任追究
(一)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1、投诉处理机构不健全的,县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限 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予以通报批评。 每起违法经营类投 诉(投诉成立)扣减企业质量信誉积分 2 分,每起不规范服 务类投诉(投诉成立)扣减企业质量信誉积分 1 分。
2、客运出租企业超时投诉处理率高于 30%时,责令企 业进行整顿。投诉处理超时,每起/天扣减企业质量信誉积分 1 分,累计计算。
3、其他不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 机构依据和《河北省出租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等规 定进行处理。
(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受到处罚的情形分别记入经营者 质量信誉档案和驾驶员诚信档案.
(三)投诉处理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接受他人财物,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 投诉信息。
2、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 关,认真处理投诉,不得擅自降低处理标准 .
3、发生以上违规处理行为的,第一次提出警告,责令 改正,第二次责令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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