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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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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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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外派人员的管理,明确外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休假及考核等情况,使外派人员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如期完成公司赋予外派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派遣至合作公司和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项目公司任职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总部统一派遣至合作公司或全资公司、参股公司、控股公司、项目公司(以下简称“派驻公司”)任职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拟外派工作地为入职时约定工作地点以外的(以分公司管辖区域为单位);
(二)拟外派工作地为家庭常驻地以外的(家庭常驻地指未婚者与父母或已婚者与配偶居住地);
(三)外派时间连续一个月(不含)以上并办理相关异动手续的。
备注:外派时间连续一个月(含)以内的依出差手续办理。
第四条 不属于外派人员的情形:
(一)轮岗学习人员不属于外派,工资仍在原派出公司核算发放,考勤及考核等相关资料需由轮岗公司提供。
(二)外派人员在外派工作地结婚安家后不再属于外派。
第二章 外派流程
第五条 原则上普通岗位,公司不提倡外派,能够在当地招募的岗位,应以当地招募为主。需要人才支持时,由派驻公司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外派人员需求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呈所在公司和支持方的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审批同意的外派人员,人力资源中心应在派出前组织相应的培训,并与派驻公司的相关人员共同制定拟任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详见附件二),一式叁份,分别由公司总部、派驻公司和外派人员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总部人力资源中心根据经批准的外派安排向派驻公司和外派人员发送《外派通知单》(详见附件三)、《职位说明书》,同时抄送给原用人单位。外派人员按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前往派驻公司报到。
外派人员的人事任命决定统一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中心以正式文件公布。
第八条 原则上,公司主管级(含)以上岗位的人员才考虑外派。派往各分子公司的人员,接受派驻公司的统一管理。
(一)外派人员离开派出公司前均需填写《工作交接表》(附件四)并完成交接方可实施外派。
(二)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应当致力培养自己岗位的当地接班人员,外派人员在完成外派任务,或外派人员岗位有合适的当地接班人员或外派期限届满,原则上公司(分子公司)应当召回外派人员并安排适当的职位。
第三章 外派待遇
第九条 若外派人员属同级岗位异动,则工资不变;若外派人员属不同级岗位异动,则在新岗位工作满一个月后依公司薪酬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
(一)外派人员的工资、年终奖等,原则上均由派出公司发放。
(二)如须派驻公司发放工资、年终奖等时,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总部人力资源中心书面通知派驻公司办理。
第十条 所有外派人员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在外派期间由派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购买。
第十一条 按规定享受相应比例的外派补贴。外派补贴是指对因公司工作需要从原工作地点外派至国内其它城市工作长达连续一个月(不含)以上的员工发放生活补贴和住房补助。外派补贴随工资一起发放,标准及城市分类如下:
(一)已婚的外派人员,享受全额外派补贴,未婚的外派人员,享受相应外派补贴的80%。
(二)外派地点为距离派出地500公里以内的,享受相应外派补贴的80%;外派地点为距离派出地500公里以外的,享受全额外派补贴。
(三)外派人员的婚姻状况及其配偶的居住情况,外派本人应当向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如实提供并备案。
(四)外派补贴按员工在外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在外工作天数系指外派人员在外派工作地点工作的天数。外派员工因事请假、休各种假期均不算在外工作天数。
外派补贴计算公式为:当月外派补贴 =外派补贴标准×当月在外工作天数
表一 外派补贴标准与城市分类
城市类别
职务级别
外派补贴标准(元/月)
一线城市
二线城市
三线城市
四线城市
总裁
5000
4500
4000
3500
副总裁
3000
2700
2400
2100
总经理/总监
(高级、正级、副级)
1800
1600
1400
经理
(高级、正级、副级)
1500
1350
1200
1050
主管
(高级、正级、副级)
1000
900
800
700
专员
(高级、中级、初级)
800
720
640
560
助理
(高级、中级、初级)
500
450
400
350
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二线城市: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三线城市:地级城市
四线城市:县级城市
第十二条 外派地点为距离派出地500公里以外的且属两地分居的已婚外派员工自派出日起,原则上可享受一年2次的外派探亲假。并报销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标准如下:
表二 各职级探亲假规定
城市类别
职务级别
探亲假规定
假期频率
假期时间
可乘交通工具
总裁
1年2次
每次10天(不含路程)
飞机、高铁
副总裁
1年2次
每次9天(不含路程)
飞机、高铁
总经理/总监
(高级、正级、副级)
1年2次
每次8天(不含路程)
飞机、高铁
经理
(高级、正级、副级)
1年2次
每次7天(不含路程)
飞机、高铁
主管
(高级、正级、副级)
1年2次
每次6天(不含路程)
动车、火车、汽车
专员
(高级、中级、初级)
1年2次
每次5天(不含路程)
动车、火车、汽车
助理
(高级、中级、初级)
1年2次
每次5天(不含路程)
动车、火车、汽车
说明:(1)外派人员调往异地工作满半年才可享受探亲假,原则上每半年享受一次异地假,本半年不享受的,不累计到下半年,过期作废。
(2)主管级、专员、助理级人员,能够选择乘坐飞机、高铁等其它交通工具,持相关票据,以当期火车硬卧票价为上限予以报销。
(3)原则上,异地调动人员享受异地假时,应先使用年假及倒休。
(4)如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深圳出差的,则视为安排一次返深圳机会,鼓励合并执行。返深圳的差旅费报销按公司差旅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5)如本人因工作原因无法享受异地休假,则其家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前往探望时,可按员工享受的报销次数和标准报销 1 大人1小孩的往返交通费。
(6)对于因工作任务而不能允许探亲的,假期天数能够累加。外派结束后,探亲假于当月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享受派驻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均由派驻公司按规定报销。
(一)新成立公司筹备期外派人员,享受派出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由派出公司按规定报销。
(二)外派人员在派驻地住宿费用由外派人员个人承担,外派人员住在派驻公司的自有或租用物业的,应按照所住面积向派驻公司交纳相应租金。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外派期限一般为二年一期。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其行政编制归属派驻公司,人员编制归属派出部门,人事关系仍在派出公司。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的出勤考核工作由派驻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每月1日前报给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外派人员的考勤、请假、休假、迟到、旷工等根据派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的派出日期、外派补贴标准、外派补贴的调整、完成外派工作返回原派出公司的日期等,均由派驻公司在每月3日前上报《外派人员出勤表》时如实备注清楚。
第十七条 外派人员的岗位调整,由外派人员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派驻公司和派出公司的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除接受派驻公司组织的绩效考核外,同时接受原派出公司的相应考核。垂直管理的部门直接上级考核比例为 50%,所在公司的直接领导考核比重占 50%,考虑到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做如下规定:
(一)业务考核:外派人员的业务考核由派出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述职,一般为每季度一次。
(二)日常考核:外派人员的日常考核由派驻公司负责,日常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日常考勤等方面。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司报告个人工作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派驻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的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当面述职,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且不限报告形式。
(一)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外派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股东关系、经营班子工作评价、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人员状况、项目进度,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情况、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原派出公司协助解决的困难、对外派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看法等。
(二)按公司规定的月、季、年定期的向直接领导汇报外派公司项目情况;由原派出公司统一安排半年度的年中总结和一年度的年终总结和述职报告。
第二十条 外派人员如在外派期间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报告,需派驻公司及原派出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按顺序交接,工作、业务接口、客户联系方式、资产等交接清楚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核算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派人员因公司情况变化、个人提出离任申请及未经过公司考核等原因调回原派出公司的,由派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统一调配。
(一)外派时间终止后,派驻公司对外派人员的表现进行鉴定,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领导的审批意见进行外派、安排其至相应的部门就职或办理辞退手续。
(二)如果暂时没有空缺岗位,则由人力资源部门继续进行管理,负责管理其日常的活动,包括继续培训及外出学习等。
(三)外派人员在外派期满后,提出申请不回调,人事关系转入调入派驻公司,工资福利按照调入公司标准执行。
(四)外派人员自调入地调回原派出公司工作后,外派津贴、探亲交通补贴、探亲假等自调动之日起取消。
第五章 外派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外派人员的奖惩制度由各部门根据其工作能力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处罚。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有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人员可报原派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予以辞退。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或避免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应报原派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给予嘉奖。
第二十三条 未经派出公司书面授权,外派人员均不得对外擅自承诺超出公司经营政策的条件,不得擅自签署协议、合同,特别是不能以公司的名义涉及到对外担保,如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员个人负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妥善保管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防止丢失、泄密;同时妥善处理合作公司或派驻公司的相关文件,以防泄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请参照公司与派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度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权归属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一:《外派人员需求申请表》
附件二:《岗位说明书》
附件三:《外派通知单》
附件四:《工作交接表》
附件一:
外派人员需求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申请岗位
申请外派时长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工作地点
建议人选
外派事由
派驻单位审批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派驻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总部审批
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总裁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岗位说明书
年 月 日
姓 名
身份证号
任职部门
担任职务
入职日期
任职资格
岗位职责
员工签收
本人 已认真仔细阅读了本公司的《岗位说明书》,并完全知悉和理解该确认表的内容并严格遵守。
签字: 日期:
附件三:
外派通知单
xx单位/部门:
因工作需要,现外派 xx部门xx岗位 xxx 到 xxx部门 任 xxxxx 一职,请办理好相关接收手续。
人力资源中心
二〇xx年xx月xx日
说明:1、接通知单后,调动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调动人员持通知单及《岗位说明书》在规定时间到新工作部门报到。
外派通知单
回执
xx单位/部门:
xxx 已于 年 月 日到本单位报到。
单位/部门负责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附件四:
工作交接表
年 月 日
交接人
部门
职务
序号
交接项目
工作说明(包含工作步骤、进度、联系人等信息)
接收人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如表格栏目不足,可加多栏目填写或另外附纸详细说明。
我确认已将所有工作项目清楚、完整地移交给接收人。
移交人: 日期:
我确认已清楚地接收上述工作交接事项。
接收人: 日期:
我确认该员工已完成了所有工作交接。
直属领导: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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