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立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第二条 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 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在验证省新闻出版局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印刷委托书 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三条 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 期刊的、 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 《图书期刊印 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验证《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有无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 版行政部门的盖章,还须验证有无事先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以及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加盖的备案专 用章,验证的一切手续齐全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四条 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其复印 件;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或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 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五条 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验证并收存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 处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六条 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广东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七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验证是否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准印件, 并收存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印刷的境 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八条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 ,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九条 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条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 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 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 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 明。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 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二条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委 托印刷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 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准印手续, 并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 企业印刷。要保存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 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 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十三条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 印刷有单位 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 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 件。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 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出版物等进行登簿记 录工作.
第二条 设立《印刷登记簿》 .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时,登记员 要对承印的出版物名称、 出版单位、 印刷委托书、 准印证 (许可证)、 印刷合同、有关文件、印刷数量、印刷底片等内容进行登记,以备 查验.
第三条 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根 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 印刷合同、 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有关批准文件、 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便备查。
第四条 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付情况、半成 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一条 出版物等印刷品的保管和发放等工作 , 由企业仓库保 管员负责.
第二条 出版物等印刷品印刷完毕后,要全部交由仓库保管, 仓管员要根据各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产品都进仓。
第三条 仓管员要妥善保管印刷品, 作好保密工作 , 防止印刷品 遗失,并做好防潮、放火工作。
第四条 出版物等印刷品的出仓 , 要严格按财会部门开具的出 仓单发货。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一条 印刷的出版物验收进仓后,除按规定留存一份样本备 查外(2 年内),须全部交给委印单位,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 出版物 ,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
第二条 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须将印刷品全部(含成品、 半成品、废品等)连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印单位或个人 ,不 得擅自留存; 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 ,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不得 在境内销售。
第三条 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应按规定将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 单位或个人 ,对有规定不能留存样本、样张的 ,若企业因业务参考需 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 “样本”、 “样张”戳记后,可留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印刷的境 外其他印刷品 ,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一条 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出版物残次品、废品,不得随意 丢弃,由车间负责收集交给仓库,由仓管员负责销毁 .
第二条 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璜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 品也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收集并交给仓库。再交给委托印单位, 或经委印单位同意后销毁。
第三条 在印刷其他印刷品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及废品,也须 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
第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特种印刷品,或者使用电子方法 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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