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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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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6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QL110型固定式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简明设计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依据《GB50307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简明设计如下: 一、防护区的设置 1.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 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 m3;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 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 m3。 2.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 h。 4.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 Pa。 5.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6.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7.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8. 防护区的泄压口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 泄压口面积(m2);   —— 灭火剂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kg/s);   —— 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Pa)。 二、设计用量的计算 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其它灭火浓度可按《GB503070- 》附录A中附表A-1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GB503070- 》附录A中附表A-2的规定取值。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4.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5.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6.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7. 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和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 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 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kg);   —— 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   —— 灭火剂过热蒸汽在101KPa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比容(m3/kg);   —— 防护区的净容积(m3);   ——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可按《GB503070- 》附录B的规定取值。    灭火剂过热蒸汽在101KPa大气压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比容,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 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    系统灭火剂储存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 系统灭火剂储存量(kg);   ——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kg);   —— 管道内的灭火剂剩余量(kg)。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三、系统设计 1.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2.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量体积的80%。 3. 管网布置宜设计为均衡系统。 4.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五、系统组件 1.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由贮存容器、容器阀、集流管、连接管、液体单向阀、选择阀、信号反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驱动装置、压力表、气体单向阀、管路管件、喷嘴、机架及控制器等组成。??? 2. 七氟丙烷灭火装置由贮存容器、容器阀、连接管、信号反馈装置、安全泄放装置、驱动装置、压力表、喷嘴、外壳箱体及控制器等组成。 六、操作与控制 1. 采用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2.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无管网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4.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5.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6.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7.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8.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七、安全要求 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2.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5.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经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 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7. 防护区内设置的无管网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 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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