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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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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某县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文化建设,根据《赣州市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解决乡(镇、场、管委会)开展“三项活动”和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放映爱国主义教育电影的资金。 第二章 活动的内容、组织 第三条 开展农村文化三项活动内容: 1、乡(镇、场、管委会)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到农村进行的文艺演出,每年演出4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2、乡(镇、场、管委会)购买电影到农村和为农村义务教育放映影片。每个行政村放映12场。在农村每场电影不少于一部故事片和两个科教片;为每个中学、中心小学、村完小每学期放映不少于2场,每场电影不少于一部故事片和一个科教片。 3、乡(镇、场、管委会)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展览和比赛等文体、科技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活动。 第四条 为保证三项活动的质量,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参与“三项活动”的各级各类专业文艺团体和电影放映队实行资格申报。凡是参加“三项活动”的演出团体和电影放映公司(队),必须到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进行演出许可审批。 第五条 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对演出的节目和放映影片的内容要进行审核,对进入“三项活动”演出市场的演出团体的节目和影片内容,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将组织专家评审,并择优推荐。各乡(镇)根据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的推荐,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文艺团体和电影放映单位购买演出和影片放映。 第六条 为丰富文艺演出的内容,提高演出质量,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可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推荐或引进市级以上(含市级)文艺表演团体到乡镇进行演出。 第七条 为提高组织开展农民文体活动的质量,县文化馆要加强对活动的业务指导,参与乡镇的组织策划工作,乡镇开展文体活动时,要主动邀请县文化馆派人指导。 第八条 乡(镇、场、管委会)要按当年县下达专项资金额度,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年度文化“三项活动”方案和活动经费预算,上报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汇总后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下年度文化三项活动方案活动经费预算,报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在12月底前将下年度文化“三项活动”方案审核意见批复给县市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 1、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行政村为农民群众进行的文艺演出,乡(镇、场、管委会)支付给文艺演出团体的演出费。 2、购买电影为农民群众免费放映,乡(镇、场、管委会)支付给放映费。购买电影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费放映,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支付给放映公司(队)放映费。 3、按全省统一实行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的最高限价,各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每场演出最高不得超过:省级4000元,市级3000元,县级 元;每放映一场电影230元。 4、县、乡(镇、场管委会)组织农民群众开展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或具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支付组织开展活动的相关成本性费用(不含设备、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专户,独立核算,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 1、县财政部门按照文化“三项活动”方案和活动经费预算,分季度与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结算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将资金拨入专户,保证“三项活动”经费正常支付。 2、文艺表演团体、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和放映后,凭乡(镇、场、管委会)或学校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农村文化活动经费报帐票据,由所在乡镇财政所根据年度文化活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签章后,到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报帐。 3、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在审核报帐时,必须严格履行报账手续,杜绝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和弄虚作假等现象的产生,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4、电影放映单位报帐时必须同时填写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报表,并录入网上专项统计系统。 第十一条 建立“三项活动”开展月报制度,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财政部门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周将开展的演出,放映的场次和文体活动的项目、次数,参加活动人数和经费使用情况分别报市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和财政部门,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汇总后分别向省上报。 年终,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财政部门要将“三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把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 第十二条 乡(镇、场、管委会)和学校按年度“三项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不补,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乡镇制定“三项活动”计划方案和编制的活动经费预算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十一月底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财政部门将当年乡镇“三项活动”计划和活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别上报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县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三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主要内容:“三项活动”的开展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的质量和文体活动效果。 第十五条 县文化稽查大队要加强对农村文化“三项活动”特别是文艺演出的监管,防止低级庸俗的文艺演出和走私盗版等低劣影片放映。 第五章 奖励处罚 第十六条 建立“三项活动”奖惩制度。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和县财政局在每年的十一月至十二月份对当年农村文化“三项活动”的开展情况、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年终工作检查,在检查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评选出当年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从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一部分作为农村文化活动激励资金,对实施乡村文化活动积极主动、成绩显著的乡(镇、场、管委会)、民间文艺团体等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经集体讨论后,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对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骗取、虚报、冒领等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该单位一年的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某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某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你单位 三项活动经费计 元,其中看戏 元,看电影 元,本单位自行开展活动 元(其中安排 元用于全县性文化骨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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