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涉 外 活 动 管 理 制 度 ( 总 4 页 )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涉外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支队涉外活动应遵循既有利于技术业务交流又确保 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依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支队涉 密活动的主管领导对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密工作负全责,参与的 各职能部门对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负具体的领导、组织责任及 保密责任。保密办对支队涉密活动负有审查、协调、监督和检 查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涉外接待工作的部门,必须 报经保密办同意,由保密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事接待安全保 密方案,报经主管支队领导批准。
第四条 执行涉密外事接待任务,保密办事先必须了解清楚 来外宾的身份,对我支队态度和来支队的目的,根据不同情况 具体制定接待方案,包括:接待范围、介绍提纲、接待地点、 行走路线、陪同人员、保密要求等。使有关接待部门和人员做 到心中有数,严防发生泄密或窃密事件。
第五条 在接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计划进 行, 不得擅自增加内容和扩大范围,不得提供涉密文件资料。 陪同外宾参观、浏览时一律不得携带文件、资料和保密本。
第一条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介绍和本支队邀请,外单位要求 与我支队联系涉密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报保密办,由保密办向 支队领导请示。如批准接待,一般应在保密区以外的指定地点 洽谈。
第七条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保 密 事项: (一)严守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
(二)出国执行公务不携带涉密文件和涉密工作记事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如宾馆、饭店、汽车等场所谈 论谈判事宜;
(四)与外商以及港、澳、台商交谈时不得涉及国家秘 密和支队科研生产秘密;
(五)对外谈判时不得把涉密文件摆在桌上;
(六)在商量对策和交换意见时应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地 方进行。
第八条 对外提供有关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 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经 过保密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提供,严禁擅自对外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和实物样品。
第九条
在对外交流和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涉 密资料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 上级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承担对外合作项目在合同谈判前必须与外方签订有 关保密协议,严格执行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以保证对外项目 内容不被第三方获取。
第十一条 在涉外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 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利益和国家人格的事。翻译人员若 发现我方人员在交谈过程中有口误或有严重错误,有权予以纠 正或不予翻译,同时立即报告支队主管领导。
第十二条 在对外技术合作、交流和对外宣传活动中,必须 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对外提供资料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 和审批。
第十三条 需要向国外提供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 产 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 有关部门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 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需要向国内提供交流的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 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有 关部门向保密办提出申请,由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 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到我支队参观时,不得在保密场所进行 摄影、录音。
第十六条 需向报社、电台、电视台、杂志社等新闻媒体投 送新闻宣传稿件、录像片、照片,军品涉密内容,应向保密办 提出申请,由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未 经支队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宣传报道业务活动中有关国 家秘密的事项及信息。
5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