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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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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水资源管理制度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 3 号)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 法》 (国办发〔2013〕 2 号)的要求,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 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考核工作 方案, 成立了考核工作组, 对 31 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 “十 二五”期末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考核。 考核结果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公告如下。 “十二五”期末,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 总量 6103.2 亿立方米,比 2010 年增加了 80.9 亿立方米, 完成“十二五”期末控制在 6350 亿立方米以内的目标;全国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 2010 年下降 36.7%,完成“十二五” 期末比 2010 年下降 30%的控制目标;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 用系数达到 0.536, 比 2010 年提高了 0.034, 完成 “十二五” 期末 0.530 的控制目标;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 标率为 70.8%,完成“十二五”期末 60%的控制目标。 经考核,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十二五”期 末考核等级均为合格以上,其中山东、江苏、浙江、重庆、 上海 5 个省(直辖市)考核等级为优秀。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 2016 1 / 13 ★精品文档★ 2016 年 11 月 2 日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 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 :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 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 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 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2011〕 1 号)的要求, 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 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 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 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 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 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保障经济社会长 期平稳较快发展。 2016 2 / 13 ★精品文档★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 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坚持 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 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坚持 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 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 ;坚持改革创新,完 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 ;坚持因地 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 2030 年全国用水总 量控制在 7000 亿立方米以内 ;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 2030 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万元工业增加值 用水量(以 2000 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 40 立方米以下,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6 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 制纳污红线,到 2030 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 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95%以 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 2015 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 在 6350 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 2010 年下 降 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3 以上;重 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 60%以上。 2016 3 / 13 ★精品文档★ 到 2020 年, 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 6700 亿立方米以 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 65 立方米以下, 农田灌溉 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5 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 质达标率提高到 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 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 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 效益。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有 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 并签署意见。 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 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重大建设项目 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对未依法完成水资 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 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 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建立覆盖流域和 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实施流域 2016 4 / 13 ★精品文档★ 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 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 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 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 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取用水 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 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 地下水的, 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 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 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 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 和程序征收, 确保应收尽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2016 5 / 13 ★精品文档★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 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 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 位控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 水禁采和限采范围。 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 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 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 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抓紧编制并实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南水 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 案,逐步削减开采量。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 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 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水力发 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 2016 6 / 13 ★精品文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 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 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 建 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 稳步推进水价改革。 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 节水要求。 水资源短缺、 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 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 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 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 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 额。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 用水管理,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 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 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即“三 2016 7 / 13 ★精品文档★ 同时”制度 ),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 整改。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 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 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 技术服务、 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 大力发展管道输水、 喷灌、 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 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 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 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 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 耗水量高的用水工 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 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 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 大力推 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 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 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 理回用比例。 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2016 8 / 13 ★精品文档★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 排污总量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 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 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 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 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 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 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 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 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界水质水量监 测。 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 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 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016 9 / 13 ★精品文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 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 林。 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 水库以及 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 健康生态。 编制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 加强重要生态保 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 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 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 定期组织 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 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 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2016 10 / 13 ★精品文档★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 行考核,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 干部主管部门, 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 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 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 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 护、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 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 度的实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 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 加强省界等重要控制断面、 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 量监测能力建设。 流域管理机构对省界水量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的依据之一,对省界水质的 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流域水 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 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 2016 11 / 13 ★精品文档★ 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 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 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 一调度。 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 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 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 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 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 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 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法规体系。 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 形成 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2016 12 / 13 ★精品文档★ 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完善公众参 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 明度。 对在水资源节约、 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2016 1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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