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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与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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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杉达学院毕业论文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与防范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融资租赁业起源于20世纪中叶的美国。目前,融资租赁在全球发展迅猛,已成为融资服务和流通领域里的重要行业之一。21世纪以来,金融租赁业进入了全面开放和充满竞争的新时期,而中国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却是曲折而艰辛的,根据伦敦金融集团最新的《2007世界租赁年报》公布的数据,我国2005年租赁交易额为42.5亿美元,租赁渗透率为1.3%,比2004年的年度增长率77.1%。在全球交易额排第23位,但绝对量很低,占全球租赁交易总额5820亿美元的千分之七,与排名世界第一的美国2130亿美元的交易额差距就更大了。我国融资租赁潜力远远未发挥出来…… 本文通过介绍融资租赁在全球和我国发展历程形成强烈的对比,揭示中国过去融资租赁发展的萎靡是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自身以及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限制造成的。因此本文就融资租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逐项进行分析,由宏观政策中涉及到得法律监管问题、税收问题,到微观环境中经营管理风险等。最后结合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与我国进行对比,借鉴符合我国国情的成功经验,对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提出建议,使融资租赁在中国得以茁壮成长。 1.2 相关研究评述 说到我国融资租赁业现状,姜荣春在《融资租赁业的国际趋势和中国实践》表示我国融资租赁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外加重工机械背景的工厂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逐渐组建融资租赁公司投身这一行业极大推动了此行业的发展。但融资租赁行业在中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杜秋英、侯邓岳在《融资租赁业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和我国企业租赁的应用》中认为我国融资租赁业之所以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归结为:对融资租赁的认识不够深刻,理论缺乏深度研究 。梁飞媛在《融资租赁的风险与控制》中将融资租赁企业现状从风险角度归纳为信用风险、金融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在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思考中发现近两年为扩大内需,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高速增长,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融物相结合的特殊融资方式,在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企业技术更新改造中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王东强田书芹在《融资租赁风险分析和防范体系重构》中都认为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补救措施。杨冬梅《完善我国租赁公司风险管理的途径》通过对金融租赁的风险分析,从政府宏观部门、租赁行业及行业协会和融资租赁公司微观主体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租赁公司风险管理的途径。 第二章 融资租赁的概述 2.1 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资料来源:中国租赁网 图2-1 融资租赁结构图 2.2 融资租赁的起源与发展 2.2.1 世界融资租赁的起源与发展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近年来,全球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猛,全世界的融资租赁交易额2006年超过5500多亿美元,其中美国的融资租赁渗透率达到30%左右,德国为18%,OECD国家在15%~30%之间。 从图2-2中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业务近年在全球都在蓬勃发展。以租赁业最发达的美国为例,迄今为止,租赁是美国在航空、航运、电气、汽车、建筑、房产、医疗设备等行业制造厂商产品营销的主渠道,占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美国通过租赁实现销售的产品占总销售额至少60%以上,也有的高达80%~90%以上,这中间不乏一些国际品牌的大公司,如卡特彼勒公司、吉尼公司等。 资料来源:2001年美国、英国、日本租赁协会 图2-2 全球各发达国家往年租赁总量情况和渗透率 2.2.2 我国融资租赁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融资租赁业在曲折中发展,由盛至衰直至恢复,发展趋势呈V型。 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这种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 (1)第一阶段:迅速发展阶段 1981-1987 我国第一次用跨国租赁的发是从日本引进一批汽车并推荐民航用杠杆租赁方式从美国引进了第一架波音747飞机,是我国融资租赁重大实践。至此,全国融资租赁累计达到百余家,租赁额200万美元。发展至1987年租赁额近24亿美元。期间承租户无恶意拖欠现 (2)第二阶段:问题暴露阶段1988-1998 1988年6月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政府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无效的司法解释,逐步改变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做法。1995年7月1日起,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陆续从融资租赁公司中撤资。由于银行、财政部门不再为企业提供担保、外币不断升值、内资租赁企业税负重等原因。承租方欠租现象严重,行业发展混乱,外资投资方失去信心纷纷撤资。商业银行业也推出了融资租赁业的舞台。融资租赁业开始萎靡不振。 (3)第三阶段: 恢复发展阶段1999-至今 2005年我国加入WTO后,国外一些知名租赁企业,如美国的通用电气、IBM、卡特彼勒等公司纷纷在中国投资设立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2007年3月,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允许合格金融机构参股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这给金融租赁行业注入了强大的新生力量,将会使中国金融租赁行业获得快速发展。 中国融资租赁业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开展业务的70家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达到1550亿人民币。据有关方面预计,随着5家国内银行组建的金融租赁公司正式投入运营以及一大批新的融资租赁企业先后开展业务,预计2009年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额将达到3500亿元。 第三章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风险分析 虽然近几年,正当我国融资租赁业务渐渐步入正轨,我们不能沾沾自喜,由图3-1可以看出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巨大的差距,与我们GDP的增长和世界经济大国的形象极不相称。根据过去30年曲折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首先是国家体制中制约着融资租赁的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环境和公平优惠的税收政策,宏观政策对一个行业,尤其是一个新兴行业具有绝对的影响。其次,融资租赁企业自身的缺陷,例如资金来源不稳定,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善都导致融资租赁企业雪上加霜。本文本章开始逐项分析上述风险。 资料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图3-1 我国与融资租赁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发展对比 3.1 法律监管风险分析 3.1.1 监管风险:两套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并存 目前,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中逐步形成存在着金融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分别监管的状态,二者在融资租赁的定义、市场准入门槛、监管程度、政策适用、税收待遇标准等方面都各不相同。行业监管办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商务部现在监管融资租赁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未被批准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前,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两类,一是由原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其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法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二是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拥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机关办法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营业执照。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未被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所以,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被法院认定非法经营的情况。部分法院将这些公司的融资租赁定性为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认定合同无效。例如,《中联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罗定市金华实业有限公司、罗定市财政局及罗定市计划委员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此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虽具有从事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但由于该公司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而被法院认定为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权。该案件是表明监管双轨制在司法实践中引致混乱的典型案例。同样性质的案例还有《大业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北海焦氏新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百高丽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不具《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合同被认定无效、《河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郑州市人造毛皮厂新郑市财政局融资租赁合同上诉案》由于内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外币融资租赁合同时不具备外汇经营许可引致合同效力争议等等……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多头监管不利于司法执法统一及行政执法统一。双轨式多头监管必然结果是缺乏管理权威、政出多门,企业从事同种业务承享的是不同权益。在监管机关割裂的情况下,就同类型案件不同部门的政策意见可能导致人民法院作出不同认定和判决。 3.1.2 法律风险:存在许多法律空白和漏洞 由表3-1可以看出,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对融资租赁的法规不断在更新和修改,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律层面只有《合同法》中专章和《物权法》的相关解释。《合同法》只限于合同范畴,无法涵盖融资租赁交易的所有法律特征。而《物权法》的不足是由于融资租赁的特殊性,物权法作为规范物权的基本法律没有涵盖融资租赁这种特殊交易的物权方面的一切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很大的依赖性。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部分只是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关于租赁物的所有权,中途解约禁止及瑕疵担保责任与索赔制度的归制问题应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会计税收方面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争议,缺乏的是财政、税务方面的详细规定和对租赁业的鼓励性政策。 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所有权的界定以及公示、监管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在具体业务活动中,承租人长期占有、使用租赁物,使得租赁物使用权与所有权相互分离。在这种情形下,出租人既不能实施对其所有的租赁物的有效监控,又缺乏向第三人公示租赁物所有权的方式。一旦承租人擅自处分或者善意第三人提出对租赁物的债权主张,都无法有效的保护出租人的财产权利。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已经明确了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然而,我国相关的动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程序等仍然没有及时出台,动产登记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一个障碍。 除此之外,租赁物的取回、抵押担保、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时间确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不适应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开展的情形,需要在立法上加以适当的补充规定或者修改。 表3-1我国历年来发布的融资租赁相关法条内容列表 年份 我国历年来发布的融资租赁相关法条内容 1996 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弥补了立法不足的空白,这是没有立法就先有司法解释的少有的先例,解决了租赁业当时面临的诉讼难的状况。 19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其第十四章专章规范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赋予融资租赁以独立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改善了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使融资租赁立法从无到有,极大地提高了融资租赁的认知度。 2000.6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租赁公司的设立、审批、业务范围、监管等做了全面规范。 2001.1 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了租赁的定义、租赁交易的分类、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回租和转租赁及其他一些内容,不仅构筑了会计处理的框架,也为税收法律的最终完善奠定了基础。 2001.8 外经贸部颁发《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还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租赁公司,因WTO承诺开放期限的临近而面临修改。 20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这份文件使得无论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还是内资租赁公司,其融资租赁业务将在税收上处于同一个竞争平台,从而实现了税负公平。 2005.2 商务部发布了经试行和修改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12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专门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解释。 2007.1 银监会发布了经修改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07.10 《物权法》颁布,总体上加强了对各种物权包括融资租赁物权的法律保护。 2007 鉴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外汇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也构成资租赁业的法律规范。 3.2 税收制度的风险分析 3.2.1 流转税风险:在政策上显得不够完整且税负欠统一 200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划分了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还重新明确了流转税政策中确认为融资租赁行为的定义。该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首先,这项政策使得想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被排挤在外,而有资质的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之后开始便想倒卖和转让经营资质, 监管体制外与监管体制内公司税负不一致,监管体制外公司的税负明显高于监管体制内公司的税负。体制外公司适用增值税时,税负往往高于征收营业税时的税负。监管体制外公司按照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确定征收流转税政策,不能够适应租赁经营方式的变化,会造成整个融资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适用流转税政策不一致,导致企业实行税收筹划而扭曲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这样的税负不公和融资租赁行业门槛过高使得行业发展出现畸形,融资租赁企业无法健康发展。 其次,融资租赁实质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服务。承租人首先按照出租人的要求购置设备的过程中要承担设备的增值税,在提供设备时又承担了营业税,这显然是一种重复纳税,税负过重对于融资租赁也得发展不利。 最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针对的是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无形中割裂了商品和劳务的密切关系,而融资租赁恰恰是商品和劳务交易完美结合的产物,如何缴纳流转税就成了很头疼的问题。 3.2.2 所得税风险:税率尚不统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政策尚不明确 中国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实行内外资统一税率的政策,但考虑实行难度,所以设定了5年的过渡期,所以目前部分内外资的税率还不统一。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对融资租赁业税前扣除做如下规定: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外国普遍对融资租赁企业起初的发展采取以税收优惠扶持的政策,就算对美国这种采取不特殊监管的国家而言,也曾经采取税收抵免的方式扶持融资租赁业,总的来说,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的税负还是比较重的,普遍关心的所得税政策包括: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政策、所得税税前扣除和预提所得税等。我国目前散见于大量税收法规中,多为解决单一问题而制定,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影响了融资租赁企业税收环境的公正透明。税收政策受制于整体税制改革的滞后、税收政策与其他相关配套制度不协调。总之,从以上大致介绍可以看出我国融资租赁税制还不完善,实际操作困难,有时难以享受合理的税收待遇。税法上在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的对承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折旧方法和期限都不明确。   3.3 经营管理风险分析 3.3.1 资金风险---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缺乏稳定来源 虽然金融租赁公司具有高额的注册资本金,但是金融租赁公司却没有感觉到金融机构的地位,尤其体现在融资渠道上,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的特点是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设备,然后再长期的租给承租人,由于租金的全部收回有一个相对较长的周期,所以就需要融资租赁公司有强大的财务支持,正常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我国融资租赁还是孤军奋战,根本上还是依赖股东的资金实力,靠股东借款,由设备生产商设立的租赁公司靠厂家的积累,由银行设立的租赁公司靠银行资本金的积累。任何一个融资租赁公司仅靠自身资金来开展业务是难以为继的,必须开展多种融资渠道。 资金主要源于银行贷款的风险一:“以短补长”、 “拆东墙,补西墙” 如果用短期资金做长期项目,“以短补长”作为金融考核指标来说,是最危险的项目。因为“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很容易引起资金链条的断裂,导致“多米勒”骨牌的坍塌效应,瞬间导致整个企业的破产。而融资租赁业务资金需求集中在设备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一半是中长期的资金需求,二者不相匹配。  资金主要源于银行贷款的风险二:融资成本高 融资租赁使用的资金若从银行来,那么为了生存,必然要加一个利差。对于承租人来说就等于增加了融资成本。因此租赁公司和银行没有竞争性。若想降低租赁成本提高竞争力,只能降低资金来源的成本。租赁公司本身除了资本金外,没有合法的低成本资金来源。如果想和银行抢项目,做转贷业务,肯定做不过银行。需要 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至少不能全部,也要部分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综合平衡银行资金,降低租赁利率,提高租赁收益。 3.3.2 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对风险管理意识不强,承租人拖欠租金现象较为严重。我国承租企业托且租金的情况曾经一度非常普遍,截止2005年,平均欠租比率占其租金总额的15-30%,严重的达到60-70%。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出租人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失去信心。 在辽宁省对融资租赁业调研过程中,辽宁省承租企业欠租现象也非常严重。这是由于在经济转轨和企业转制过程中,一些企业把融资租赁看成一种借贷方式,有的企业甚至认为融资租赁是类似政府拨款的另一种资金筹措方式,因而承租企业只关心能否取得租赁设备,而不关心实际还债能力,缺乏还租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不完善,很多租赁公司在追索欠租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因而辽宁省有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就开始进入催债期,部分租赁公司因欠租严重已难以为继。 3.3.3 内部管理风险 虽然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起步,但由于从一开始,租赁公司就没有专注于租赁业务,乱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最后甚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出租人违规经营成为股东变相逃去银行资金的工具。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公司没有将全部精力放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上而是在不法股东的操作下,通过关联交易大量套取银行资金,成为不法股东圈钱的重要渠道,造成金融风险过高,如此不务正业的业务管理给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冲击。例如,辽宁省融资租赁业调研中发现,对出租人而言,主要表现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前,没有对市场的当前与未来变化进行详细分析,贪大求多,盲目扩大投资规模,致使在预期投资回收期内不能收回投资;或因经营不善,造成租赁公司资金不足,未能按购买合同付款使承租人不能如期使用设备,按时支付租金而给出租人带来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租赁公司缺乏对项目租后的有效监督,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无力偿还租金。 第四章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范及对策 4.1 法律监管风险的防范及对策 4.1.1 加强监管,厘清监管权限,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 与工商企业相比,融资租赁企业属于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企业,每次业务的资金量都相当大,如此必然伴随较大的风险;所以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是很有必要的;而与金融行业相比,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有限的,因为出租人始终还是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所以,一旦承租人违约而无法收回租金,但收回设备的所有权可以帮助出租人大大减少损失的。同时融资租赁资金来源不涉及公众储蓄存款,所以不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也是融资租赁企业与银行在风险防范方面的最大区别。 以上论述,经营风险比较归纳为下述不等式: 一般工商企业<融资租赁企业<金融企业 世界许多国家对融资租赁的监管十分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将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对租赁业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和立法,如英国和美国;二是将融资租赁业分为银行背景和一般厂商背景,银行背景受银监会管辖,一般厂商背景则视为普通企业对待,如德国和日本;三是对融资租赁业严格监管,谨慎控制其高额借款和多方融资进行监督,还有专门的立法,如韩国、法国、巴西等。 表4-1租赁监管模式对比: 监管模式 代表国家 具体表现 不特殊监管 英国、 美国 视为一般工商企业,对租赁业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和立法,既没有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也不需要最低资本金限制,完全市场性。 适度监管 德国、 日本 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受金融监管部门特殊监管,其他的无需接受任何监管。 严格监管 韩国、 法国 谨慎控制其高额借款和多方融资进行监督,需要最低资本金限制,还有专门的立法。 资料来源:李鲁阳 张雪松 融资租赁的监管 当代中国出版社 2007年 结合我国国情,我认为应该借鉴德日的融资租赁分类监管的发展模式,凡达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都由银监会监管,其余一般租赁公司统一按照一般企业性质管理。使得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得到适度的监管,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既保证融资租赁企业的高效运营又保证能够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更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灵活和创新。 构建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是该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建构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只有结合我国的国情才能构建出科学、合理的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融资租赁法》可使融资租赁轰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首先对融资租赁组织机构的注册、业务范围、租金计算、租赁方式、资金来源、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对融资租赁活动中涉及到税务、会计制度等方面内容作出相应规定。同时要明确租赁物登记部门为加强对租赁物的管理,防范租赁风险,可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承担对租赁物等级管理的职责。以法律的方式明确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为融资租赁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4.1.2 建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协会 监管也不能只靠政府,有时还更多的要靠行业自律,通过租赁协会对融资租赁业进行行业自律和协调,是市场经济国家对融资租赁监管的重要补充手段,是必不可少的监管层次,所以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美、英、德、意等各个国家的全国性租赁协会在开展年会、展览会、推介会、搜集分析行业信息、举办培训活动、组织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的活动都非常活跃,它们在推动行业发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推动行业自律方面起着积极作用。而中国目前有各省市组成的区域性行业协会,但缺乏全国统一性的租赁行业组织,且区域性行业协会规模小且分散,能成气候,行业自律等功能难以发挥,开展工作比较落后,相关统计数据极为缺乏,有时甚至形同虚设,实质性作用不大。 所以我国应统一国内零散的融资租赁协会,国际经验和我国实践表明,一个强大的行业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行业协会。,在考试、培训、准则制定、自律监管、体制改革、会员服务以及行业研究和发展探索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自律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加强国内外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和管理理念。同时还要加大融资租赁宣传力度,改变守旧的占有观念,呼吁提高资产的利用率,让更多企业认识了解融资租赁。 4.2 税收制度风险的防范及对策 流转税政策的完善将融资租赁行为视为一种金融服务项目,扶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一要参考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修改现行流转税政策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确立融资租赁认定标准,对融资租赁业务,不考虑其主体资格和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在货物租赁期内,均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要缩小融资租赁流转税负担差异。完善经营租赁的营业税政策,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允许扣除租入成本。  我国应吸收和借鉴美、韩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出适合我国企业运作的制度,制定优惠的财税政策。例如: 实行投资减税政策,即出租人可以享受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同时适当减免地方营业税。鼓励融资租赁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采取财政投入与融资租赁相结合的办法筹措资金。对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的项目加大财政投资比重。 对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是西方大多数国家对融资租赁设备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种是折旧年限的规定。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投资设备按照折旧年限与租赁年限两者属地的原则计提折旧,而通常租赁年限和略抵御折旧年限。第二种则是折旧方法的选择。加速折旧法中最常用的就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两种方法都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所得税税前扣除: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允许承租人把租赁的总成本当做费用在税前扣除。如美国规定,采取“真是租赁”的承租人,可把租赁的总成本当做一种费用在纳税利润中扣除。这对承租人来说是很大的吸引力。 4.3 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及对策 4.3.1 资金风险防范及对策 (1)加强银企合作 2007年前我国不允许银行资金投资入股融资租赁业,这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难以做大做强的重要原因。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都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具有许多优势,如稳定的资金来源、品牌效应、庞大的业务网络优势、低廉的资金成本,因此联合租赁在未来将有更大的发展。例如德国租赁企业联合会的197家会员单位中,具有金融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占30%,业务量占40%;具有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占14%,业务量占49%。银企合作的发展热逐渐在中国升温,例如,云南煤化工与交银租赁合作,完成了和云煤的融资租赁,彻底解决融资难问题。同样,2009年12月28日,武汉城投与工银租赁签署了一单高达200亿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成为第一笔银行系租赁牵手城投的业务,超越了工银租赁在工程设备、船舶、航天等传统业务领域,同时开辟了城投公司融资的新渠道… 如此以租金的形式逐步偿还贷款,从而降低公司的负债比率。负债率高是固定资产总额大的公司的普遍现状,租赁能够有效地用于固定资产融资和设备融资。 (2)发展租赁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的是:长期、低成本的资金。这种资金除了来自股本金外,只有来自资本市场。美国、意大利等国家早先都纷纷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极大推动了融资租赁的发展。例如,《意大利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租赁公司可低成本地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框架,租赁和证券化齐头并进,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意大利ABS市场上占比近20%,且增长势头良好。 我国有些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开始用直接融资的方式融资了。如:租赁资产的信托、保理、资产证券化已经有不少公司采用,国内外的基金、创投、风投也开始关注和打算进入这个领域。2006年8月中旬,证监会决定全方位扩容资产证券化试点,远东租赁公司未来将发行租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借此化解流动性不足的僵局。理财计划形式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时,远东租赁公司这几年所从事的不同行业的31个项目,根据现金流的匹配程度进行结合,打成4.86亿元的资产包。5月15日,远东首期受益凭证在上交所挂牌。获得证监会批准后短短两天,远东首期即完成了4.86亿元资金的募集。 如果我国推广了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租赁公司的部分职能就要从资金提供机构的角色转变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最佳方式,但其成功与否取决于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和资产的风险管理。 4.3.2 信用风险防范及对策 (1)完善资信评级体系 有利于租赁公司了解各企业的资信状况,国家应加快全国性的信用评价评级体系,建立承租人信用档案,有便于租赁公司了解承租企业的信用情况,减少租赁公司的决策成本,降低经营风险,防止信用欺诈。例如,著名的骆驼模型(Camels模型)是美国统一的金融机构评级制度,它在实践运用中广受好评,它是选择了“资本充足率(C)、资产质量(A)、管理能力(M)、盈利能力(E)、资产流动性(L)、市场敏感性(S)”六项指标综合反映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状况。2001年被中国人民银行引入,用于评判国内银行的运营状况,同样我们也可以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企业也可以从这一角度加以评判和分析,作为经营风险评估的一项内容。 (2)完善融资租赁配套体系 美国彼得卡勒是全球工程机械租赁业的龙头,2007年世界500强排名151名,它将租赁作为主要的营销方式,为我国提供以制造业为龙头,向下游不断延伸的完整经营链。但是它在进入中国的第一件事并不是立即开展租赁业务,而是先建立有形的二手设备交易市场和二手工程机械设备翻新体系,从此并不起眼的市场入手逐步控制租赁市场,并成功夺取了市场份额。于此相对,我国过去长期缺少二手设备交易的实物交易平台和翻新体系,造成我国租赁市场的资本无法有效的流动,使得租赁产业链断裂,不能完全发挥其最大的价值。 在这个平台里,应该完成二手设备的评估、过户、交易,买卖双方在公认的公平环境里进行交易,要有行业协会为监督方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市场的诚信度,要有一批二手设备评估人才对二手工程机械进行公正和公平的产品鉴定、价格评估。然后进入二手设备翻新市场,对售出的二手设备进行有偿维护和服务,让客户有确实的使用保障,同时提高了自身信誉,彼得卡勒融资租赁的中国战略给我们上了极其珍贵的一课。  4.3.3 内部管理风险防范及对策 (1)建立全面风险控制制度 事前:完善资信评级体系:有利于租赁公司了解各企业的资信状况,国家应加快全国性的信用评价评级体系,建立承租人信用档案,有便于租赁公司了解承租企业的信用情况,减少租赁公司的决策成本,降低经营风险,防止信用欺诈。风险控制并不是只出现在事前,而应贯穿与整个经济活动过程中。 事中:设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租赁资产监控考核制度:依托准也的风险管理部门在租赁产品准入、租赁客户机项目选择上全面的风险分析和评估,辅助经营者有效实施决策,从而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决策机制。完善租赁风险的管理目标体系。定期对租赁资产的资产质量指标、综合盈利能力指标等体系的建立,为了加强对租赁资产质量的考核。 事后:行使租赁资产风险保障制度和坏账准备金制度:引入保险制度,将风险与保险公司分担,努力降低风险损失。同时内部建立租赁资产坏账准备金制度。 图5-1 全面立体式的风险控制体系 (2)培养专业融资租赁人才 融资租赁业绝不是银行业务和传统出租业务的简单组合,而是一项涉及知识面多行业涵盖范围广,风险性较高的业务品种,需要较高素质的人才,由于教育体制和经营机制不能满足融资租赁行业人才的培养导致人才的匮乏导致租赁企业管理操作能力低下,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不完备难以保障其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首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促进其尽快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同时注重人才引进,从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发达的国家引进中高级的优秀管理人才,扶持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三要注重融资租赁学科理论体系的建设,在有条件的搞笑设立相应的学科建设和研究室,实现以科学的理论指导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今后租赁业的竞争在于人才的竞争!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5.1 主要结论 通过研究我们得知,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严密的法律和监管环境的不完善和缺乏鼓励扶持性的税收政策。同时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混乱也极大的抑制了融资租赁企业在我国的发展。所以,针对上述问题,作者提出以下风险防范的对策: 宏观政策环境的改变是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首要途径。我国政府应该充分意识到融资租赁业目前发展存在的问题,首先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在法规中明确监管主体,厘清监管权限;同时加强行业自身管理,重视融资租赁业内部的自律组织—租赁协会的作用;最后对融资租赁企业实施优惠扶持性的税收政策,体现出国家对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支持。 微观环境下应继续推进市场经济发展进程,提高商业信用,企业自身稳健的经营管理方法也显得极为重要。融资租赁企业应通过加强与银行的合作,或者尝试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从更多渠道获取稳定的资金来源;其次还要通过不断完善资新体系来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管理,健全配套的租赁市场来提升自身信誉。在内部管理方面实行全面持续的风险管理监控程序,培养专业的融资租赁人才。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虚心学习例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发展的先进经验,加强国际融资租赁行业交流与合作,为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真正建立起金融租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努力开创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新局面而不懈努力。希望本文的意见和建议能使各金融租赁公司正在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找准市场定位,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自我约束、拓展有效市场、强化风险控制、提高经营效益。 5.2 研究展望 金融租赁业进入了政府和监管部门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的新时期。对比融资租赁业的国际经验,中国在宏观经济持续向好,国民经济稳健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交易份额占GDP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都还很低的情形下,融资租赁行业空间巨大,市场广阔,极具发展潜力。立法、会计和税收政策、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进已经呈现出令人欣喜的局面,为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构建了良好氛围。 然而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融资租赁业的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例如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发展多样化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还尚待研究和解决。加强对融资租赁认识的宣传,企盼得到全社会的关注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当前的中重中之重,所以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问题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 [2]李鲁阳,《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 [3]李鲁阳,张雪松,《融资租赁的监管》,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 [4]郝昭成,高世星,《融资租赁的税收》,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 [5]肖萍,《融资租赁: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新思路》,《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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