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确认营业收入,必须以企业各项服务已经提供,同时已 经收回相应的足额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合法证据为标志。
第二条 营业收入按实际价款计算,发生的各种折扣、回扣冲减 当期营业收入。 各级领导应严格按规定的折扣权限签单。 需对外付出 佣金的, 应由经办部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主管领导请示, 经同意并 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才可支付,如需代领,代领人应由主管领导认定。
第三条 企业的一切营业性收入均需经财务部门收入账核算,各 收银点当日收到的现金、 支票、 信用卡消费单等票据经夜间核算员核 准后,于次日上午全部上交财务部门。
第四条 营业收入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记账,与同期发生的营业成 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一起反映,预收的房 租等应按预付期分期计入当期营业收入中。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法令计提各项税金、基金,并按时纳税。
第六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为:
利润=营业收入+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税金-营业成本 -营业费用-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汇兑损失
(1)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净收 入、 礼品折价收人、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及其他收 入。
(2)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出售净损
失、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捐赠以及其他支出。
第七条 按照企业规定,全年应上交的利润按年计划数分四个季 度预交,到年终结算时,经年审后多抵少补,保证全年计划数。
第八条 企业每年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 分配:
(1)支付各项税金的滞纳金、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2)弥补上一年的亏损。
(3)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4)按企业规定的金额上交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 企业的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购建、集体福利设施支 出等项开支,且预先应经总经理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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