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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联丰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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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联丰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7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联丰旧村改造 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宁波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 〕182号、 〔 〕755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土字A〔 〕0374号) 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 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 浙土字B 〔 〕-0664、 浙土资办〔 〕91号) 和《关于调整联丰村地块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复函》(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甬发改投资函〔 〕62号) 文件精神, 按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分别简称《条例》、 《细则》) 、 甬价管〔 〕117号文件、 《海曙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及土地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拆迁地域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方案。 一、 拆迁范围 原联丰村仲家桥、 张家弄等自然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 详见规划红线图) 。 二、 补偿安置对象 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它依法应予补偿安置的人。 三、 安置计户 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作为安置计户依据, 一证一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应合并计户: ( 一) 夫妻双方各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 应合并计算为一户; ( 二)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同一建筑物, 权属人不同, 应视作一户。 四、 安置人口 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数确定。虽有常住户口, 但系寄居、 寄养、 寄读的人员, 不计入安置人口。符合《条例》第二十七规定情形的人员也应计入安置人口中。( 具体详见《海曙区望春街道联丰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具体实施方案》) 五、 可补偿安置面积 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应符合《意见》十五条规定。如有差异的, 或被拆迁人有异议的, 按照《意见》十六条规定予以认定。 六、 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 经区或区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违法建筑, 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不予补偿。 七、 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 ( 一) 补偿面积 被拆迁人每户被拆合法建筑面积在250㎡以内的, 按可安置面积安置; 被拆迁人每户被拆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的, 超过部分按照《细则》第二十九条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产权人在同一拆迁区域内有多处住宅用房的, 应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的被拆合法建筑面积。 ( 二) 补偿方式 住宅用房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或调产安置二种, 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 1、 货币安置 ( 1) 货币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 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 2) 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 《细则》第二十八条、 甬价管〔 〕117号文件,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上月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结算差额确定。 ( 3) 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与商品住宅基本造价结算差额, 按《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2、 调产安置 ( 1) 每户可安置面积以一调一方式予以调产, 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与商品住宅基本造价结算差额, 按《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 2) 在被拆迁人选择套型, 允许靠档、 扩档各一档, 靠档扩档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被拆迁人有多套调产安置用房的, 只能在一套安置房上靠档扩档。 ( 3) 调产安置用房的自行车房按甬价管〔 〕117号文件第二条第( 三) 款规定计收。 ( 4) 安置用房的靠扩档价格、 楼层差价和中高层、 高层的公摊面积等, 拆迁人应依据市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三) 其它补偿 1、 经认定合法的附属物补偿、 住宅装饰补偿、 附属设施搬迁等, 拆迁人应按甬价管〔 〕117号文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 个人合法住宅未经规划、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用途作营业房的, 一律作住宅处理, 但对被拆迁人自行经营, 并持有房屋产权证明、 有效工商登记证、 有效税务登记证, 其营业部分面积( 以拆迁前工商、 税务部门界定的面积为准) 按甬价管〔 〕117号文件第八条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补贴费视不同用途的相应标准50%计算。 ( 四) 临时过渡 1、 选择调产安置的: 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临时过渡补贴费, 被拆迁人任选一种。临时过渡期限从拆迁协议中约定的搬迁之月起计算至安置用房交付之月后4个月止。 临时过渡补贴费标准按甬价管〔 〕117号文件第四条执行。超过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 按《条例》第三十五条、 《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2、 选择货币安置的: 对于选择购房资金的, 按甬价管〔 〕11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标准执行。 ( 五) 其它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提前搬迁、 腾空交房的被拆迁人, 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励费。 八、 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 经规划、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非住宅用房, 根据《条例》、 《细则》和甬价管〔 〕117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九、 补偿安置资金的预算和落实 联丰旧村改造拆迁红线范围内, 预测个人住宅面积约为93788㎡, 非住宅面积约为21536㎡, 预测拆迁安置总费用约为81220万元。( 不含货币安置资金) 该项目受宁波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委托, 拆迁资金由委托单位和海曙区人民政府直接拨款。 十、 安置用房安排 安置用房建造地址为: 东至丽园南路、 西至机场路、 南至规划道路、 北至联丰玫瑰苑。( 详见规划红线图) 十一、 搬迁期限: 年 月 日。 宁波市海曙区旧村改造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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