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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住建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2年3⽉2⽇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
⾃公布之⽇起施⾏)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 进⼀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的通知》(国发〔2021〕 7号)、《国务院关于 进⼀步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 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款中的“建设⾏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四条改为第⼗⼀条,将“⼯商⾏政管理 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第⼀款修改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两个资质等级。 ”
第⼆款第⼀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员”修改为“专职会计⼈员”。
第⼆款第⼆、三、四项改为第⼆款第⼆项,修改为:
“ (⼆)⼆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员不少于5⼈,其中专职会计⼈员不少于2⼈; “2.⼯程技术负责⼈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条。
四、将第⼗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的有关材料;
“4.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说明书》执⾏情况报告,建⽴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员等 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 (⼆)⼆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员的职称证件;
“3.建⽴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
五、将第⼗⼀条改为第⼋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 “⼆级资质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
增加⼀款,作为第五款: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 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为。
“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监管,不断提升信⽤监管⽔平。 ”
七、将第⼗⼋条改为第⼗五条,第⼀款、第⼆款修改为: “⼀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积25万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 ”
⼋、将第⼆⼗条改为第⼗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商⾏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
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九、将第⼆⼗⼀条改为第⼗⼋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 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将第⼆⼗⼆条、第⼆⼗三条、第⼆⼗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 “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为的,按照《中华⼈民 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民⽤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此外,对相关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公布之⽇起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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