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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本章考什么?
参见大纲
本章重点是什么?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律关系
本章难点是什么?
卫生法的渊源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
一、卫生的释义
字义层面:养生、保护生命。
医学层面:人的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
法律层面:以健康为目的的保护和促进卫生的行为,如卫生防疫、卫生保健服务等。
二、卫生的范围
狭义: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重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中医药等方面。
广义: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社会医疗保障、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等。
第二节 卫生法的特性
一、卫生法概念
卫生法定义:
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卫生社会关系——第一类:卫生行政关系
特点:卫生管理活动中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一方主体 不平等性
第二类:卫生民事关系
特点:卫生服务过程中 双方地位平等性
(二)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专门制定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其他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调整卫生行政关系——行政法律规范
调整卫生民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
三、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
卫生法具有浓厚的技术性
四、卫生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按照对人的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限度,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卫生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以强制性的规范为主。
五、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第三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卫生法基本原则:
反映卫生法立法精神、合用于卫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卫生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是卫生法所确认的卫生社会关系主体及其卫生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卫生司法活动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卫生保护原则
1.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
2.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二)防止为主原则
本原则的总规定: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
(三)公平原则
不是指人人获得相同数量或者相同水平的卫生服务,而是指人人达成最高也许的健康水平。不是一个单一的、有限的目的,而是一个逐步改善的过程。
(四)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有也许导致对个人权利的限制,如对某些传染病病人,法律规定不得出境或者入境。
(五)患者自主原则
患者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
患者自主原则,是指患者通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的医疗问题作出合理的理智的并表达负责的自我决定权。
涉及:①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及其医疗服务的方式;
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一项医疗服务;
③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等。
习题:
下列哪项被拟定为我国卫生立法的重要原则和卫生工作的主线方针
A.防止为主
B.促进国际交流
C.保护公民健康
D.推动卫生事业发展
E.规范卫生工作行为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对的答案』C
第四节 卫生法的渊源
一、卫生法渊源的概念
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主线来源。
二、卫生法的渊源
我国卫生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宪法
国家主线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例: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二)法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目前我国基本法律中尚无卫生法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十部卫生单行法律:
《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
《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献血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红十字会法》等。
(三)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
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
例:《公共场合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解决条例》等
习题:
已公布的卫生行政法规是由哪一级机构制定和颁布的
A.卫生部
B.国务院
C.最高人民法院
D.地方人民政府
E.人民代表大会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对的答案』B
习题:
在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解决条例》、《中药品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献属于
A.卫生法律
B.卫生规章
C.卫生行政法规
D.地方卫生法规
E.卫生技术法规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对的答案』C
(四)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
经济特区市(深圳、厦门、汕头、珠海)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用
(六)规章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者统称行政规章
卫生部单独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献,称为卫生部门规章,或者简称卫生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献,称为地方政府卫生规章,或者简称地方性卫生规章。
(七)卫生标准
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八)法律解释
定义:有关机关对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作的解释。
分类:①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自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线或做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立法解释
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假如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司法解释
③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行政解释
④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中自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线或做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九)卫生国际条约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或者由国务院按职权范围同外国缔结。
虽不属于国内法范畴,但其一旦生效,除我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外,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习题:
我国卫生法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除了
A.宪法
B.卫生法律、规章
C.技术性法规
D.政府红头文献
E.卫生行政法规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对的答案』D
第五节 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
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性
(一)卫生法律关系是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卫生局——医疗机构不平等主体
卫生民事关系:医疗机构——患者平等主体
(二)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三)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必须具有的因素。任何一个卫生法律关系都必须同时涉及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卫生法律关系、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
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公民等。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也许性。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利益、行为、物和智力成果等。
第六节 卫生法的作用
卫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卫生秩序
二、保障公共卫生利益
三、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第七节 新中国卫生法的发展
一、建国初期,制定颁布大量卫生法律法规。
制定卫生工作方针确立卫生行政管理体制颁布大量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重要的卫生行政法规有:《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麻醉药品临时登记解决办法》、《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牙医师暂行条例》、《药师暂行条例》、《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
1957年我国有了第一个卫生专门法律即《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二、1966-1976立法停滞期。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卫生法律体系基本构架建立。
1982年宪法是我国卫生法发展的重要基础。
建立起卫生法体系的基本架构:
1982年《食品卫生法》、1985年《药品管理法》、1987年《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母婴保健法》、1997年《献血法》、1998年《执业医师法》。
四、21世纪以来,卫生法快速发展期。
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2023年修订《药品管理法》、2023年《医疗事故解决条例》、2023年《中医药条例》、202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23年修订《传染病防治法》、2023年《食品安全法》。
目前在卫生领域:10部专门法律,38部专门行政法规,200余部部门规章。
第八节 卫生法与卫生法学研究
一、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是以卫生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卫生法按其表现形式——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我国尚无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卫生法学总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现象,具体涉及以下内容:
一、卫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二、卫生法的内容、形式与本质
三、卫生社会关系
四、卫生法的理论基础
二、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卫生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卫生法是宪法的实行法
三、卫生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卫生法与行政法
卫生法兼具行政法与民法的性质,都是调整以命令服从为特性的行政社会关系。
卫生法是行政法在卫生领域的具体化法。
(二)卫生法与民法
卫生法兼具行政法与民法的性质。
(三)卫生法与刑法
卫生法属于调整型实体法刑法属于保护型实体法。
四、卫生法与卫生法学
卫生法与卫生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卫生法指卫生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
卫生法学指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学说。
卫生法学是以卫生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卫生法学能影响卫生立法,卫生法学对卫生立法起着先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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