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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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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校学代会) 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 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校学代会的常设机构是校学代会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
第三条 校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 一)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全力配合学校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 二) 积极倡导和鼓励我校学生进行自我服务、 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培养学生民主意识、 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配合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 生活环境;
( 三) 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 文化修养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 四) 代表学生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校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 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校学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校学代会的一切活动以遵守国家的宪法、 法律和法规为最高准则, 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 校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校学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 一) 审议和经过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 二) 审议和经过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 三) 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 四) 制定、 修改校学代会章程, 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 五) 选举新一届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
( 六) 校学代会有权罢免其委员会委员; 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或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委员会委员提出, 经二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经过。
( 七) 校学代会有权罢免校学生会主席; 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 经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经过, 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生效。
( 八) 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校学代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校学代会要支持校学生会主席和校学生会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力, 协助她们开展工作。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代表条件:
( 一)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 二) 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 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 三) 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十条 校学代会的正式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一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 经选举单位同意, 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 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 一) 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有对校学代会委员会和校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 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 三) 有经过提案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 四) 有就校、 院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 一)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不断提高理论水平、 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 二) 积极参加校学代会的活动, 认真宣传、 贯彻学代会决议, 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 三) 密切联系广大同学, 正确代表同学利益, 维护同学合法权益, 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四章 权力机关
第十五条 校学代会及其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 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 由校学代会委员会召集。如果校学代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学代会正式代表联名提案, 经校党委同意后, 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代表会议或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校学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代表及学生通报, 校学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学生公布, 接受学生监督。
第十八条 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 校学代会委员会行使校学代会所赋予的职权, 对其负责。校学代会委员会任期与校学代会任期相同, 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校学代会选出新的委员会为止。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委员会进行选举和经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 副主任1名。主任、 副主任经过校学代会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免。校学生会主席不得参选校学代会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职责和权利:
( 一) 审议和批准由校学生会主席及各学院提名的副主席人选;
( 二) 任免有效学生会主席提名的进入与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我校各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学生委员人选;
( 三) 审查校学生会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校学生会工作, 有权对校学生会提出质询, 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 四) 听取校学生会阶段性工作汇报, 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学期工作计划并就校学生会重大计划进行表决;
( 五) 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案, 可形成对校学生会主席的
罢免案, 提交校学代表会表决;
( 六) 委员会应听取、 收集对校、 院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 七) 组建下届校学代会筹备委员会;
( 八) 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 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和权利:
( 一) 在校学代会、 委员会闭会期间, 执行校学代会、 委员会决议, 执行本会章程, 制定本会总体工作计划, 向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对委员会的提案, 及时解决( 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 , 并给以答复;
( 二)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 三) 委员会在进行表决时, 如遇表决结果均衡, 委员会主任有加一票权;
( 四) 决定其它的重大问题, 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学代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 能够代行主任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学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完成校学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
( 一) 对大会要讨论的问题进行调查、 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 对大会提案进行分析, 对提案处理结果做跟踪调查;
( 三) 检查、 监督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 四) 联络各学院代表团;
( 五) 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 **大学学生会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是代表本校全体学生的唯一学生组织, 对校学代会及其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主席团由校学生会主席、 副主席以及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共同组成。主席团为校学生会最高行政决策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根据职能需要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设置部长一名, 副部长若干名。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职权:
( 一) 执行校学代会的决议, 实施本章程, 落实校学代会各项基本任务;
( 二) 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 按实际需要招选有关工作人员;
( 三) 领导各院学生会和班委会开展工作;
( 四) 开展学生会组织的评优创先活动;
( 五) 协助筹备校学代会;
( 六) 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社会服务;
( 七) 建立和发展与其它院校学生组织的友好关系;
( 八) 行使校学代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职责和权利:
( 一) 代表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校务会议, 定期向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与校团委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 二) 对外代表**大学学生会参加辽宁省学生联合会和沈阳市学生联合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并兼任以上组织的相关职务;
( 三) 组建校学生会工作机构;
( 四) 领导校学生会的工作;
( 五) 提名进入与学生权益密切相关的我校各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学生委员人选;
( 六) 提交学生会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由校学代会委员会审议经过; 提交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报学校批准;
( 七) 对学校拨给的学生会年度工作经费拥有使用权;
( 八) 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 对校、 院两级学生会工作进行统一协调与安排。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 能够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出缺时, 由副主席按排名顺序递补; 主席、 副主席皆出缺时, 由校团委任命临时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 校学生会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政策、 方针或者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 管理秩序时, 校党委可建议校学代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依照本章程第七条第七款的相关罢免程序解除校学生会主席职务。
第三十四条 各项计划内工作经费须经校学生会主席审批并报校团委核准后, 予以报销。各项计划外工作经费须向校团委提出申请, 另行拨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团委。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经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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