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焦化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一 、总 则 4
二、安全管理体系 8
三、安全管理制度 11
(一) 安全检查考评制度 11
(二) 领导干部深入现场制度 12
(三)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3
(六)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19
(七) 事故汇报、分析、处理制度 23
(八) 矿井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25
(九) 应急救援制度 26
(十)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27
(十一) 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28
(十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29
(十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31
(十四)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31
附一:驻地安全监察处基本职责与工作制度(试行) 33
附二:煤焦化基本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40
附三:车辆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暂行) 48
四、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53
(一) 基本规定 53
(二) 采 掘 54
(三) “一通三防” 58
(四) 机电运输 61
(五) 基建矿井安全检查标准及处罚办法 64
(六)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与处罚办法 70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 78
第一部分: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78
(一) 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78
(二)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79
(三) 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80
(四)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81
(五) 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83
(六)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84
(七) 分管基建工作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85
(八) 公司分管其他工作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86
(九)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87
(十) 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88
(十一)安监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89
(十二)生产部经理责任制 90
第二部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91
(一) 安监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91
(二) 生产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93
(三) 总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95
(四) 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97
(五) 基建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98
(六) 战略发展规划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00
(七) 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01
(八) 物资供应中心安全生产制度 102
(九) 销售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103
(十) 党群工作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05
(十一)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106
(十二)纪检审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07
(十三)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08
(十四)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109
(十五)团委青年工作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10
煤焦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 、总 则
1、 为了全面系统地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工作行为,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3、 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安全原则,确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4、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5、 公司董事长是全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6、 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7、 公司所属各矿矿长(或项目部),各子公司总经理,各洗煤厂、焦化厂厂长是所在单位(或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8、 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对全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9、 公司总工程师、各矿(厂)、各子公司总工程师对公司及各矿(厂)、子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和“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10、公司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公司分管生产、机电、运输、基建的副总经理,分别对其所分管单位(或业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2)公司所属各矿(厂)、子公司行政副职分别对其所分管的单位(或业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11、 公司遵循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并发挥其积极作用。
(1)公司及各矿(厂)、子公司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督察各级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提出奖罚意见。
(2)公司及各矿(厂)、子公司的工会主席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发挥职工代表、安全“网员”的作用。
(3)公司及各矿(厂)、子公司的团委书记(青年工作部长)组织青年参加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发挥青年安全“岗员”的作用。
(4)公司及各级妇联组织应开展“送温暖”、“家属联保”等多种形式支持、协助安全管理工作。
12、公司安监部是全公司安全管理的专职机构,对全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13、公司支持各驻地安监处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14、公司所属各矿(厂)、子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15、公司所有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6、公司配置、使用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符合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否则不得使用。
17、公司每月必须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每季至少召开一次通风例会。
18、公司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重中之重来抓,必须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
19、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20、各生产单位按公司规划进行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公司安监
部会同生产部组织按月(或季)进行考评。
21、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2、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检查、评比、设备维修等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操作规程。
23、公司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管理人员和员工,按章处罚有关“三违”人员。
(1)公司从生产成本中提取适当费用作为奖励基金,奖励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及各级管理人员。按章处罚有关“三违”人员,由安监部组织按月考评、发出。
(2)公司对各生产单位执行安全结构工资,由安监部按月组织考核评定,人力资源部单独计算发放。
(3)公司安监部组织生产,机电等有关部室,对所属各矿(厂)、子公司质量标准化情况按月(或季)进行考评、奖罚。
24、公司员工要按计划进行培训,各级相关领导、特殊工种要按规定应持证上岗。
二、安全管理体系
1、公司设立以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为主要领导的、公司党群领导及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对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管理。
2、分管安全副经理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全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直接领导。
3、安监部是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向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对全公司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4、各矿厂、子公司、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党、政、工、团负责人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在业务上要接受安监部的指导。
5、驻地安全监察处是公司安监部派驻安全机构,对驻地所在单位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矿(厂)、子公司应成立专职安全检查机构,按规定配足适应工作的安检员,对所有工作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7、各洗煤厂、焦化厂必须成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机构,负责本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各矿(厂)、子公司的“网员”、“岗员”,在其所在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工会、团委具体负责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9、各区队应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职工“联保、互保,自保”工作及现场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单位安监部门业务上的指导。
10、每个员工在生产现场,有履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按章操作的义务,接受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监察检查
驻地安监处
90
分公司安委会
安全管理体系图
工 作 现 场
安 监 科
岗 网 员
区队安全组
安 检 员
安 监 部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三、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安全检查考评制度
1、为了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使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使安全检查、考评管理工作做到扎实、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所属生产单位都应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接受监督、检查、考核、评分、定级。
3、公司的安全检查由安监部组织实施,督察由安监部、党群工作部、纪检审计部组织实施。
(1)安监部不定期重点对各矿(厂)、子公司单位领导靠前指挥,干部值班、跟班及重大隐患整改进行督察,并提出奖罚意见。
(2)党委工作部组织有关部室不定期对各矿(厂)、子公司单位领导靠前指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并提出奖罚意见。
(3)每月下旬,安监部组织生产、机电等部门对各矿(厂)、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评分,评分作为计算安全奖和结构工资的依据,同时对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评分定级,奖罚。
4、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由安监部组织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经常修改,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质量标准化评分,定级按神华质量标准化标准评定。
5、各矿(厂)、子公司都应对区队、车间、工段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全面安全检查,平时进行不定期监督。并进行奖罚。
6、公司对重大隐患进行通报,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 领导干部深入现场制度
为确保我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深入一线,靠前指挥,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凡公司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及有关部室管理人员必须按公司规定天数深入井下或地面厂(处)车间工段,每少一次从当月安全奖中扣除100元。
2、凡公司所属各矿(厂)、子公司主要领导及相关科室管理人员深入井下或车间工段次数必须符合公司规定,每少一次从当月安全奖中扣除150元。
3、公司机关部室人员入井到厂必须填写安全检查卡,安全检查卡必须由矿(厂)、子公司陪检人员签名,交公司安监部备案登记。凡未带卡下矿(厂)、子公司者或安全检查卡没有被检单位签字者视同未下矿(厂)、子公司,不予记数。
4、各矿(厂)、子公司领导干部入井现场必须填写检查卡,检查卡由被检单位签字后交矿(厂)安监科备案登记,并随每日下午的安全调度汇报电传至安监部登记。
5、如外出学习等,必须向公司分管领导请假。
6、安监部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卡的登记备案,每月对各矿(厂)、子公司的安全检查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7、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卡,如实申报入井到现场次数,严禁弄虚作假,慌报、瞒报、虚填,一经查出,公司机关部室人员扣除当月安全奖,并通报批评;各矿(厂)、子公司领导除取消当事人当月奖金和在全公司通报批评外,并在当月单位安全奖罚考评分中扣除10分。
8、各级领导的入井和深入现场制度执行日统计、月通报,各级领导和各矿(厂)、子公司领导入井、深入现场次数和执行情况在每月的产运销平衡会上进行通报。
(三)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公司安全专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有关领导、有关业务部门和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驻地安监处长参加。
2、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时间应在上旬。
3、安监部在会上应对上个月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对本月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
4、各矿(厂)、子公司,每月由行政正职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5、生产、机电等业务部门根据业务范围,适时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专业的安全问题。
6、会议要做到内容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要有完整的记录,并下发会议纪要
(四)“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制度
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一通三防”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的思想,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抓好“一通三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的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例会。
3、各生产矿井必须每月召开一次由矿总工程师主持的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例会。
4、如遇“一通三防”工作重大问题,公司总工程师可随时组织有关部室和矿井负责人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解决。
5、每次例会要有会议纪要。纪要格式要规范化,要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会议的主要内容。
6、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通风副总经理、有关部室负责人及驻地安监处长、各矿总工、安全生产矿长、通风队长等参加。
7、各矿的“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必须有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运、通风的副矿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采、掘、机、运、通基层区队的负责人参加。
8、参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不得迟到、缺席。有事公出应提前请假,并委托他人参加,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9、“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顾总结前一阶段“一通三防”工作,学习、传达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政策、会议、通知精神;分析研究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阶段“一通三防”工作。
10、各单位每期“例会”的文字资料要建档保存,以备检查考核。(五) 瓦斯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消除瓦斯隐患,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必须设立通风机构和配备通风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一通三防”管理,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资金。
3、公司总经理、各矿矿长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4、各生产矿井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及时上报公司安监部,公司统一汇总后上报神华集团公司批复。
5、各生产矿井每年必须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总工程师牵头结合生产矿井瓦斯、煤尘、水、火等隐患,制定切实可靠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上报公司,公司统一审查、批复。各矿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各矿井每年必须至少进行1次矿井救灾演习。
6、各采掘工作面瓦斯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矿井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必须进行研究、追究。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打眼;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3)排放瓦斯要有专门审批措施,在排放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取回风系统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4)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7、瓦斯抽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抽放泵站必须设置在新鲜风流中,泵站附近安设监测探头,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工作,采取措施,只有当瓦斯浓度下降到0.5%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局部抽放管路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可靠运行,回风流瓦斯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8、由公司统一组织,每年对各矿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经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上报公司,公司统一汇报神华集团审核批复后,报内蒙煤矿安全检察局备案。
9、各矿井监测系统必须连续、可靠的运行。
(1)安全监测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井下使用各种探头,便携仪、传感器每7天必须进行一次校正。
(2)各矿必须配备专职监测人员,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各种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10、各矿必须建立和落实瓦斯检查制度。
(1)高沼气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跟班检查瓦斯,并按要求有权做出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决定。
(2)低沼气矿井瓦斯变化异常的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与高沼气矿井进行相同的管理。其他地点保证每班至少检查二次,并严格按巡回检查图表、路线执行。
(3)各矿必须建立瓦检员管理办法。
11、矿井必须有完好的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运行必须稳定、可靠。
(1)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包括一个工作面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2)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3)通风系统中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串联风、扩散风,各采掘工作面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的规定。
(4)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5)矿井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季至少对主扇、反风设施等检查一次。
(6)矿井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主要风门实现闭锁,调节风窗符合规定要求。
12、局扇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保证正常运转。
(1) 局扇设置实现挂牌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局扇安装位置、风筒吊挂、拐弯、接口、出风口距离符合标准要求。
(2)一台局扇不准向两个工作面供风,风筒出口风量不得低于该台局扇吸风口风量的70%,巷道中风速符合规定。
(3)高沼气矿井必须实现“三专二闭锁”,低沼气矿井必须实现采掘供电分开。
13、加强放顶煤工作面的管理。
(1)矿井放顶煤开采必须制定防火、防尘、防瓦斯、顶板控制等安全技术措施。
(2)放顶煤矿井井上下消防、防尘管路齐全,防尘设施完善及时填堵地面裂隙,及时密闭废旧巷道,加强密闭漏风管理。
(3)放顶煤矿井建立火灾预测预报制度,定期检查各种气体成分变化,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必须立即将所有受火灾威胁区域中的人员撤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彻底消除,严禁恢复生产。
14、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一通三防”报表制度,每月5号前报公司安监部。
15、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神华集团具体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六)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1、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建立并完善安全监测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动态监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公司本部、各矿(厂)、子公司必须按规定安装安全综合监控系统,配备足够的传感器、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遥测装置和监测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及安全监测员。各矿(厂)、子公司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与公司本部安全监控系统并网。
3、子公司必须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相关安全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和安全仪表维修、校正制度,并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授权单位申报其计量认证资格、人员考核资格复审、做好计量器具及安全检测器具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4、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功能、连接电缆、输入输出信号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0条的规定。
5、各矿(厂)、子公司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编制监控系统的装备计划,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6、各矿(厂)、子公司应有安全监测中心室、监测设备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做到图纸、资料、装备齐全,整齐有序。
(1)中心站机房应配置空调及抗静电地板。
(2)矿井监控中心站应配备两台监控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配有打印机和屏幕显示器。中心站主机电源应经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或交流稳压器加后备式不间断电源供给。
(3)安全监测中心应建立设备仪表台帐、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等帐卡报表。
(4)安全监测中心必须绘制安全监测装置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所设分站和主机、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及有关的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安全装备布置图应按季填绘,按月修改,由检测机构保存,每季报公司总部。
(5)中心站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监测基本知识,并会使用计算机的人员值班。
(6)安全监测员(包括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的培训,经有关煤炭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此项工作。
7、监测中心必须24小时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重点日报表。接到警报(或断电)信号及事故警报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调度室及有关部门。
8、监测装置发生故障要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
9、各矿井安全监测值班人员应对当日中心站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监测日报表应当填写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送安监部门、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10、矿长、总工程师及安监部门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调用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更好的指挥安全生产。
11、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12、监测中心值班员应密切注意显示屏幕各地点气体浓度显示值及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处理。
1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后电传公司安监部。
14、各矿、子公司安监部门每月向公司经理(矿长)和总工程师报送《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备情况表》,经审核后每季度报公司安监部。
15、公司安监部、各矿、子公司应经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析、研究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结合安全生产动态,掌握瓦斯、自燃发火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16、各矿、子公司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图纸附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一同会审。机电部门在进行监测系统供电设计时,要对监测电缆的位置,悬挂、断电仪的断电开关及接线、监测设施的供电及放置进行设计,对瓦斯电闭锁系统应绘制设计图,监测中心根据设计进行安装。
17、安全监测装置要纳入工作面开工检查验收的内容,监测装置未按规定安装齐全或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工生产。
18、井下各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9、安全监测装置在安装前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通电试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及设备。井下安装的监测设备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仪器,必须立即更换或送地面检修。
20、使用监测装置的地点,因瓦斯超限断电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低到《煤矿安全规程》允许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21、安全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或全部运到井上全面检修。
22、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用光学瓦斯检查仪与所分管区域内的瓦斯传感器对照一次,如两者浓度差大于+0.2%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作为处理依据,并及时通知监测人员对传感器进行校对,瓦检员重新对光学检测仪的精度、调零进行检查。两种一起调校时间间隔不得超过8小时。
23、各工作面的传感器必须保证正确悬挂位置。只有在放炮、巷道维修等特殊条件下可将传感器移出,并妥善保护,待其他工作结束后立即将传感器挂回规定位置,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24、瓦斯点闭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所影响区域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监测中心及相关单位必须同时进行抢修,待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
25、各种传感器、断电仪等监测装置的安设地点、断电点、恢复点、断电范围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6、监测系统的所有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人为进行修改,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监测系统程序和数据库数据,监测系统数据必须保存一年以上,事故统计信息应永久性保存。
27、瓦斯传感器必须每七天进行一次标校,其他传感器应按其说明书定期标校。
(七) 事故汇报、分析、处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为使我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按程序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所属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尽快(不超过规定时间)按程序上报。(如发生死亡事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单位汇报)
3、公司所属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组成以行政一把手为总指挥的指挥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4、事故发生后,要尽快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事故调查要科学的,实事求是的进行,调查组成员要深入现场,仔细勘察,搜集人证,物证等。
6、调查材料收集齐全后,要对材料进行归类、整理,有利于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召开专门的事故追查会。
(1)事故追查会一般由事故发生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主持。
(2)参加会议人员应根据事故类别确定,发生死亡事故除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安监部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外,应当邀请当地公安机关,安全监察分局等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3)根据对事故的调查情况,对事故进行客观分析,准确评定。
8、事故追查要分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9、如有人员伤亡,要查清受伤人的伤害部位,致害物、起因物、伤害性质,分清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10、根据分析,确定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或确定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以及领导责任。 11、事故追查会要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罚建议,具体处罚要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提出意见,报请公司党政做出决定。
1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根据事故的性质,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广大职工在事故中得到教育,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13、事故调查组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八) 矿井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为预防矿井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1、各矿由总工程师负责,每年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质、技术等部门对矿井主要灾害进行排查、分类、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每年二月底前报公司,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审查,以文件形式送达有关部门。由各矿组织实施。
2、矿井主要灾害应编制专门的预防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公司审批后实施,并在安监部门和对口业务部门备案。
3、矿井各级人员在灾害预防中的主要职责:
(1)各矿行政正职,对本矿的主要灾害预防全面负责,按照预防措施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安排部署《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贯彻落实。
(2)矿井各分管副职对业务范围内的主要灾害预防工作具体负责。
(3)各职能部门及区队是矿井灾害预防的实施单位,要组织开展灾害预防知识的学习,使员工熟悉本工作区域内灾害预防措施,并按措施做好灾害预防。
4、矿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
5、各矿井根据实际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6、公司安监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对公司审定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各矿自行制定的灾害预防措施,由驻地安监处长组织驻地安监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九) 应急救援制度
1、为确保我公司各矿、厂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准确、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及各矿、厂、子公司必须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应急救援预案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每年二月底前完成,公司报神华集团安质部备案,各矿、厂、子公司报公司安监部审定。
4、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煤矿井下事故应急救援;
(2) 地面火灾事故应急救援;
(3) 防洪应急救援;
(4)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
(5)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6)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5、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内容要齐全。
6、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由公司安监部负责组织,分管安全、技术副总经理参加并签署意见。
7、各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保障预案所需设备、设施、材料、资金及人员,负责将应急救援预案贯彻到每个部门,每个班组和个人。
8、矿山救护、公安、医院等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24小时值班。
9、通讯部门要随时保证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的通讯畅通。
10、安监部对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各级调度指挥中心是本单位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的指挥中心,接到灾情汇报,必须立即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通知指挥部成员,并通知所有参加抢险救灾队伍进入临战状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下达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命令,实施应急救援。
(十)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公司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由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按照国家和神华集团现行规定足额提取。不足部分自筹解决。
2、公司安全资金按照公司当年原煤实际产量由公司统一从吨煤成本中提取,专款专用。
3、安全资金应当用于“一通三防”,更新、补充、完善安全系统或单项安全工程的设施构筑、设备订购及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材料等方面。
4、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总工程师负责安全资金的立项审查,对安全资金计划实施进行管理。
5、安监部负责安全资金及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对计划的实施和完成时间进行监督检查。
6、生产、机电等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资金项目进行审查。
7、战略发展部负责年度资金的下达,组织安全工程项目的验收和年终结算。
8、采购中心负责资金计划所列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采购、验收、发放、并对数量和质量负责。
9、财务部门负责安全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结算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十一) 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公司分管机电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全公司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工作,各矿(厂)、子公司分管机电的副职是设备、器材管理的主要责任者,负责组织开展设备器材的安装、使用、检验、监测、修理、维修、维护等工作。
2、机电管理部门和各生产矿(厂)、子公司按照设备、器材在生产中的作用、机构及使用维护难易程度等,应将设备、器材分级分类管理。
3、公司各业务部门和生产矿(厂)、子公司对所属业务范围内的设备、器材,根据使用、维护、生产工艺要求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对于新购设备、器材应由采购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使用单位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规定及使用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国家规定强制性检验的设备和仪器、仪表,要经国家授权具有自制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设备、器材投入使用前,各生产矿(厂)、子公司分管领导要负责设备、器材使用人员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6、公司机电管理部门、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器材管理台帐,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器材要坚决淘汰;对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达不到要求的,要按程序报废;对使用年久的,经有关部门检验各项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7、安监部和驻地安监处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设备、器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公司总工程师对公司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全面负责,各生产矿(厂)、子公司的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的副职)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具体负责。
2、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的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审批程序:
(1)各业务技术部门要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对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的审批权限应明确划分。
(2)报公司审批的必须在开工前30天由各矿(厂)、子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职)组织会审后,按文件形式上报公司,同时呈报有关业务部门。
(3)公司接文后,由对口业务部门牵头、总工程师组织会审,10天内批复。
(4)各矿(厂)、子公司自行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不需报公司审批的,必须在开工前一定时间内编制、会审(或审批)完毕,要保证有足够的学习、贯彻和准备时间。
(5)外委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原则上由所在生产单位组织审批或报批。
4、报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必须提供符合专业要求的图纸、资料等。
5、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经审定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发生变化有需要补充完善的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6、安监部、各驻地安监处,相关业务部门对安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有权责令改正,甚至停止作业。
(十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公司及所属各矿(厂)、子公司都要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每年都要确定本年度安全目标。
2、安全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1)百万吨死亡率、千人负伤率。
(2)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标规划)。
(3)安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4)安全培训教育。
(5)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3、公司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公司的实际,纵向分解到各矿(厂)、子公司。
4、公司与各矿(厂)、子公司的负责人每年应签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5、公司每年对各矿(厂)、子公司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6、安监部、工会等单位监督检查各矿(厂)、子公司的安全目标落实情况。
(十四)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坚持“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目标,考核发证”的原则,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2、各级行政主要领导是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第一责任者,要保证安全培训资金按计划提取和合理使用。各级安全行政副职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安全技术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各级培训部门要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副处以上安全培训由公司安监部组织,必须在国家认定的,由相应培训资质的专职培训部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5、区队(车间)级安全培训,由各矿(厂)、子公司职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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