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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备案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规 定“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 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并向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环处负责以危险废物台账和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 况为依据,结合工艺现状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第二条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环保部门下发的危险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格式制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第三条 管理计划应清晰描述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危险特性、 产生量、利用处置方法以及相关防护措施。
第四条 危险废物存放期限为一年,各相关部门务必根据自身情况及 时处置,禁止超期存放,如某类危险废物需要超期存放,必须向环保 部门打延期存放申请并审批后方可延期存放。
第五条 在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或储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标识 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制定。
第六条 危险废物储存设施有专业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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