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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煤矿矿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知识點
井工煤矿矿長专題部分
一、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一)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
1.《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多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進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單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煤矿停工停产期间或复工复产前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電、通風、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贯彻 24h 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進行全面安全检查。
3)煤矿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個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標识的工作服,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標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點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33 号)
1)煤矿是贯彻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步下井、同步升井。
煤矿的重要负责人對贯彻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2)煤矿的重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個。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時,其领导姓名应當在井口明显位置公告。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毕状况,应當在煤矿公告栏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當履行的职责:
(1)加强對采煤、掘進、通風等重點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時发現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時制止违章违纪行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碰到险情時,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時、有序撤离到安全地點。
(二)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92 号)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當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 年 6月1曰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當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有关工作經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學校及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學历。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30 号)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經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後,方可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特种作业目录:
煤矿井下電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高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進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10 大类。
3.《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開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改推進煤矿從业人员素质提高的告知》(煤安监行管〔〕6 号)
严禁以班前(後)會等形式替代煤矿從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再培训。
(三)煤矿安全生产風险分级管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原则化考核定级措施(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原则化基本规定及评分措施(试行)〉的告知》(煤安监行管﹝﹞5 号)
矿長每月组织對重大安全風险管控措施贯彻状况和管控效果進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對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結合年度和专題安全風险辨识评估成果,布置月度安全風险管控重點,明确责任分工。
(四)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原则化考核定级措施(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原则化基本规定及评分措施(试行)〉的告知》(煤安监行管﹝﹞5 号)
1)矿長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單位(区队)開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時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与人员。
2)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長组织制定专題治理方案,并组织实行。
3)矿長每月组织召開事故隐患治理會议,對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状况進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记录分析汇报。
2.《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鉴定原则》(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5 号)
1)“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後不采用措施继续作业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根据规定实行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置對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未進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按规定采用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查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查不达標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6)未采用安全防护措施的;
(7)使用架线式電机車的。
3)“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2)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為导致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後不能断電或者断電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3)安全监控系统出現故障没有及時采用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對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進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4)“通風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總風量局限性的;
(2)没有备用重要通風机或者两台重要通風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風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風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現分区通風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開采轻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開采煤层群和分层開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風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風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重要用風地點風量局限性的;
(7)采区進(回)風巷未贯穿整個采区,或者虽贯穿整個采区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電、風電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風不能实現双風机、双電源且自動切换的;
(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重要通風机供風的全風压通風系统的。
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一)地质保障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煤矿必须結合实际状况開展隐蔽致灾地质原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汇报。
(二)矿井建设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後建。矿井建设動工前,应當對首采区突出煤层進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
2)煤矿建设、施工單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3)建井期间应當尽早形成永久的供電、提高运送、供排水、通風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時系统。
4)煤矿建井期间,应當形成两回路供電。
5)突出煤矿建井期间,在揭发突出煤层前,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三)開采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 87 号)
1)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開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過 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開采深度不应超過 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開采深度不应超過 600m。
矿井同步生产的水平不得超過 2 個。
2)每個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2 個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不不小于 30m;采用中央式通風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當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風井严禁兼作提高和行人通道,紧急状况下可作為安全出口。
3)井下每一种水平到上一种水平和各個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 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四)井巷掘進与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掘進巷道在揭发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靠近老空区時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状况采用措施,進行处理。
2)一种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個采煤工作面和 2 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同步作业。一种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開采或者多煤层開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個采煤工作面和 4 個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同步作业。
采掘過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經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場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開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進回采巷道。
3)掘進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對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後方可進入工作面作业。
(五)采煤措施及回采工艺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個畅通的安全出口,一种通到進風巷道,另一种通到回風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長度不得不不小于 20m。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開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严禁的采煤措施。高瓦斯、突出、有轻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進式采煤措施。
2)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壞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單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一样类型和不一样性能的支柱。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3)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時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
4)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時,必须及時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過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用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進行处理。
5)放顶煤開采的有关规定:
(1)高瓦斯、突出矿井的轻易自燃煤层,应當采用以预抽方式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不小于 6m3/t;
(2)严禁單体支柱放顶煤開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開采:
(1)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不小于 1:3,且未經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不小于 1:8 的;
(2)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3)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用措施後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不小于采放煤高度的;
(4)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開采後有也許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六)通風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過 0.5%,一氧化碳浓度不超過 0.0024%,硫化氢浓度不超過0.00066%。
2)進、回風井之间和重要進、回風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風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 2 道联锁的正向風门和 2 道反向風门。
3)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轻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當采用分区式通風或者對角式通風。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的只能布置一种采区生产。
4)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風。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風系统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長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 2 個区段,并构成通風系统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统後,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個采(盘)区和開采轻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風巷;低瓦斯矿井開采煤层群和分层開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風巷。采区進、回風巷必须贯穿整個采区,严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5)采、掘工作面应當实行独立通風,严禁 2 個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風。
同一采区内 1 個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 1 個掘進工作面、相邻的 2 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風有困难時,在制定措施後,可采用串联通風,但串联通風的次数不得超過 1 次。
6)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風压通風,严禁采用局部通風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通過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7)采空区必须及時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一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開采結束後 45 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所有封闭采区。
8)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風。
重要通風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當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保证重要通風机持续运转;
(2)必须安装 2 套同等能力的重要通風机装置,其中 1 套作备用,备用通風机必须能在 10min 内開動;
(3)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風机。
9)每季度应當至少检查 1 次反風设施,每年应當進行 1 次反風演习;矿井通風系统有较大变化時,应當進行 1 次反風演习。
10)局部通風机使用的有关规定:
(1)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開关、专用電缆、专用变压器)供電,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 4 個不一样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机供電。
(2)使用局部通風机供風的地點必须实行風電闭锁和甲烷電闭锁,保证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風後能切断停風区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電气设备的電源。
(七)瓦斯防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總局有关深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告知》(国办发〔〕26号)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減少瓦斯等级。
要严格鉴定原则和程序,煤矿企业對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單位對鉴定成果负责,對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從严追究责任。
矿井煤层揭发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後实行。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
1 個月内发生 2 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1 個月内发生3 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提請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一种矿井中只要有一种煤(岩)层发現瓦斯,该矿井即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根据矿井瓦斯等级進行管理。
根据矿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對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為:
(1)低瓦斯矿井。同步满足下列条件的為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對瓦斯涌出量不不小于 10m3/t;
矿井绝對瓦斯涌出量不不小于 40m3/min;
矿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绝對瓦斯涌出量不不小于 3m3/min;
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對瓦斯涌出量不不小于 5m3/min。
(2)高瓦斯矿井。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為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對瓦斯涌出量不小于 10m3/t;
矿井绝對瓦斯涌出量不小于 40m3/min;
矿井任一掘進工作面绝對瓦斯涌出量不小于 3m3/min;
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對瓦斯涌出量不小于 5m3/min。
(3)突出矿井。
2)矿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過0.75%時,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進行处理。
采区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浓度超過 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過 1.5%時,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用措施,進行处理。
3)采区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浓度超過 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過 1.5%時,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用措施,進行处理。
4)严禁在停風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5)矿長下井時,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通風瓦斯曰报必须送矿長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步送井長、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6)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八)煤尘爆炸防治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种新水平,应當進行 1 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九)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安全生产“拾三五”规划的告知》(国办发〔〕3 号)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灾害治理重點:通風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抽采系统能力局限性,防突措施不贯彻,监控系统功能不全等。
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過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經鉴定、认定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為突出煤(岩)层。在矿井的開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為突出矿井。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經事故调查认定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直接认定為突出煤层,该矿井為突出矿井。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煤层,应當立即進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毕前,应當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1)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2)瓦斯压力到达或者超過 0.74MPa 的;
(3)相邻矿井開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為突出煤层的。
新建矿井应當對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也許揭发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 以上的煤层進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2)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0.9Mt/a,第毕生产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 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1200m。
3)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4)在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個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進。
5)進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规定突出矿井应當對突出煤层進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未進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為突出危险区。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經工作面预测後划分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险工作面。未進行突出预测的采掘工作面视為突出危险工作面。
6)具有開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開采保护层。选择保护层应當遵照的原则:
(1)优先选择無突出危险的煤层作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均有突出危险時,应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2)应當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開采時,不得破壞被保护层的開采条件。
開采保护层後,在有效保护范围内的被保护层区域為無突出危险区,超過有效保护范围的区域仍然為突出危险区。
開采保护层時,应當不留设煤(岩)柱。特殊状况需留煤(岩)柱時,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精确標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還应當標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
7)開采保护层時,应當同步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
8)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進風侧必须设置至少 2 道反向風门。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19 号)
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當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2)区域防突工作应當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標。
3)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行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後,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初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规定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置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行区域防突措施,到达本规定规定後,方可恢复生产。
4)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5)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重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長应當分别每季度、每月進行防突专題研究,检查、布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处理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抽、掘、采平衡;保证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贯彻。
煤矿企业的重要负责人应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贯彻状况。矿長应當每月至少一次到現場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贯彻状况;
煤矿企业、矿井進行安全检查時,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状况。
6)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當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应當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7)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重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當接受防突专題培训。
(拾)冲击地压防治
1.《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安全生产“拾三五”规划的告知》(国办发〔〕3 号)
冲击地压灾害治理重點: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布局不合理,未進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有效实行解危措施等。
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開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進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2)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工作应當遵守的规定:
(1)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
(2)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進”的防冲原则;
(3)必须编制中長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題措施;
(4)開采冲击地压煤层時,必须采用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备治理、效果检查、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5)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
3)冲击地压矿井应當按防冲规定進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時,必须進行论证。采用综合防冲措施後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不得進行采掘作业。
4)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有关规定:
(1)開采冲击地压煤层時,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 2 個工作面同步進行采掘作业。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當防止開采互相影响;
(2)冲击地压煤层应當严格按次序開采,不得留孤岛煤柱。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開采孤岛煤柱;
(3)在無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须制定专題防冲措施。
(拾一)防灭火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常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時,应當有保证消防用水的措施。
2)井口房和通風机房附近 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時操作间、休息间。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電炉。
3)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進行電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假如必须在井下重要硐室、重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内進行電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長進行同意。
4)煤的自燃倾向性分為轻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 3 类。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须對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進行鉴定。
5)開采轻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時,必须開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標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6)開采轻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時,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後退式開采。
7)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周围進行采掘工作。
(拾二)防治水
1.《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安全生产“拾三五”规划的告知》(国办发〔〕3 号)
水害治理重點: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探放水未贯彻“三专”(专业人员、专用设备、专门队伍)规定,承压水超前治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留设或開采防隔水煤柱等。
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煤矿防治水工作应當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基本原则,采用“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2)煤矿企业应當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當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3)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點发現透水征兆時,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
4)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當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時,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後方可恢复生产。
5)煤矿应當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防止机制,加强与周围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現矿井水害也許影响相邻矿井時,立即向周围相邻矿井发出预警。
6)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當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當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經确定,不得随意变動,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7)严禁開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8)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當采用钻探措施,同步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措施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围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状况。
井下探放水应當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在探放水钻進時,发現突(透)水征兆時,应當立即停止钻進,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
3.《煤矿防治水细则》
1)煤炭企业、煤矿应當開展水害風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根据風险评估結论及应急资源状况,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并组织评审,形成書面评审纪要,由本單位重要负责人同意後实行。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當在井底車場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此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且排水能力不不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或潜水泵排水系统。
(拾三)井下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對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置专业管理人员。
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點的甲烷浓度。
3)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許用炸药和煤矿許用電雷管。
4)無封泥、封泥局限性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拾四)运送、提高和電气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長度超過 1.5km 的重要运送平巷或者高差超過 50m 的人员上下的重要倾斜井巷,应當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运送人员的車辆必须為专用車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严禁人、物料混运。
2)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一般轨斜井人車运送。
3)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应當遵守的规定:
(1)应當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2)应當设自動灭火装置;
(3)运行時必须有人值守。
4)矿井应當有两回路電源线路,即来自两個不一样变電站或者来自不一样電源進线的同一变電站的两段母线。當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应當肩负矿井所有用電负荷。
5)對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電所和采(盘)区变(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電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當任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他回路应當承担所有用電负荷。
6)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電装置,經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线路和電机車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電装置。
(拾五)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2)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當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曰志,打印安全监控曰报表,并报矿總工程師和矿長审阅。
3)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為≥1.0%,断電浓度為1.5%。
4)如下地點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電话:地面重要通風机房、采区和水平最高點、避难硐室、突出矿井井下爆破起爆點等。
三、煤矿应急救援管理
(一)应急救援一般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措施》(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88 号)
1)生产經营單位应急预案分為综合应急预案、专題应急预案和現場处置方案。
2)對于危险性较大的場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經营單位应當编制現場处置方案。
現場处置方案应當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風险單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經营單位,可以只编制現場处置方案。
3)生产經营單位应當制定本單位的应急预案演习计划,根据本單位的事故風险特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习或者专題应急预案演习,每六個月至少组织一次現場处置方案演习。
(二)救援队伍、装备及设施
《矿山救护规程》(AQ 1008-)
1)年生产规模在 60 萬吨(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過 100km 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2)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状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有 2 個以上小队构成,每個小队由 9 人以上构成,直属矿長领导。
3)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動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車辆從事与矿山救护無关的工作。
4)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標或者行业原则,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特殊需要。
(三)救援指挥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後,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長任總指挥。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作為救援指挥部组员,参与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详细负责指挥矿山救护队实行救援工作。
2)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後,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進行灾区侦察,探明灾区状况。救援指挥部应當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點、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也許存在的危险原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急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安全避险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矿井应當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可以清晰听見应急指令。
2)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當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明显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見,并標注所在位置。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標识。巷道内设置標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不小于 200m,矿井重要巷道不不小于 300m。
3)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時间不低于 30min 的隔绝式自救器。
矿井应當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給站。补給站应當有清晰、醒目的標识。
4)采区避灾路线上应當设置压風管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當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風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5)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當在距采掘工作面 25-40m 的巷道内、爆破地點、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風巷有人作业处等地點,至少设置 1 组压風自救装置。
(五)灾变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總局令第 87 号)
1)处理灾变事故時,应當撤出灾区所有人员,精确记录井下人数,严格控制入井人数。
2)矿井火灾事故处理要點:
(1)处理進風井井口、井筒、井底車場、重要進風巷和硐室火灾時,应當進行全矿井反風,反風前,必须将火源進風侧的人员撤出,并采用制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2)处理掘進工作面火灾時,应當保持原有的通風状态,進行侦察後再采用措施;
(3)处理绞車房火灾時,应當将火源下方的矿車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导致跑車伤人;
(4)处理蓄電池電机車库火灾時,应當切断電源,采用措施,防止氢气爆炸。
3)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处理要點:
(1)立即切断灾区電源;
(2)检查灾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風设施破壞状况,发既有再次爆炸危险時,必须立即撤离至安全地點。
4)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处理要點:
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風和反風,防止風流紊乱扩大灾情。通風系统及设施被破壞時,应當设置風障、临時風门及安装局部通風机恢复通風。恢复突出区通風時,应當以最短的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風巷。回風井口 50m 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還必须加大灾区風量,迅速急救遇险人员。
5)矿井水灾事故处理要點:
(1)尽快恢复灾区通風,加强灾区气体检测,防止发生瓦斯爆炸和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
(2)根据状况综合采用排水、堵水和向井下人员被困位置打钻等措施;
(3)排水後進行侦察抢险時,注意防止冒顶和二次突水事故的发生。
6)顶板事故处理要點:
(1)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風,如不能恢复,应當运用压風管、水管或者打钻向被困人员供应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2)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浓度、观测顶板和周围支护状况,发現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3)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片幫,保证退路安全畅通。
7)冲击地压事故处理要點:
(1)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也許性,确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线;
(2)迅速恢复灾区的通風.恢复独頭巷道通風時,应當按照排放瓦斯的规定進行;
(3)加强巷道支护,保证安全作业空间;
(4)设专人观测顶板及周围支护状况,检查通風、瓦斯、煤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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