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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宿舍管理,确保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秩 序井然,保障职工良好的休息环境,努力营造安全、文明、温 馨、和谐的生活氛围;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制定 本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申请住宿条件
第一条本矿职工住所离矿 5 公里以上或交通不便者,可以 申请住宿。
第二条夫妻中有一方不是本矿职工的,不得携眷住宿。
第三条夫妻分居且家在离矿 300 公里外居住的职工可以申 请一间探亲房,一次探亲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探亲结束后及 时将住房钥匙交矿办公室。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是本矿职工的可以在指定楼层申请一间 住房,任何情况下不能申请两间住房。
第五条按要求向公安办理流动户口登记。
第二节职工入住时基本生活用品由矿统配备,办公室负责 发放(棉被套、褥子套各一床,被罩、褥罩、床单、枕头、凉 席、蚊帐、各一件,衣橱一门,快餐杯两个;除衣橱、床外以 上所有物品领取后归领用者个人所有,按照谁领用、谁保管、 谁拆洗的原则,丢失不补。离矿时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扣款,具 体折价方法为:
第六条使用一年以内的按照原价扣款;
第七条使用一年至二年的按照原价的 80%扣款;
第八条使用二年至三年的按照原价的 60%扣款;
第九条使用三年至四年的按照原价的 40%扣款;
第十条使用四年至五年的按照原价的 20%扣款;
第十一条使用满五年的不再扣款,第六年重新发放。
第十二条附各种生活用品价格表(按 09 年购买价格)
名称(说明名称单价(元)说明棉被套 66 蚊帐 11 褥子套 45 枕头 9 被罩 44 垫子 70 褥罩 33 床(上下层铁床) 350 损坏 按原价赔偿床单 20 衣橱 300 损坏按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职工宿舍系现住人尚在本矿工作为条件,倘若员 工离职时,对宿舍使用权自然终止,该职工应于离职日起三天 内,离开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用,
将使用的床位、物品、衣柜等清理干净,到办公室办理生活用 品折款单,由财务部从抵押金或当月工资中扣除折款;所携出 的私人物品,应先经宿舍管理员或主管人员检查。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一节职工宿舍由办公室统管理,以工区、部室为单位集 中住宿,并建立宿舍人员分布、物品配备与完好情况台帐。办 公室设专职宿舍管理员,东西井宿舍楼两人,具有以下职责:
第十四条全面负责宿舍的管理工作,清扫公共区域卫生 (包括门厅、楼梯、走廊、卫生间)、集中清理生活垃圾,检 查各房间保洁工作,维持公共秩序,管理水、电、暖及门户安 全,有权制止各种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建立来访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
第十六条整理登记职工个人资料,如血型、紧急联络人、 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七条建立报修台帐,及时维修宿舍内各类设施出现的 问题;设立报修牌板,方便职工报修。
第十八条每天不少于三次巡查宿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 者,及时报告总务处和职工所在部门。
(一)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二)擅自留宿亲友劝阻不听者。
(三)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有外来侵扰时。
(四)员工身体不适及时联系就医,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其
亲友并送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办公室、保卫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职工宿 舍,住宿人员必须自觉服从并配合检查,按要求整改提出的问 题。
第二十条住宿人员必须保持房间原有结构的安全完整,不 得随意改变或变更。保持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桌椅、玻 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的完好,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 破,酌情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 论处。
第二十一条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卫 生、讲文明、讲团结,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和一切有损集体利益 的行为,服从、支持宿舍管理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职工宿舍内不准乱贴乱画、私拉乱扯,不得私 自接配电线、装接电器,禁止在集体宿舍内烧煮、做饭、吃 饭,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污染化 学物品。
第三章罚则
第一节违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每次处以 50 元的 罚款。
第二十四条室内禁止烧煮、烹饪、吃饭,私自接配电线及 装接电器、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每发现一次处以 100 元的罚 款。
第二十五条烟灰、烟蒂、垃圾随便丢弃,随地吐痰者,每 次处以 50 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其余衣、鞋必须收入 柜内或箱内,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违反者每次处以 50 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不准将工作服、胶靴等带入宿舍,更不准在宿 舍内更换工作服。违者每次罚款 50 元。
第二十八条电视、收音机的使用,声音不得放大,以免妨 碍他人休息。违反者每次处以 50 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上、下楼梯不得大声喧哗,晚上娱乐不准超过
22: 00,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睡眠行为。违反者每次处以 50 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亲友,如外人拜访应登记姓 名、关系及进出时间。违反者每次处以 100 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夜间外出最迟应于 22: 00 前返回宿舍(注意 关闭门窗),否则应向宿舍管理员报告。违反者每次处以 50 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不得在墙壁、橱柜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物品。 违反者每次处以 100 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违反者每次处以 50 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各房间的清洁由住宿人轮流清洁整理。轮值人 员未按照规定清扫卫生的,违反者每次处以 50 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不得浪费水、电,随手关灯及水龙头;违反者 每次处以 50 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不得在床上抽烟,不得在宿舍内吃其他不良物 品。违反者每次处以 50 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员工不得于宿舍或办公室内聚餐、喝酒、赌 博、打麻将或其他不良或不当行为。违反者每次处以 200 元的 罚款。
第三十八条受罚职工的部室负责人同时被考核扣分,部室 负责人也可对受罚职工进行处罚。
第二节住宿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三十九条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监督、指挥者。
第四十条在宿舍内赌博、斗殴、酗酒、色情等行为。 第四十一条蓄意破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第四十二条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戒不改者。 第四十三条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
第四十四条无正当理由经常在外住宿者。
第四十五条有偷窃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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