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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杯全国学科大赛组织委员会竞赛研究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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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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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杯全国(学科)大赛组织委员会竞赛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奥林匹克杯全国(学科)大赛组织委员会竞赛研究中心是奥林匹克杯全国(学科)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奥赛委”)的下属机构,能够对外简称“奥林匹克杯全国学科竞赛研究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学科竞赛,组织、指导开展奥林匹克杯全国(学科)大赛、活动。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各地大中小学以及有关研究、出版机构的教育工作者、研究者、编辑人员,积极开展学科竞赛研究,为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青少年素质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中心的工作范围是:
1.开展学科竞赛的理论研究;2.开展学科竞赛赛纲制定研究;3.进行学科竞赛组织的经验交流;4.组织研究成果的评选、发表与出版;5.组织、指导青少年开展学科竞赛活动;6.参与编辑学科竞赛出版物;7. 组织青少年参加学科竞赛;8.开展其它有关活动。
第二章 研究员
第五条 本中心采取研究员制。
申请加入本中心的研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加入本中心,拥护本中心章程;2.愿意参与学科竞赛活动;3.组织青少年参加过奥林匹克杯全国(学科)大赛;4.应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
第六条 研究员加入本中心的程序是:
1.填写《研究员登记表》,交纳研究员证工本费;2.经秘书处审核经过,颁发有效期两年的《竞赛研究中心研究员证》。
第七条 研究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中心的活动;2.获得本中心的服务;3.对本中心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4.拥有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5.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 研究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中心决议;2.维护本中心的利益和声誉;3.支持本中心的发展,完成本中心委派的任务;4.向本中心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九条 研究员退出本中心应书面通知秘书处,交回研究员证。
研究员如严重违反本中心章程或有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常务理事会经过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竞赛研究中心理事会是本中心的权力机构,由学科奥赛委任命的理事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
1.决定本中心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本中心章程;4.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主持。能够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竞赛研究中心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候选人由学科奥赛委提名。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3.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4.制订工作计划;5. 经秘书长提名任命副秘书长;6. 任命学术委员会成员;7.决定其它应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宜。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能够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秘书长主持本中心日常行政工作,由学科奥赛委任命。秘书长的主要职权是:
1.组建秘书处,主持秘书处工作;2.主持学术委员会行政工作;3.管理、协调本中心各部门的工作;4.任命本中心工作部门负责人。5.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中心的行政机构,管理本中心行政工作。秘书处工作范围:
1.进行研究员登记、发证;2.对研究员进行各项考评;3.处理本中心日常事务,管理本中心财务;4.处理其它行政事务。
秘书处由秘书长组建,由副秘书长、专职与兼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劳动人事制度聘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中心的学术指导、咨询机构,负责本中心学术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学术委员若干人组成。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具备一定学术条件。
学术委员会主任是本中心首席学术代表,领导本中心学术工作。
第十五条 本中心能够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负责执行专项事务和临时事务。由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学科奥赛委拨款。
第十七条 经费主要用于本中心的办公费用、各类会议、课题研究、评比奖励、联络通讯等项的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科奥赛委批准后实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竞赛研究中心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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