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工程名称:
签约地点:石家庄
签订日期: 2010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2
第一条 工程概况 2
第二条 承包范围 2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3
第四条 验收 3
第五条 质量保修期 3
第六条 合同工期 3
第七条 合同价 4
第八条 工程款的支付 4
第九条 现场移交标准 6
第十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 7
第十一条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 8
第十二条 双方现场代表 11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12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13
附件1 安装工程承包范围 15
附件2 项目组织架构表 17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18
附件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21
附件5 主体工程质量奖励方法 22
附件6 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 27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栋数
地上层数
地下层数
地下面积(m2)
地上面积(m2)
建筑面积(m2)
1
2
3
合 计
上述工程概况为暂定,发包人保留调整的权利。
四、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的方式承包。
第二条 承包范围
一、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
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规定内容承包,除发包人明确直接发包工程外,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具体内容如下:
1.建筑工程:基础土石方工程(不含场地平整及基坑土石方开挖工程)、基础工程(地基处理除外)、主体结构工程、砌筑工程、屋面工程(含保温、隔热)、防水工程、防腐工程、室内初装修工程(含疏散楼梯栏杆及扶手)、外墙饰面工程(含干挂石材)、阳台栏杆工程、门窗安装、金属结构工程。
2. 安装工程:室内给排水,防雷,室内电气工程,供热系统,室内消防工程,室内通风工程,弱电工程和消防报警工程的预留预埋工程及非承包人穿线的预埋工程的全部穿铁丝等工程。具体范围见合同附件1及施工图。
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二、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所有地基处理工程、场地平整及基坑土石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人防设备、燃气、智能化、电信(包括宽带网)、有线电视、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消防报警、空调设备及安装工程、泛光及景观照明工程、永久供电、发电机及环保配套工程、变频供水设备工程(含设备、安装、就位)、园建、绿化工程、水处理设备及安装、小区供热工程由发包人另行直接发包,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须承担配合施工和总包管理的责任。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工程质量各项指标按照国家规范必须达到合格。同时,在工程施工过程及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将根据合同附件5对本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和奖罚。
若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及做法说明和要求等与国家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的现行规定之间有差异,承包人须按较高之标准执行。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四条 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所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根据本通用条款第9条、第12条及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进行。工程质量必须经验收评定为“合格”。
第五条 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限按照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 合同工期
一、 各单位工程工期要求如下表(时间均为日历天):
单位工程名称
计划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至
±0.00完工工期
开工日期至结构
封顶工期
开工日期至竣工
验收工期
总工期 (日历天)
二、各单位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各单位工程自开工至完成至±0.000、结构封顶、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节点工期不变,总工期不变。
第七条 合同价
一、合同价款:固定单价合同, 元/㎡。
二、合同单价包含的内容:承包人负责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费用(包括期间的损耗、损失所涉及的费用),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承包范围提及的施工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辅材材料费,辅材场内外运输费(含二次及多次转运)及采保费,机械费,机械进退场及场外运输费、施工水电费(包括夜间施工照明费用)、各种施工措施费、赶工费用、工程所需的测量费用、工程验收所需的各种检验试验费用(包括代供代付代扣材料检验费用)、各种施工风险、垃圾清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保修费、成品保护费并考虑施工期间的物价(人工、材料、机械等)上涨因素等一切费用及税金、管理费、利润(其中钢筋按暂定价 元/t计算得出此合同单价,当钢筋采购价与暂定价发生差价时,按如下方式处理:发包方承担或受益差价的95%,承包方承担或受益差价的5%)。
三、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计价方法:
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造成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方法进行计价: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的:按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08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执行,结算时仅计取直接费、措施费、税金,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如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
2. 签证的零星机械台班的单价按照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结算时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如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
3. 零星签证工日单价按施工同期河北省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清借工单价执行,结算时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如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
第八条 工程款的支付
一、主体工程:
(1)地上±0.00主体工程完工付到工程总造价的7%;
(2)六层主体工程完工付到工程总造价的14%;
(3)十二层主体工程完工付到工程总造价的21%;
(4)十八层主体工程完工付到工程总造价的28%;
(5)二十四层主体工程完工付到工程总造价的35%;
(6)三十二层主体工程完工(含屋顶花架)付到工程总造价的42%。
二、装修工程:
(1)屋顶花架抹灰、外墙抹灰、外墙贴砖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3%;
(2)外墙粉刷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3)公共部位以外的内墙及顶棚抹灰、贴砖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3%;
(4)公共部位墙面及顶棚抹灰、贴砖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5)楼地面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6)内墙、顶棚粉刷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2%;
(7)外窗框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8)外窗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9)防火门、防盗门、地下室门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2%;
(10)剩余装修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三、安装工程:
(1)安装预留预埋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2)给排水管道、采暖管道、消防管道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3)采暖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4)电线、电缆、配电箱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3%;
(5)开关、插座、灯具工程完成一半付总造价的1%;
(6)开关、插座、灯具工程完工付总造价的1%;
(7)剩余安装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四、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合格付到工程总造价的69%;
(2)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付到工程总造价的70%。
五、竣工验收后:
(1)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后三个月付到工程总造价的78%;
(2)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后六个月付到工程总造价的86%;
(3)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后九个月付到工程总造价的95%;
(4)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六、质量保修金:
(1)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后二年并经由发包方组织验收合格付质量保修金的90%;
(2)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后五年并经由发包方组织验收合格付质量保修金的10%。
第九条 现场移交标准
一、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内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二、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三、施工场地范围:具体位置及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见总平面图,发包人负责提供红线控制点。
四、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供水点由发包人现场确定。场地内的用水设施(包括抽水设备、用水管道、水表、临时储水池等工程用水所需的全部设施)等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中,不再另行计取。承包人按月按其消耗水量及水路损耗乘以供水集团水价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月工程款中按代缴费用扣回。
五、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电的接驳位置由发包人现场确定。承包人负责自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电源接驳处自行接驳电源,采购及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地)、变配电装置、电表、附件等临时用电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施工用电所需的全部费用(含搭设、拆除等)由承包人承担,已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中,不再另行计取。工程所需电费、附加费用及现场变电损耗均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月工程款中按代缴费用扣回。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电的总配电房位置由发包人现场确定。
六、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保养、维修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负责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走道的施工及使用期间的维修。负责施工道路清扫,负责洗车槽的修建和维护、清理,必须符合文明施工要求。在工程移交时负责清理场地。上述所需的全部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中,不再另行计取。
七、所有临时设施(含办公、生活、加工场、仓库等)的搭设位置,承包人在搭设前应报经发包人批准。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临时设施需要拆除或迁移时,承包人应服从并负责拆除或迁移,其一次迁移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内,不另外计取,超过一次迁移的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生活用水、用电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八、如现场提供的临时设施(含办公、生活、加工场、仓库等)用地无法满足正常施工需要,则由承包人自行在红线外解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中,不另行计取。
九、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砌筑小区临时围墙,其费用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中,不再另行计取。
第十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
一、代供代付代扣材料
1、 以下材料为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价格按市场价:钢筋、配电箱、电线、电缆、外墙漆、塑钢门窗料。
2、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属于代供代扣代付的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规格、等级、数量、品牌及进场时间等内容。如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材料计划,应在变更下发后3天内通知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已按计划进场后,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均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计划或提交错漏计划,导致发包人不能及时进行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采购或采购错漏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进场未满足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进场计划的要求,属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延误的工期责任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3、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按计划进场后,供货款从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4、为保证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正常的验收需要,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供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相关资料(涉及发包人商业秘密的或与验收无关的除外),否则,现场交验的材料以现场人员签收的材料验收单为准。
5、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供应商送货至工地,发包人货到前2小时通知承包人验收、卸货,货到后由承包人验收合格后负责卸货,并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分钟内安排人员卸货,货到现场8小时内必须卸货完毕。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到现场后2小时内,承包人尚未组织卸货,发包人有权组织第三方卸货,并按实际发生卸货费用的2倍扣罚承包人。
二、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发包人指定厂家、型号,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水泥、防火门、防盗门、墙地砖、给排水管、线管及管件、给水阀门。
2、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否则,发包人按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承担责任。
3、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送检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发包人承担,且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所有材料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6、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除外)。
7、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承担施工配合、协调及总包管理义务,负责对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竣工资料的归档与整理等进行管理,承包人、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就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所存在的任何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责任。承包人在履行前述义务时,如需发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其它协助,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
二、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向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提供以下的配合内容:
(一)督促、协助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完成竣工资料的提交,并负责收集整理竣工资料、检查报验资料的准确性与齐全性,以承包人的名义向发包人报送。但法律法规要求须具备规定专业资质而承包人又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承包人对各专业承包人履行了督促、协助义务的除外。
(二)提供垂直运输及外脚手架供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运输材料、设备、机械(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大、中型设备、机械除外),承包人须协调好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及外脚手架的时间,在本合同工期内确保垂直运输机械及外脚手架供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使用时间能满足各专业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各专业工程对垂直运输、外脚手架的使用须符合承包人主体工程进度的整体安排。
(三)负责施工垃圾及余泥外运。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将垃圾及余泥归堆放至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但发包人与承包人指令出现矛盾的,以发包人的为准),由承包人负责外运;若发现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建筑垃圾乱堆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在工程师的见证下,承包人有权派人将作业面清理,对于所发生的人工、机械等费用,发包人应在有关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当期进度款中转扣给承包人。情节严重的,承包人有权在例会中对其通报批评,甚至扣除违约金。
(四)提供符合要求的标高线(水平线)及轴线(垂直线)。
(五)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需自行安装水表、电表并承担水、电费(须分摊总表线路损耗),本合同另行注明的除外。
(六)根据各专业工程的开工日期及时提供相应工作面。
(七)负责各专业工程完成后在主体结构及墙体上留下洞口的填塞收口收边工作。
(八)在场地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场地供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搭设临时仓库。
(九)配合对现场成品及半成品进行保护。
三、除以上所列举的配合内容外,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与需要,承包人还须分别向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提供以下具体配合项目:
(一)燃气工程:1.负责管道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箱边填塞及收口收边工作;2.预留洞口(按施工图预留,如需承包人进行套管预留,套管费用另计);3.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4.负责接地保护总接线点的预留;5.燃气穿墙套管预埋时提供施工配合,并负责套管外壁与结构间的封堵。
(二)强弱电工程(含智能化、电信、电视、宽带网、消防报警等)工程:1.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2.负责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收口收边工作;3.洞口预留(按施工图预留);4、弱电部分管井的封堵(须专业封堵除外)。
(三)电梯安装工程:1.井道垃圾清理及交接;2.电梯安装前,电梯机房满足安装要求;3.缓冲机座砼的浇筑;4.电梯井道防水措施(防止施工用水进入井道);5.电梯门框塞框及按常规方式的收边收口;6. 在电梯安装前将施工电源接至电梯电箱进线端;7.永久供电线路及末端配电设施在电梯调试前施工完毕;7.预留所需的孔洞及在安装后将其回填;8.提供电梯安装所需的水泥砂浆。
(四)智能化系统工程:提供防雷接地接线点。
(五)门窗工程:提供门窗专业工程安装所需的塞隐蔽缝、固定等所需的水泥、砂等,按规范提供防雷接地的预埋点,负责框边收口的批荡。
(六)永久供水工程(含变频供水系统在内):1)负责管道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洞口填塞及收口收边工作;2)负责协助现场工程成品保护。
四、除以上约定的配合责任外,承包人必须根据具体专业工程的特点与需要,按照发包人工程师的合理指令完成所需的配合工作,若该工作不属于配合范围内的工作,则发包人需另行办理委托或签订补充协议。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该等指令,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如由于承包人配合不力,或不执行工程师下达的提供施工配合的合理指令,导致相关专业工程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六、在承包人提供了有效的施工配合与管理工作前提下,由发包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施工配合管理费(每建筑平方米1.5元)。
七、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自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进场至退场期间,承包人应配合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做好其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工作,若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施工操作或其雇员直接行为造成专业工程成品或半成品损坏、丢失,则其修复、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承包人在提交给发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各专业工程的进场时间与合理工期(最终以承包人项目部发出的进场时间为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无法按时进场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九、在施工场地及其它相关条件已能满足专业工程施工条件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专业工程进场施工申请,经工程师现场考察,认为确已符合相关专业工程施工条件时,由工程师通知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提出专业工程进场施工申请,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十、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进场施工时,在发包人组织下,承包人应与其办理场地移交手续,以明确所移交场地的范围、条件及相互责任。承包人未办理场地移交手续,或场地移交时相关事项未予明确的,一切不利后果与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十一、承包人负责一次土建修补工作,因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原因而需要重复打凿所产生的修补或由于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错误而导致的返修、返工等引起的修补,则按实际发生的数量或费用签证另计。
十二、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在进场前,发包人工程师须督促其与承包人签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及临水临电供应协议书,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该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进场,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全部由发包人承担。
十三、发包人应督促各直接承包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原始施工记录、技术资料,并在工程全面完工前完整地移交给承包人,否则,由于各专业承包人延迟移交资料所造成工程报验延误的责任不在承包人。同时,承包人须履行或配合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十四、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验收的需要,对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及时配合办理相关质量检查、验收等手续(如盖章等等)。
第十二条 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 为现场管理代表兼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三、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委派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一天内离开工地现场超过4小时,必须向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离开期间,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发包人紧急情况下召集上述人员处理有关事宜时,上述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超过半小时的,承包人承担每次每缺一人2000元的违约金。
四、项目经理每个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日历天;项目经理当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超出 3 天的,每超出一天,承包人承担 2000 元的违约金。项目经理须参加周例会、月度质量会议及现场协调会,每缺席一次承包人承担 1000 元的违约金。
五、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名单见合同附件2《项目组织架构表》,由发包人在施工现场设立指纹考勤机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在施工期间每天8:30前、17:30后各打卡一次,未经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批准请假而缺勤的,承包人承担每人每缺打卡一次2000元的违约金。
六、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实际委派的项目经理不符合上述第二款规定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 30万 元的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实际委派的项目人员不符合附件2规定的,每更换一人承担 30万 元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力指令承包人更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等及施工管理人员)及班组,承包人必须服从并执行。
承包人委派的材料签收人、资料签收人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一、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暂定价3%的履约保函。承包人必须保证履约保函的真实性与效力,如采用虚假手段开具保函或因其他三方原因导致保函无效或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履约保函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任。
二、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界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建设用地通知书等所有的报建手续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竣工验收前负责竣工报验收手续。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的报建和办证手续,如承包人不配合,按每天壹万元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免除),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发包人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四、发包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桩基检测及建筑物沉降观测,并提供资料作归档资料,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五、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式 6份(其中5份用于制作竣工图)及1套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应符合规范并满足归档要求。若图纸变更较大,发包人需重新向承包人提供相应份数的图纸。
六、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个日历天内,应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的规定,将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时,需承包人作为总承包人整理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接收承包人移交的合格的竣工资料后30天内签发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证明文件给承包人。
七、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管理须符合国家或省、市等的有关规定,且须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完毕;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八、 因发包人原因而导致总工期延长,除相应顺延承包人的工期外,承包人因工期累计延长30天以上从第31天起,经发包人确认后,可计取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脚手架闲置费、现场管理费,此类费用仅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也不参与总价浮动,其它上述未提及的费用不予计取。
1. 人工窝工费:按25元/工日计取;
2. 机械停滞费:按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规定的停滞台班费计取;
3. 脚手架闲置费:按闲置外脚手架垂直投影到外墙的外墙结构面积计算工程量, 1.4元/㎡·月 。计算公式为:闲置工程量×闲置单价×闲置月数(不足月的,单价摊分至天数,按天数计算)。
4. 现场管理费:按人工窝工费的20%计取。
九、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工程所在地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与规范,发包人有权就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承包人未在期限内整改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按每违反一条扣款___200_ 元的标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十、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遵守本合同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全部内容。
十一、若发包人人员有明示或暗示要求宴请、招待,或索取礼金、礼品、礼券、其它利益,或故意刁难、显失公平现象,请向帝华企业集团政治工作部或纪检监察部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渠道告知如下:举报电话:0311- ,举报传真:0311- ,负责人手机: ,举报电子邮箱: ,举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12号帝华企业集团总部,发包人承诺:对所有举报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来源严格保守秘密,对举报单位因举报所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害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
十二、承包人的住所地址: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履约保函时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共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承包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200 年 月 日
附件1:安装工程承包范围
一、电气工程
(一)配电箱
承包人负责安装建筑物室内配电箱、公共照明配电箱、水泵房双电源切换箱、消防及监控中心双电源切换箱、电信机房配电箱、电梯机房双电源切换箱,消防风机电源箱、防火卷帘电源箱、潜污泵控制箱、发电电源配电箱、中央空调设备等电源箱,预埋弱电箱。
(二)用电器具
建筑物内(宽带网络机房、发电机房、直饮水设备房以及由外电施工单位承担的高低压配电房除外)需安装的灯具、开关、插座、排风扇等。
(三)配管
强电:负责室内全部低压动力和照明系统的线管、线槽(包含永久用电工程与低压配电部分共用的线槽)、桥架(包含永久用电工程与低压配电部分共用的桥架)、线盒。以户外第一个强电检查井为界。承包人负责敷设由户外第一个强电检查井至本工程户内电表箱的电线管、本工程户内电表箱至户内总配电箱的电线管和过线盒、户内总配电箱至户内用电终端的电线管和过线盒,过线盒均要求封盖。不含户外强电检查井。
弱电:以室外第一个弱电检查井为界。承包人负责由室外第一个弱电检查井至室内及室内的消防系统、弱电系统[含电视、电话、宽带网络、智能化(含可视对讲、电铃、报警器、门磁、窗磁、按钮、监控、背景音乐等)]的暗敷线管、线槽、桥架、线盒,线盒均要求封盖,暗敷线管管内穿一根16#镀锌铁丝。不含户外弱电检查井。
(四)配线
强电:承包人负责户外第一个配电井至整个建筑物内全部强电电线电缆工程,公共照明系统的全部电线、电缆工程,动力系统中的全部电线电缆工程。
弱电:不需敷设线缆。
(五)防雷
承包人负责全部防雷工程。
(六)承包范围内的电气工程系统的全部调试。
二、给排水、消防、暖通工程
(一)给水系统、消防系统、暖通系统工程:室外有设置阀门井的,以室外第一个阀门井为界;管道直接接入建筑物的,以建筑物外墙以外1.5米处为界。承包人负责从室外第一个阀门井阀门(不含阀门井及阀门)至室内及室内的管道、埋管垫层基础、设备、管件、阀门、表、器具、水箱、相关预留预埋件等工程的施工。
(二)排水系统:以室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承包人负责从室外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不含排水检查井)至室内及室内的全部排水系统管道、埋管垫层基础、设备、管件、阀门、排水器具、相关预留预埋件等。
(以上安装工程承包范围为暂定,具体的承包范围、内容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再行确定,发包人保留调整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的权利,保留调整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范围和内容的权利,承包人应无异议)。
附件2:项目组织架构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屋面渗漏水;
(二)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漏气;
(三)楼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
(四)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渗漏水;
(五)内墙及顶棚抹灰、腻子、涂料等空鼓、开裂、脱皮;
(六)屋面保温裂缝、破损、脱落、渗漏等;
(七)外墙涂料起皮、掉粉、泛碱、咬色等;
(八)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九)室内上下水、供热及空调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冷气不冻,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
(十)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
(十一)因承包人造成的其他质量问题。
二、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之日算起。
(二)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6. 屋面保温工程为 5年;
7. 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8. 其他工程项目均为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三)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四)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与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的规定一致。
六、其它
(一)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6.1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的质量保修期,均自工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之日起算。
6.2如承包人在协议书中所承诺的质量保修期,低于合同签订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则承包人的保证责任按照国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执行。
6.3在质量保修期内,凡属承包人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缺陷,承包人必须进行修复或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承包人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工程保修期内,属承包人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否则视为授权发包人可另行安排维修。由发包人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维修费用具体计法按通用条款13.3款办理。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程量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与负责维修方、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为准,承包人应在自收到发包人的相关资料之日起五天内(包括五天)确认,超过五天的,视为承包人已确认。维修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回,保修金余额不足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足差额部分。第三方维修后再次因更换配件等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6.5在发包人交楼期间内,承包人需派专人配合、维修,并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须在30分钟到场进行维修,具体要求按照本通用条款13.4款约定执行。
6.6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火灾、漏水、漏电、短路、管道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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