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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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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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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昌 大 学 学 生 会 章 程
( 6月20日南昌大学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南昌大学各级学生会组织进行职权界定,旨在建立一个规范化、民主化、效率化的机构。
第二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是南昌大学全体大学生(本科生,专科生,双学位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单位、江西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单位,是在南昌大学党委领导、南昌大学团委的指导下建立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的成长,成才和成功服务,把南昌大学建设全国性、国际化、高水平,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大学作为工作目标。
第五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造就“品学兼优、才干卓越、胸怀宽广”的高素质大学生,并使之成为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五)加强同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具有南昌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大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讨论、参与、决定南昌大学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3、经过符合本章程的程序,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二)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弘扬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
2、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加强自身的文明修养,尊师爱友;
3、增强主人翁意识,热爱学校,参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4、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热心参加学生会举办的活动;
5、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全校学生会组织由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校学生会主席团和基层学生会组织组成。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至少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报请校党批准,能够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经过;
(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代表大会上届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2、修改本会章程;
3、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产生下届学生委员会;
5、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
(一)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学生委员会委员包括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院学生会主席、各楼栋学生会主席,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委员会主席为学生会主席。
学生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二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四分之一以上的学委会委员联名要求,并报送学校党委批准可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由全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一周内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学生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同学公布;
(二)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1、选举南昌大学学生会主席、主席团成员;
2、检查,监督学生会系统的各项工作;审议校学生会上一阶段的工作报告,审核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作出相应决议;
3、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经过,并经校党委批准,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4、成立下一届学代会筹委会并召集下一届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委员的产生及更换
1、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楼栋民主选举推荐,经资格审核经过,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2、学生委员会委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表决经过,予以罢免;
3、学生委员会委员离任时,原则上由所在院系、楼栋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委员候选人,经学生会同意后,予以接纳。
第十一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一)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是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对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负责,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0人,副秘书长3人.主席团对校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二)职权
1、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学委会的决议,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在学生委员会开会期间向学生委员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2、根据工作需要,经学生委员会批准设置和调整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部门负责人;
3、领导监督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各院系、楼栋学生会的活动。
(三)产生和更换
1、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在学委会委员当中选举产生;
2、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表决经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予以罢免;
3、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离任时,学生委员会应于两周内召开全体会议,协商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一)校学生会主席职权
1、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系、楼栋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
2、负责沟通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接受校团委的工作指导;
3、对外代表校学生会。
(二)校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校学生会某方面工作。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职能机构
校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素质拓展部,网络信息部,文艺部等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第十四条 基层学生会组织
(一)各院学生会,各楼栋学生会,年级委员会及班级委员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各院系、楼栋学生会在本院系、楼栋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受校学生会监督。
(二)权利和义务
1、院学生会、楼栋学生会是校学生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在校学生会的统一协调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经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全面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校学生会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应定期召集院系学生会、楼栋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院系、楼栋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协商、组织和部署全校范围内的大型活动。
第十六条 各院系、楼栋学生会由各院系、楼栋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各院系、楼栋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报本院系、楼栋党、团组织和学生委员会批准后,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会应派代表出席。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七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品学兼优、才干卓越、胸怀宽广”;
(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对校学生会干部应定期做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院系。
第五章 其 她
第二十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校学生会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以及大型活动的专项赞助。
经费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表彰先进。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南昌大学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本章程自经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可设立校区学生会,在校学生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开展各校区的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区学生会主席在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为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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