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装饰设计相关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条文汇编
设计信息部
2023年4月编印
目 录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23年版)
第一篇 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 2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 公共建筑 …………………………………………………………………………………………… 3
3.2 居住建筑 …………………………………………………………………………………………… 7
3.3 老年人建筑 ………………………………………………………………………………………… 7
3.4 无障碍设计 ………………………………………………………………………………………… 8
第二篇 建筑防火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 一般规定 …………………………………………………………………………………………… 13
3防火和构造
3.1 防火和防烟分区 …………………………………………………………………………………… 14
3.3 建筑装修 …………………………………………………………………………………………… 18
3.4 防烟和排烟 ………………………………………………………………………………………… 18
3.5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 19
4 安全疏散和消防楼梯
4.1 一般规定 …………………………………………………………………………………………… 21
4.2 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 23
4.3 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 27
4.4 消防电梯 …………………………………………………………………………………………… 30
第二部分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23年版)
3.1 套型 ………………………………………………………………………………………………… 31
3.2 卧室、起居室(厅) ……………………………………………………………………………… 31
3.3 厨房 ………………………………………………………………………………………………… 31
3.4 卫生间 ……………………………………………………………………………………………… 31
3.7 阳台 ………………………………………………………………………………………………… 31
3.8 过道、储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 31
3.9 门窗 ………………………………………………………………………………………………… 31
4.1 楼梯和电梯 ………………………………………………………………………………………… 32
4.2 走廊和出入口 ……………………………………………………………………………………… 32
4.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32
4.5附建公共用房 ……………………………………………………………………………………… 32
第三部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23
5 照明标准值 …………………………………………………………………………………………… 33
6 照明节能 ……………………………………………………………………………………………… 38
第一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23年版):
第一篇 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87
4.2.1 楼梯
二、供平常重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性,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拟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敞于0.20m时,必须采用安全措施。
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立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合,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也许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 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用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规定或防潮规定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9.1 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3 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 公 共 建 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一87
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 大于0.60m。
二、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用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立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重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立门坎和弹簧门。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一86
3.3.7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实验室内应设立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3.2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23mm范围内,窗启动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启动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一89
3.1.3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1.7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局限性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立台阶,应设坡道。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3.1.3 文化馆设立儿童、 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本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一90
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用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 卫生间:
四、卫生问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规定或防潮规定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一88
3.1.6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营业厅与空气解决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减少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3.3.3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用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映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一89
2.0.4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解决、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解决;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送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一99
4.1.8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用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用防滑措施。
4.5.5 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立。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一2023
4.2.10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 :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5.7.1 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一99
5.3.2 哀悼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 火化区内应设立集中解决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 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合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6.2.6 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一99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立,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重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合的重要出人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容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一92
5.1.4 站房应设立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立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5.6.3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一95
5.1.4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
5.2.2 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立运送燃料、货品、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6.1.5 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立安全防护设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一98
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立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一88
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测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立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 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 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边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解决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3.7.3 放射科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人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规定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互相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3.8.4 核医学科防护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互相间保持1m的 距离。
3.17.1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 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一87
3.1.2 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立电梯。
3.1.5 疗养院重要建筑物的坡道。出人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规定。
3.2.1 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3.2居住建筑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一87
3.2.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3.5.3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3.3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4.3.l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有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有设立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格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启动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3 老年人出人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5.l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8.4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喊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3.4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23
5.5.1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1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办
公
科
研
建
筑
·各级政府办公建筑
·各级司法部门建筑
·企、事业办公建筑
·各类科研建筑
·其他招商、办公、社区服务建筑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接待用房(一般接待室、来宾接待室)
5. 公共用房(会议室、报告厅、审判厅等)
6. 公共厕所
7. 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2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2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商业建筑
·百货商店、综合商场建筑
·自选超市、菜市场类建筑
·餐馆、饮食店、食品店建筑
1. 建筑入口及门
2. 水平与垂直交通
3. 普通营业区、自选营业区
4. 饮食厅、游乐用房
5. 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
6. 公共厕所、公共浴室
7. 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公共部分与客房部分
8. 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相应设施
服务建筑
·金融、邮电建筑
·招待所、培训中心建筑
·宾馆、饭店、旅馆
·洗浴、美容美发建筑
·殡仪馆建筑等
注:1.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 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3 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3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文化建筑
·文化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
·科技馆建筑
·博物馆、展览馆建筑
·档案馆建筑等
1. 建筑基地(庭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
5. 出纳、目录厅、阅览室、阅读室
6. 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厅、视听室等
7. 公共厕所
8. 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纪念性建筑
·纪念馆
·纪念塔
·纪念牌
·纪念物等
注:1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2. 有梯层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4 观演、休育建筑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范围 表5.1.4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观众建筑
·剧场、剧院建筑
·电影院建筑
·音乐厅建筑
·礼堂、会议中心建筑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前厅、休息厅、观众席
5. 主席台、来宾休息室
6. 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室
7. 训练场地、比赛场地
8. 观众厕所
9. 演员、运动员厕所与浴室
10.售票处、公共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体育建筑
体育场、体育馆建筑
·游泳馆建筑
·溜冰馆、溜冰场建筑
·健身房(风雨操场)
注:1. 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听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2. 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厕所和来宾室,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1.5 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5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交通建筑
·空港航站楼建筑
·铁路旅客客运站建筑
·汽车客运建筑
·地铁客运站建筑
·港口客运站建筑
1. 站前广场、人行通路、庭院、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售票、联检通道,旅客候机、车、船厅及中转区
5. 行李托运、提取、寄存及商业服务区
6. 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及旅客到达区
7. 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
8. 放射、检查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等
9. 公共厕所
10.服务台、挂号、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询台等
医疗建筑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建筑
·疗养院建筑
·康复中心建筑
·急救中心建筑
·其他医疗、休养建筑
注:1. 交通与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2. 交通与医疗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 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5.1.6 学校、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6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学校建筑
·高等院校
·专业学校
·职业高中与中小学及托幼建筑
·培智学校
·聋哑学校
·盲人学校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普通教室、合班教室、电教室
5. 实验室、图书阅览室
6. 自然、史地、美术、书法、音乐教室
7. 风雨操场、游泳馆
8. 观展区、表演区、儿童活动区
9. 室内外公共厕所
10.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园林建筑
·城市广场
·城市公园
·街心花园
·动物园、植物园
·海洋馆
·游乐园与旅游景点
注:大型园林建筑及重要旅游地段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5.2.1 高层、中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表5.1.2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高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高层公寓
·中高层公寓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电梯桥厢
5. 公共走道
6. 无障碍住房
注: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6.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应涉及以下范围:
1 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级);
2 社区路的人行道(社区级);
3 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 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6.2.1 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应涉及以下范围:
1 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 小游园(社区级);
3 组团绿地(组团级);
4 儿童活动场。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入口平台宽度 表7.1.3
建 筑 类 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2 小型公共建筑
≥1.50
3 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2.00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1.50
5 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表7.2.5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表7.3.1
建 筑 类 别
最 小 宽 度(m)
1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1.80
2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1.50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0.90
4 居住建筑走廊
≥1.20
5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50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门 的 净 宽 表7.4.1
类 别
净 宽(m)
1 自动门
≥1.00
2 推拉门、折叠门
≥0.80
3 平开门
≥0.80
4 弹簧门 (小力度)
≥0.80
4 乘轮椅者启动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 m 的墙面宽度;
5 乘轮椅者启动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测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启动,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规定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规定 表7.8.1
设施类别
设计规定
通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
1. 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 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
1. 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0.6~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
2. 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
无障碍厕位
1. 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 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
3.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
4. 厕位门扇向外启动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5. 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安全抓杆
1. 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 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
3. 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 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规定应符合表7.8.2的规定。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规定 表7.8.2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设立位置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重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
门 扇
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启动的门插销。
面 积
≥2.00m×2.00m。
坐便器
坐便器高应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洗手盆
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立安全抓杆。
放物台
长、宽、高为0.80m×0.50×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
挂衣钩
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
呼喊按钮
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喊按钮。
7.9.1 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10.1 设有客房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规定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规定 表7.10.1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客房位置
1. 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2. 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客房数量
(标准间)
1. 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2. 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
3. 400间以上,应用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客房内过道
1. 出口及床前过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图7.10.1)。
2.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m。
卫生间
1. 门扇向外启动,净宽不应小于0.80 m。
2. 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3. 浴盆、坐便器、洗面盆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电器与家具
1. 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2. 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
3.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喊按钮。
第二篇 建筑防火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 一般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23年局部修订 )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合,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解决的织物。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立,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合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合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立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立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 不应设立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立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立一个出口;
4.1.5.A.4 应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 应设立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他重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立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23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 疏散走道和其他重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立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合不应设立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立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立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1.2 铁路旅客车站站房严禁设立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存放处。
3 防 火 和 构 造
3.l 防 火 和 防 烟 分 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23年版)
1.0.3 条本规范合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涉及底层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合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表5.1.1
耐火等级
最多允
许层数
防火分区间
备 注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m3)
一、
二级
按本规范第1.0.3条的规定
150
2500
1.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众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拟定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合不应设立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三 级
5 层
100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合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立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
四 级
2 层
60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不应超过1层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立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长一倍。局部设立时,增长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合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立在其他建筑内时,应设立独立的出入口。
5.1.1A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宜设立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立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立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立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立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三、应设立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5.1.3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立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长到1000m2。局部设立时,增长面积应按该局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