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5篇.docx

上传人:鱼** 文档编号:9972071 上传时间:2025-04-1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9.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5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5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5 篇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1 为确保公车服务中心公务用车能够安全、正常的运行,始终保持良好的工 作状态,实现“勤俭节约、安全守纪、保障有力”的目标,现制定车辆维修保 养管理制度如下: 一、中心综合部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建 立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的各种证书、保险资料和维修记录档案等内容。把 车辆每次维修保养的详细记录存档,作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的重要参考。 二、中心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当车辆需要维修时,由车辆驾驶员填写《车 辆维修项目审批单》,报中心综合部审核,经中心主任和车辆维保负责人审核并 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和平台维保人员必须 在维修现场检查维修内容和换件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维修完毕后,要认真检 查和试车,合格后,方可在维修厂的修车单上签字确认,并在车辆管理档案中 详细记录每次维修情况。 三、车辆维修费用审核、报销方式按照花山区财政局财务制度执行,要求 严格控制所有车辆的年维修总费用。未经申请而私自维修的车辆,一律不予报 销;车辆所更换的零部件与技术档案不符合的,将不予报销,并按照中心有关 规定处理。 四、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维护保养不力、驾驶操作不当造成主要零部件 的非正常损坏,由驾驶员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并追究其责任。 五、车辆在出车途中出现故障,需回中心或者当场进行车辆维修的,要先 报告中心主任和维保负责人批准,所更换的零部件应当随车带回,维修票据要 经过用车单位人员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六、车辆保养管理。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维 护保养,杜绝车辆超时保养。为保证出车服务质量,必须做到每次出车前对车 辆进行一次内外清洁,出车任务保障完毕,返回到中心停车场后,对车辆进行 全面检查,做到停放整齐、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公务车辆始终处于良好 的运行状态。 第 1 页 共 9 页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 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 3 条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车辆维修规定 第 4 条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 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 5 条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 上报车队主管,并进行维修。 第 6 条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向车队主管详细说明维修 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队主管审核预算费用后,属于 100 元以下修理项目 的,经车队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1000 元以下修理项目的须经部门经理审 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 1000 元以上维修项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修理。 第 7 条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 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 8 条公司的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维修 项目申请,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部门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 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 9 条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 不符时,应及时上报车队主管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 10 条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 队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上报公司领导,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 11 条车辆完成中修、大修后,司机或车队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 行验收。 第 12 条车队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 2 页 共 9 页 第 13 条送修理厂的车辆,要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以修复为主,换件 为主的原则。 第 14 条接到车辆需维修信息后,根据车辆状况、维修项目,统筹安排车辆 修理。对进修的车辆,根据维修规范和维修项目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判断 故障原因和决定维修手段。 第 15 条对于比较大部件的维修或零件更换,应严格按照维修规范,先上报 后更换的原则进行维修配件安装。 第三章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第 16 条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 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 17 条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指定修理厂点每季度 或每半年统一结算。 第 18 条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或具体承办 人应将废旧零部件交车队主管审查,车队主管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 19 条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 200 元以下修理项目时,须电话 征得车队主管同意; 200 元以上由车队主管报请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 20 条车辆在路途中需进行维修时,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 件,经车队主管进行核查后,方可进行报销。 第 21 条驾驶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与轮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承担费用总价 的 20%。 第四章附则 第 22 条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 23 条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时,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 动废止。 第 24 条本规定由机场运行保障部机务特车室制定并解释。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3 一、车辆使用管理 1.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动。 第 3 页 共 9 页 2.车辆使用的原则:保证防汛用车,保证领导工作用车,保证值班用车, 保证老干部就医用车,先急后缓,兼顾一般。 3.用车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不经派车一律不准使用车辆。 4.机关各部门,因公到县城办事,除财务科提款外,一般不派车。 5.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经主管局长 签批后,交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按先后顺序派车。 6.如遇防汛抢险,迎接上级领导,紧急病号等特殊情况,驾驶员应根据领 导安排及时出车,并在行车途中向车管人员汇报车辆去向,返回后及时领取派 车手续。 7.机关车辆不准用于结婚等私事。 8.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发现 2 次罚款 300 元,超 过 3 次,调离驾驶岗位。因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自负。 9.驾驶员请假三天以上者,必须把车辆停放在机关,车上钥匙和全套手续 交车辆管理员保管。 10.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以大局为重,不得刁难车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 给车管人员和司机出难题,不得指定车辆。 二、车辆维修管理 1、当驾驶员发现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车管人员反映故障情 况,并及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 2、维修申请单上需填写维修所需时间、损坏部位、更换零件、维修金额 等,如不清楚情况时,应立即到指定修车厂进行询问,以便填写申请单,申请 单上需要由车管人员、车管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及主管局长签批。 3、修车申请得到批准后,驾驶员应会同车管人员到指定车辆维修厂进行车 辆维修,驾驶员不得私自维修。车辆在维修时发现新的问题,需要更换新的零 件及增加费用时,应立即向办公室负责人反映,并汇报主管领导,得到批准后 方可修车。 4、修车完毕后,修车厂应出示修车费用清单,驾驶员和车管员认可后签 字,以便日后结算。若驾驶员私自修理,没有车管员的认可签字,日后不予报 第 4 页 共 9 页 销。驾驶员应将更换掉的旧零件收回,交到办公室。 5、修车费用每两个月结算一次,结算时由驾驶员、车管员及车管负责人共 同前往结算,报销时维修申请单及签字后的修车费用清单应附在发票后报销。 三、车辆燃油管理 1、车辆燃油实行全奖全罚制度。即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各车的耗油指标定出 各车用油标准,办公室每月底统计各车行驶里程提供给财务科,财务科根据当 月市场油料价格按照行车里程和用油指标填写核报单,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 交主管局长审批,财务科复核兑现。 2、润滑油、刹车油由办公室统一购入保管,车管员根据单车里程用量及时 登记更换。 3、车辆用油一定要保证油的质量,绝不能投机取巧,弄虚作假,如发现在 油的价格或用油规格投机钻营,弄虚作假,将调离工作岗位,并进行 500- 1000 元罚款。 四、奖罚制度 局机关每年对圆满完成全年出车任务,爱惜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无发生交 通事故,积极参加交通安全竞赛,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驾驶员予以奖 励。同时,对违反规章制度冒险蛮干,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车辆损坏以及发 生事故的驾驶员,予以惩罚,惩罚标准按《黄委劳动安全条例》执行。 五、对外租车管理 1 、对外租车必须经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2、对外租车原则:各部门用车尽量安排本局公车 ,在无公车的情况下,为保 证防汛抢险,工程施工, 以及突发事件的需求方可租车,各部门因公到县城办事一 律不得租车。 3 、对外租车一律实行填写租车申请单制度。 4、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需要租车时必须填写租车申请单 ,填写申请 单时要注明申请部门、事由、时间、起止地点、带车人,租车申请单需要部门 负责人、主管局长、主管车辆局长、办公室负责人签批,签批后交办公室由车 管人员统一安排调度,车管人员根据出车时间、地点确定租车费用。 第 5 页 共 9 页 5、被租车司机得到出车通知后,必须有租车申请单方可出车,被租车司机 必须听从办公室车管人员, 以及用车单位带车人的安排,不得擅自行事,完成出 车任务后立即返回. 6、被租车辆出车时,根据工作需要,需要改变行车路线增加费用时,带车 人应及时与办公室车管人员联系,回来后及时补写租车申请单补出差价。 7、被租车辆车主日后报销时凭租车申请单,并由税务部门开出的租车专用 发票为依据报销,每一个季度报销一次。 8、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该服从车管人员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给车 管人员出难题。 9 、本办法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 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公务车辆及公司属单位工作用车和工具车。 第三条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从采购 的厂家中择优选定两家。 第四条后勤负责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驾驶员职责 (一)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四)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 养申请》; (五)负责车辆年检。第六条车队长职责 (一)协助后勤对公司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二)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 第 6 页 共 9 页 维修与保养项目。 (三)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 5000 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第七条后勤专责职责 (一)组织监察室、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 (二)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三)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公司 审批。 第三章维修与保养 第八条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 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第九条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一)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 (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 并签署意见; (三)后勤专责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 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四)经车辆使用领导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询价金额超过 5000 元的, 报总经理审批。 (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六)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 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 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第十条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 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 件的,应及时通知后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 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 7 页 共 9 页 第十二条车辆原则上每 5000 公里保养一次,每 30000 公里更换轮胎一次 (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费用不予报销: (一)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 (二)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四)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 (五)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后勤专责要认真核对经车队长核 签的《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无误后,按 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报销一次。 第十六条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 责。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七条车辆加油卡管理实行“总卡统管、一车一卡、现场签字”原则。 非特殊情况,严禁未通过油卡直接为车辆加油。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到班子成员,科室工作用车随对应的分管领 导,特殊情况用车由后勤调配。因工作需要交换用车的,须在后勤登记备案, 原则上由固定到该车辆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其费用与里程登记在用车领导名 下。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 度为准。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5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萍乡市工商 局财务体制改革方案》和《萍乡市工商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等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 8 页 共 9 页 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 维修。 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 2 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 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 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 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 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买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 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部分 5%予以奖励, 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并从严把 握。 五、车辆报修程序: 1、凡机关各单位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不管 金额大小必须由本科(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具 体项目清单;由办公室根据提出的项目及实际情况开具《车辆派修单》,办公室 主任签字确认;分管领导签署维修保养等意见;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厂 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 2、驾驶员持《车辆派修单》到定点的修理厂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厂维 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完毕,车主验收合格后,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 否更换配件,必要时,还应将调换的配件交办公室核对。并在所用材料、工时 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 六、在城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随车 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电话向市局主要领导报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但仅以 恢复车辆运行为限,同时上报办公室备案。 第 9 页 共 9 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