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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八-电子商务诉讼及纠纷解决自考成人本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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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电子商务政策法规概述,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单元八,电子商务诉讼及纠纷解决,主讲教师:,单元八,电子商务诉讼及纠纷解决,【现在开庭】,【基本案情】,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案,2,瑞得公司诉宜昌东方信息公司案出现不同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域名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1,)域名侵权纠纷作为一类新型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其管辖原则与一般网络侵权纠纷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超过,300,万元的)管辖;当域名注册地也是侵权行为地时,注册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电子商务侵权纠纷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一些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和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权利主张人限于客观原因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此时举证责任发生倒置,由造成侵害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是由对方造成,如不能举证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列举的举证责任倒置案件中并没有包括电子商务、网络侵权纠纷等新型的以计算机与网络为基础的案件。,模块三,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一)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的概念,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解决纠纷,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1,)解决纠纷方式的灵活性,2,)处理争端的效率性,3,)解决争议的经济性,4,)适用规则的灵活性,-,用户自行选择,ODR,程序,5,)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二),发展,ODR,机制的要求:,1,)独立性,-,行为中立,2,)平等对待机制,-,对消费者和商家公平对待,3,)低收费,4,)透明度,-,公开处理争端的机制及调解的规则,5,)对抗程序,-,应当为所有的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听取对方的辩论。,(三)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实践,1,在线仲裁,2,在线调解,(四)认证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三,),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五,),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交叉认证的规范,交叉认证:两个,CA,安全的交换密钥信息,相互有效地承认各自签发的证书。,(六)外国证书的承认,1,、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来处理,2,、行政核准方式:中国,3,、认证担保方式,认证机构的证书业务规范,一 证书的颁发与公布,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二)证书持有人名称;,(三)证书序列号;,(四)证书有效期;,(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二 证书的管理,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二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三 证书的暂停、撤销、终止与保存,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可以撤销其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一,),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二,),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三,),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四,),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四 证书拥有人的义务,支付费用,真实陈述,私人密钥控制,及时通知,五 信赖方的义务,1,判定证书是否存在对交易量的限制,2,判定证书的有效期,3,尽量使用其他方式来确认交易的有效性。,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一 认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与用户之间,2,与信赖方之间,二 认证机构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1,、审查义务,2,、提供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3,、正确及时发放的义务,4,、安全保密义务,5,、业务规则说明和告之的义务,6,、及时处理业务义务,三 认证机构的业务风险与过错责任,(一)业务风险,技术风险,内部风险,网络攻击风险,(二)认证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1,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2,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3,如果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怎么办?,(三)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免责条款,3,债权人过错,当损失是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但仍无法避免的技术或其它原因导致的,按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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