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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南湖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冷坑 668 井
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宿舍的管理,保证宿舍的安全、文明、整洁,使员工有一个良
好的生活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住宿员工。
第三条 责任部门:公司员工宿舍管理由后勤科负责。管理职责包括:员工宿舍人
员出入手续情况登记、 负责员工宿舍公共设施的购买、 维护及统计报修,
监督检查员工宿舍的各种安全、卫生情况。
第二章 住宿及退宿管理
第四条 入住人员只限员工及其亲属。
第五条 住宿员工不得将宿舍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留宿非公司人员。
第六条 住宿员工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员工离开宿舍须锁好房门,
贵重物品应注意保管,遗失自行负责。
第七条 住宿员工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内设施,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
如造成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八条 节约水电,随手关灯及水龙头。
第九条 退宿方面,员工离职 (包括自动辞职、解聘等)时,应于离职当日内到后
勤科办理移交手续,清点财物,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违者由保卫 人员强制迁出。员工因其他原因不需在员工宿舍住宿,应至行政人事部 提出申请并立即办理宿舍相关物品(如房间钥匙等)移交手续,并于当 日内在后勤科指定人员监督下将个人物品搬离员工宿舍。
第十条 住宿员工迁出时须将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贵重物品自
行保管,丢失概不负责。
第三章 宿舍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住宿员工必须按时就寝,晚上 22:00 后不得大声喧闹或逗留他人宿
舍,电视、音响的使用,声音不得过大,以防止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二条
员工不得于宿舍内有酗酒、 赌博、 打架斗殴、 骂架或有伤风化之行为。
第十三条
员工不得攀爬宿舍窗户;在未受邀请或得到室员允许的情况下,不得 私自进入他人宿舍或动用他人物品,违者一经发现以盗窃嫌疑论处,视
情节轻重处理或交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住宿员工晚上外出最迟应于 24 时前返矿,24 时后返矿在值班室登记,
并不得在宿舍发出扰人声响。
第十五条
住宿员工不得于宿舍区室外或室内墙壁上随意钉挂物品 ,不得破坏宿 舍区任何公共设施或公物。如造成损坏,由公司酌情处理,由责任人
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其他处罚。
第十六条
宿舍内不得擅自加装使用 1500W 以上的电器,禁止使用电炉或明火
器具,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漏电电器。
第十七条
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
禁物品。
第十八条
住宿员工不得于床上抽烟,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烟灰缸应妥善
放置。
第十九条
注意安全,放火防盗;员工离开宿舍必须关好门窗。室内严禁使用或存 放危险及违禁物品。现金、财物等应妥善保管 ,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入 ,
遗失由各自负责。
第二十条
未在厂内住宿员工在宿舍区活动时亦须遵守所有规定.
第四章 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不得随手乱抛垃圾,垃圾应及时清理至垃圾池. 第二十二条 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窗外泼水、乱扔杂物。
住宿员工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住宿员 工洗晒衣物须在宿舍晾晒,不得随意在走廊、过道其它公共区域晾 挂。
宿舍及宿舍区内一律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第五章 附则
矿井组织人员每周对宿舍卫生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 每月综合评比一次,确定相关的奖惩制度并据以实施。
员工必须团结一致,互谅互让,互勉互助,取长补短,和睦相处。 第二十条 处罚规定.违反上述款项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警告、 通报、记过、开除及 10 元— 100 元罚款等处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开始实行。未尽事宜,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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