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泾川县教职工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使全县教职工队伍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立管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合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在编公办教职工。
第二章 任 用
第三条 教师任用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按照“编制管理、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用考试、试教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补充教师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岗位、学科需求择优聘任,聘任对象以当年毕业的属国家任务招生的本县籍师范类毕业生为主。
第五条 任用教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县教育局制订招考录用计划并报请县政府同意,成立招考工作领导机构;
2、公布招考公示;
3、由县教育局组织报名并会同县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4、对资格审查合格者由县教育局组织考试、考核;
5、根据考试、考核成果,拟定拟录用人员;
6、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7、由县教育局对正式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8、县教育局对新录用人员分派工作;
9、订立聘任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决定》,每年可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本县籍毕业生不能满足学科需求的前提下,少量引进紧缺专业的外县籍师范院校优秀本科毕业生来我县任教。
第七条 对新上岗的教师,均实施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聘任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察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延长试用期。
第八条 从起,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推行岗位设立管理,教师试行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由身份管理逐步转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转向合同用人。
第九条 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职务聘任制度。按照核定的教职工职务构造比例,科学合理地设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职务岗位,实施一岗一聘。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条 教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泾川县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的有关规定规定,主动参加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
第十一条 把教职工的培训纳入业务考核之中,并实施专项奖罚。教职工必须按照本人所属的培训类别,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准时完毕培训任务,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对未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教职工或无正当理由回绝接受培训的教职工,不予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得竞聘工作岗位,按待岗提高培训看待。
第十二条 教职工通过自学考试、在职函授、业余学习等途径获得与本专业一致的高一级学历,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教职工的离职进修,必须是师范类急需对口专业本科以上层次。学校根据学科需求及教师专业发展需要,选送有培养前途的发展期教师离职进修。离职进修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加注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同意并备案。进修期间学费自付,发给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的30%作为生活费,其它70%作为确保金由学校暂存,待回单位工作后视其培训完毕状况发给。教职工进修期满后,要及时回县教育局报到。对无端不报到者,从进修期满获得学历证书日期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并按旷工解决。未经学校同意、县教育局同意,私自离职进修的,停发本人工资,并按旷工解决,直至除名。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对教职工的考核,涉及师德师风考核和教育教学业务考核。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教职工年末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考核细则,组建考核机构,在校(园)长或教育办主任的领导下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重视实绩”的原则,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采用领导班子与教师、学生、家长评价相结合,过程与成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实施考核成果公示制度,如本人对考核成果有异议,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考核成果要上报县局审查和备案,作为教职工岗位竞聘、职称评聘、工资晋升、奖惩流动、待岗培训、职务调节以及辞退辞退的重要根据。
第十八条 教职工的师德师风考核按照《泾川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教职工的业务考核按照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工作考核方法》进行。
第五章 工作任务及定额
第二十条 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每人周授课十至十四学时;其它学科应适宜增加学时量。
第二十一条 县直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承当主课教学任务的每人周授课十四至二十学时,其它学科或农村小学根据班额和学科适宜增加学时量。
第二十二条 跨年级跨学科任课、承当复式班教学,或兼任教研组长、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会干部、团干部,以及长年负责课外艺术、体育、科技活动的教师和承当毕业会考科目的教师,其工作量可结合学校实际,统筹平衡。任课量局限性的教师,学校可安排其它工作补足工作量;超工作量的教师,可适宜予以补贴。年老多病的教师可适宜予以照顾。
第二十三条 凡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原则上必须任课。有专业技术职务且教学效果好而未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要回归教学岗位。此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必须优先考虑教学一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续聘逐步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领导班子组员必须兼任与本专业一致的课程,按照《有关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原则执行。学校应对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班子组员明确提出指导教学、听课评课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乡(镇)教育办人员要经常进一步学校、进一步课堂,检查指导工作,规范学校管理,确保辖区内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良性发展。教育办主任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20学时,教研员不少于30学时,教育办其别人员不少于15学时。
第六章 流 动
第二十五条 高中教师实施末位分流或待岗提高培训,初中、小学教师实施末位待岗培训和适宜调节岗位。每年按照教职工综合考核状况,调节工作岗位或组织待岗提高培训,培训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重新竞聘上岗,允许参加低一级岗位竞聘。培训不合格的,可根据空岗状况调剂到低一级岗位或继续参加待岗提高培训,二次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教职工在待岗提高培训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全部培训费用均由参加培训的个人承当。
第二十六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配备严格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立管理实施意见》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以及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调配,教职工的流动严格按照《泾川县教职工调配管理方法》,由县教育局和乡镇教育办按管理权限统一调配。
第二十七条 城区学校除特殊专业和紧缺学科外,原则上不分派新教师,补充缺科教师要通过公开选招的方法由县教育局从基层学校选用。
第二十八条 教师调离本系统或本县,必须征得县教育局同意,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教育局同意,私自联系工作单位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按自动离岗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立城区教师到农村基层学校支教制度,城区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的任教经历。
第七章 考 勤
第三十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必须推行请假手续。
病、事假:小学三天以内,由小学校长严格审批;中小学七天以内由中学校长或教育办主任审批,但每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出一种月;一次请假七天以上或本学期累计请假超出一种月,由中学校长或教育办主任严格审查、签注意见、单位盖章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局审批,每学期病事假在一种月以内者,由分管局长审批;一种月以上者,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分管局长同意。中学校长、教育办主任和城区校(园)长因公出差必须向县局分管领导阐明事由,经重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病事假三天以内由县局同意,三天以上报县委组织部门同意。私自外出无论因公(私)均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因事每学期请假累计超出3天者,超出部分按天扣发本人日津贴、补贴工资;每学期事假累计满25天,扣发本人六个月津贴、补贴工资和全年奖励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评优选模,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全年事假超出一学期的,扣发全年津贴、补贴工资和奖励工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不得参加评优选模,并按待岗提高培训看待。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因伤、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七天以上、一种月以内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疗证明或住院证明以及住院病历资料,方可办理请假手续。一种月以上病假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请假手续。病假期间的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普通疾病一年累计请病假7天以上,一种月以内者,从病假第8天起按天扣发本人日津贴、补贴工资。
2、普通疾病一年累计请病假一种月以上者,当年不得参加评优选模,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工作年限不满的,除扣除全年奖励工资外,发给本人其它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的,除扣除全年奖励工资外,发给本人其它工资的90%。
3、因重大疾病,持续请假超出六个月的,扣发全年奖励工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选模,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教职工请病假,一次最多只能请一种月。
5、各单位要严格教职工考勤管理,严格审查请假事由,果断堵绝小病大养、占编不上岗、从事其它活动或故意逃避工作任务的现象。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达成法定结婚年纪(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可准给不超出10天的婚假;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可准给不超出20天的婚假。
第三十四条 计划内生育一种孩子的女职工,正常产假为56天;晚婚晚育的产假为105天;晚婚晚育又领取独生儿女证的,增加产假50天。计划内生育二胎的,享有正常产假56天。职工产假从产后护理之日起计算,以医学出生证明为准。计划外生育的,一律不准产假,所占用的时间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因直系亲属逝世,可准给不超出10天的丧假。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请病、事假(含产假)期间,若遇节假日,一律持续计算,不再另行延长假期。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私自离岗或请假超假的教职工,均按旷工论处。教职工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引发住院的,不按病假看待,一律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旷工按天计算。凡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累计旷工4学时,按旷工一天解决;迟到、早退累计4次按旷工一天解决。非教学人员因脱岗每造成工作失误1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旷工期间,扣发全部工资。其中,旷工一天以上者,当年不得参加评优选模;三天以上者,当年不得参加评优选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七天以上者,当年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持续旷工十五天或年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四十条 教职工旷工、请假扣发的工资,全部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中统筹使用。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一条 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和《泾川县教育教学工作考核方法》,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获得优秀成绩的教职工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全县教育系统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模范班主任、师德楷模等每年评比推荐表彰一次,市级以上奖励按分派名额推荐上报。特别优秀的中青年教职工,可推荐进入学校领导班子后备人才库。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教职工奖励制度,每年根据考核成果奖励一次。并将奖励状况载入教职工个人工作档案。
第四十四条 根据新的工资制度,将绩效工资与教职工的实际工作数量、质量挂钩,向一线教师倾斜,适宜拉开分派档次,改革收入分派方法,激励教师主动承当多个兼职工作。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严格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严格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遵纪遵法,严谨治学,廉洁从教。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1、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名誉和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言论,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及反对党和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活动的;
2、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或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搭配或变相搭配教辅读物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差生和弱智小朋友,随意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或其它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校外举办有偿辅导班或从事家教等第二职业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
6、故意不完毕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教学责任事故的;
7、不服从工作调配和管理,或搬弄是非、制造矛盾、破坏团结的;
8、衣着不整进校园、进课堂或在课堂内吸烟、接打电话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9、参加赌博、色情、吸毒、迷信等违纪违法活动的;
10、其它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六种。违纪行为情节轻微、通过批评教育改正的,可免于处分;违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受处分的时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优选模,不得提拔任用,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处分的,扣除本人全年奖励工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奉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受处分的教职工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教育局核算,按管理权限报请有关机关审批后,予以辞退或辞退:
1、持续两年综合考核或专业技术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持续两次待岗提高培训仍不合格的;
3、不推行教职工义务,不恪守单位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4、安全意识淡薄,由于失职等因素引发安全事故,造成学生死亡的;
5、品行不良,道德败坏,侮辱猥亵学生的。
第十章 退休、病休
第五十条 教职工退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即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应当退休。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教育局审核、报人事局同意,能够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的干部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持续工龄满的工人;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通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持续工龄满,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
3、因工致残,通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
第五十二条 确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需离岗治疗,持续病假一年以上者,按病休看待或提前退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退休条件,或达成提前退休条件本人不乐意提前退休的人员,必须坚持正常上班,按单位分派的工作任务推行岗位职责;对不按规定推行请假手续,长久不上岗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条款解决。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退休、病休后,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代课教师的管理参考本方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的单位,指全县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
第五十六条 本方法为全县教育系统教职工管理的根本方法,各单位可根据本方法,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方法自三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县、校制订的与本方法相抵触的管理方法和规定,一律废止。本方法在执行期间,若遇国家出台新的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则另行修订完善。
第五十八条 本方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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