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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事件应急预案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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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落实《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整体方案》, 有效预防、 及时控制消除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及其危害, 指导和规范各类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防止疫情借铁路交通工具传播, 保障广大旅客、 铁路职工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制定本预案。 1.3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她服务是公共事件性质、 危害程度、 涉及范围、 铁路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 、 重大( Ⅱ级) 、 较大( Ⅲ级) 一般( Ⅳ级) 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Ⅰ级) 主要包括: 国内突然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共健康严重损害, 并有可能借铁路传播, 国务院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参与处理的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 主要包括: ( 1) 省际间或铁路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流行或甲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费炭疽发生, 并有可能借铁路传播。 ( 2) 跨两个以上铁路局范围乙、 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 3) 铁路车站、 旅客列车及铁路单位内部发生的食物中毒人数100人( 含100人) 及以上, 或出现1人及其以上死亡病例。 ( 4) 铁路单位内部发生的集体性急性职业中毒10人( 含10人) 及以上, 或出现1人及其以上死亡病例。 ( 5) 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 6) 铁道部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响应: 旅客列车上发生30人以上中毒或1人以上死亡的旅客食物中毒、 铁路单位发生30人以上中毒或1人以上死亡的职工职业中毒事故、 铁路范围内发生传染病流行、 地方政府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要求的。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 主要包括: ( 1) 铁路局范围乙、 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 2) 铁路车站、 旅客列车及铁路单位内部发生的食物中毒人数50-100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 3) 铁路单位内部发生的集体性急性职业中毒5-10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 4) 铁路局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 主要包括: ( 1) 铁路车站、 旅客列车及铁路单位内部发生的食物中毒人数30-50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 2) 铁路单位内部发生的急性职业中毒3-5人, 未出现死亡病例。 ( 3) 铁路局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内突然发生的重大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造成火灾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 并有可能借铁路传播的事件, 铁路车站、 旅客列车、 铁路单位内部发生的30人以上食物中毒, 3人以上职业中毒, 以及因自然灾害、 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共身心健康的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 1) 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提高全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 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做好人员、 技术、 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 预警, 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 早处理。 ( 2) 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 性质和危害程度,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铁道部及铁路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 3) 管理规范、 措施果断。铁道部和铁路局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作出快速反应, 及时、 有效开展监测、 报告和处理工作。 ( 4) 依靠科学、 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 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 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学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 资源共享, 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统一领导 铁道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铁道部和部属相关单位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部长担任, 副组长由卫生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有运输、 卫生、 安监、 公安、 外事、 宣传等部门。 铁道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国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采取行动; 负责在铁路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铁路局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指挥。铁道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卫司, 值班电话为51842967( 市电) 42967( 路电) 。 2.1.2 铁路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铁路局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卫生的副局长担任, 副组长由卫生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运输、 卫生、 安监、 公安、 外事、 宣传等部门。铁路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铁路局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 作出处理决策, 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各铁路局要设立铁路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专用电话。 2.2日常管理机构 铁道部及各铁路局设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2.1铁道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劳卫司司长担任, 副主任由劳卫司主管卫生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运输、 卫生、 安监、 公安、 外事、 宣传等部门的有关同志组成。 铁道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是负责与应急办、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的协调、 联系, 共同组织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 二是负责提出完善铁道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和意见; 三是做好对铁路局、 专业运输公司、 铁路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 审核相关应急预案; 四是负责做好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 协调工作, 落实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五是负责指导铁路局、 专业运输公司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六是负责做好日常基础工作, 掌握全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 并建立相应台账。 2.2.2铁路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铁路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铁路局劳卫处处长担任, 副主任由劳卫处( 社保处) 主管卫生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运输、 卫生、 安监、 公安、 外事、 宣传等部门的有关同志组成。 铁路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参照铁道部应急预案相关内容自行确定。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铁道部和各铁路局设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 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价格、 卫生监督机构是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 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要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5部门协作 2.5.1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并相互配合、 协调开展工作。 2.5.2卫生部门: 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协调组织控制、 处理和消除疫情。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咨询, 指导相关单位预防和控制疫情在铁路职工和家属中传播, 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2.5.3运输部门: 负责组织客运运输部门防止和控制疫情借铁路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保证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人员、 医疗救护器械与药品和相关物资的运输。 2.5.4公安部门: 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 为抢救、 隔离、 运送病人提供安全保障; 协助卫生部门对拒绝按规定隔离处理的传染病患者和接触者依法强制执行; 打击利用突发事件扰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稳定, 保证铁路运输安全。 2.5.5外事部门: 负责掌握进出境旅客的情况和信息, 组织协调处理涉外有关工作; 配合国境卫生检疫机构, 做好铁路口岸入出境人员、 交通工具、 各类货物的应急处理工作; 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优先经铁路口岸及时运送。 2.5.6安全监察部门: 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事件的现场勘查、 事故原因及定性分析。 2.5.7宣传部门: 负责组织新闻报道和对外发布新闻等工作。 2.5.8计划、 财务部门: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项目的审批和款源落实, 按规定分别在营业外、 基建、 更新改造、 大修及其它有关经费项下列支。 3.预防预警 3.1 监测 铁道部及各铁路局要建立突公共卫生发事件监测、 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 卫生监控机构负责开展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要结合实际, 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铁道部和铁路局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保证监测质量。 3.2铁道部及各铁路局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地方和铁路医疗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 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发展规律和特点, 及时分析其对公共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 可能的发展趋势, 及时做出预警。 3.3报告 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为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执行职务的卫生人员为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也有权向铁道部和铁路局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 单位及个人。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标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铁道部及各铁路局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 作出相应级别反应, 同时, 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 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 以有效控制事件, 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特点, 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 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 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范围局限、 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 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 及时撤销预警。 铁道部和铁路局对在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高度重视, 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 确保迅速、 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 边处理、 边抢救、 边核实的方式, 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之外的铁路局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 要及时通知相应的疾病防治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铁路局范围内发生, 并服从铁道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局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激反应措施 4.2.1铁道部、 铁路局 ( 1)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 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 调集全路或本局范围内各类人员、 物资、 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 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防止事故发生。 ( 3) 甲型、 乙型传染病爆发、 流行时, 应按照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疫区采取相应的疫情控制措施; 对铁路车站、 旅客列车、 铁路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 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 划定控制区域, 并采取控制措施。 ( 4) 交通检疫: 发生检疫传染病疫情时, 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 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 对病人、 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 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 准确把握, 实事求是, 正确引导舆论, 注重社会效果。 4.2.2铁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 1) 组织协调地方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接诊、 收治和转运工作。 ( 2组织铁路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 3)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 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 4) 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 预防服药。 ( 5) 督导检查: 铁道部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各铁路局突发公共卫生进行督导检查。 ( 6) 发布信息与通报: 由铁道部统一向社会发布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公告。铁道部要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7)普及卫生知识: 针对事件性质, 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 提高广大旅客、 职工家属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包括事件概况、 现场调查处理概况、 病人救治情况、 所采取的措施、 效果评价等。 4.2.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各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 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 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 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 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 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 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对传染病病人、 疑似病人、 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 查明传播链, 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 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 足够的标本, 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化验、 监测, , 查找致病原因。    4.2.4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应急管理部门的领导下, 开展对医疗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 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开展食品卫生、 环境卫生、 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 (3)协助铁道部和铁路局有关部门依据《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5 非事件发生铁路局的应急反应措施 (1)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铁路局应根据其它铁路局发生事件的性质、 特点、 是、 发生区域和方式趋势, 分析本铁路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2)组织做好本铁路局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 3) 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 必要时, 建立专门办公制度。 ( 4) 开展重点人群、 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衣服控制工作、 防患于未然。 ( 5) 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6) 根据铁道部决定, 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Ⅰ级响应) 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部署行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及跨铁路局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Ⅱ级响应) 由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并负责协调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铁道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铁道部关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级应急响应的命令》的形式宣布, 命令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 相应级别、 响应单位及各自职责等内容。宣布应急响应启动的命令应抄送应急管理办公室、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铁路局范围内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Ⅳ级响应) 由铁路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并负责协调指挥。应急响应启动时, 应急领导小组应宣布进入应急状态,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 信息发布、 宣传教育、 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 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 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铁道部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 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铁道部结束应急行动, 由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铁道部关于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的形式宣布。命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的通知应抄送应急管理办公室、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铁路局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提出终止应激反应的建议, 报铁路局批准后实施。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 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 现场调查处理概况、 病人救治情况、 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 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结束后10天内提出, 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 报部应急管理办公室。 5.2奖励 铁道部和铁路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 报告、 调查、 控制和处理过程中, 有玩忽职守、 失职、 渎职等行为的,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 平战结合, 铁道部、 铁路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 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 建立健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铁道部、 铁路局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 技术平台,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 处理、 分析、 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 实现应急管理部门、 医疗救治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 1) 各铁路局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 建立功能完善、 反应迅速、 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健全覆盖全局、 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 改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建设和实验室设备条件; 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 提高流行病学调查、 现场处理和实验室监测检验能力。 ( 2) 各铁路局要明确职能, 落实责任, 规范执法监督行为, 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单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 ( 3) 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下, 依靠地方医疗机构, 构建适应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的医疗救治体系。 6.1.3铁道部、 铁路局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救治队伍, 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1.4 演练 铁道部和铁路局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 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1.5 科研和交流 铁道部和铁路局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 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 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 药物治疗、 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等, 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 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引进先进技术、 装备和方法, 特别是新发、 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 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研究, 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 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铁道部和铁路局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铁道部和铁路局要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铁道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新情况, 加强调查研究, 同时要借鉴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 法规, 起草和制订不不断完善应对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章、 制度, 形成科学、 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铁道部和铁路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 影视、 报刊、 互联网、 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广大旅客和职工家属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宣传卫生科普知识, 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 修订和补充。 铁道部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 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铁路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规定, 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铁路局实际情况, 组织制定本铁路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附 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 波及范围广泛, 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 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 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 且病例不断增加, 范围不断扩大, 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中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 猴痘、 黄热病、 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 在中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中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 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本预案由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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