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贵州省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类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1.7 应急处置程序
2 组织体系
2.1 教育厅
2.1.1 领导机构
2.1.2 办事机构
2.1.3 工作机构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2.3 各级各类学校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理
4.3 组织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应急结束
4.6 信息发布
5 事后恢复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宣传培训
6.2 应急演练
6.3 队伍建设
6.4 财力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公共设施
6.7 科技支撑
7 奖惩
7.1 表彰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贵州省教育系统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教育系统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包括学校内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包括学校内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包括学校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卫生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卫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公共卫生安全等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4)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包括传染性疾病、或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5)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分类分级
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标准,需要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事件(Ⅱ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重大事件(Ⅱ级)标准,需要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调动教育系统以外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内传染病 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由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较大事件(Ⅲ级)标准,需要省教育厅调度教育系统的力量和资源处置的各级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内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州、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市、区、特区)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构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由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内,经市(州、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事件(Ⅳ级):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一般事件(Ⅳ级)标准,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能够处置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由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比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本,及时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校园秩序失控和混乱。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辖内学校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办在各市、州的高等学校(包括省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报告省教育厅。
高校、省属中职学校、省直中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报告省教育厅和省市相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级别分别启动相应工作预案,同时报主管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党委(总支、支部)、行政“一把手”(民办教育机构法人代表)是维护本部门、本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
(3)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4)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引导师生和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5)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1.6 应急预案体系
教育系统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教育系统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教育系统应对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教育厅制定并印发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教育系统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教育厅制定并印发实施。
(3)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4)学校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相应的应急预案。
(5)具体工作应急预案。针对某个阶段、某项具体工作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管、牵头或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教育厅
2.1.1 领导机构
教育厅成立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工作组成员由办公室、体卫艺处、安全稳定处、法规处、人事处、计财处、基教处、职成处、高教处、民教处、师范处、社政处、民办处、学生处、监察室、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教育报刊社、教育工会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各类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必要时,派出教育厅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教育部或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2.1.2 办事机构
教育厅设立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厅体卫艺处,承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指导教育系统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队伍培训等应急体系建设;组织评估、修订《贵州省教育系统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系统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推动教育系统应急平台、专家队伍以及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做好教育系统特别重大和重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1.3 工作机构
教育厅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组,由教育厅相关负责同志任组长,牵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同志任成员,具体负责的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牵头组织相关类别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协助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与应对工作。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是当地教育系统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负责当地各级各类学校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各类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指导、支持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有关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各级各类学校
各级各类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校长是本校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置工作机构或设定专兼职人员,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指导下,负责本校各类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教育厅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体系建设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教育系统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各项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卫生安全监督检察。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和一些影响大,师生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立即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于可能波及相关临近地方或单位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通报。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及所属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或途径,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教育系统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卫生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3.2 预警
(1)在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各处室(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实到实处。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各种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处室(单位)要结合职责和业务工作,定期向厅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预测报告。
(3)信息发布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厅应急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由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材料,厅办公室组织实施。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4.1.1 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延报。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省教育厅,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Ⅰ级、Ⅱ级事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直接报省教育厅,同时报地方党委、政府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情况特殊的,还应向当地公安等机关报告。
(4)续报:在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原报告单位应及时续报事件有关变化的情况。
4.1.2 信息报送机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收到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报告后,厅体卫艺处按信息报告程序报厅分管领导,通报相关责任处室(单位),并及时将上级领导、厅领导作出的处置意见传达给有关处室(单位)。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厅体卫艺处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并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重大信息,厅办公室要根据领导意见,编发《情况反映》、《教育要情专报》等,报告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和教育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视事件情况和性质,报送省维稳办、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
4.1.3 信息报送时限及程序
A. 初次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3小时内报告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或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报告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B. 进程报告
I级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每日报告教育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级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C. 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厅工作领导小组。
(3)报告内容
A. 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选报内容:事件初步行政、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B. 进程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C. 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程序 4.2先期处理
涉及教育系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力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关专业部门或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3组织协调
(1)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事发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相关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事发地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相关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超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处置能力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特点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及时依法报请相应的专业部门派出专门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同时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需要教育部门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教育部门应派出工作组、启动或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内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新闻信息、复学复课、恢复重建、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4.4处理措施
4.4.1启动应急预案响应
A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报请省委、省政府启动专项预案,并在省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党委、行政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教育部、省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
(1)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2)市(州、地)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还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教育厅应急工作组的要求,启动本地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本地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与防控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各项防控应急措施。
(3)教育厅的应急反应
教育厅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指挥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协助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教育厅应急工作组根据卫生厅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判断,启动教育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行集中办公并24小时值班和每日“零报告”制度;必要时教育厅应急工作组派人员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指导并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及应急措施;
协调解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州、地)教育系统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事件及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督促各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各市(州、地)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等。
B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报请省委、省政府启动专项预案,并在省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党委、行政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教育部、省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
(1)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2)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在接到基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组织卫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启动本省教育系统的应急预案;
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必要时派专家指导当地的紧急处置与救治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意见;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本地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并对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教育厅的应急反应
教育厅应急工作组与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指导和督促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迅速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协调和帮助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与困难;督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C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厅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处室(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深入事发地或高校,指导、协助其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厅办公室。事发地党委、政府或高校统一领导、指挥教育等相关部门或各院系开展处置工作。
厅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报教育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直有关部门。必要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增加相关处室、单位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开展处置工作,并依照程序报省委、省政府,请求省直相关部门支援、配合。
(1)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有死亡人员的应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当的应急措施。
(2)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
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同级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3)市(州、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市(州、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支持,协助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必要时派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及时向有关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督促各地认真开展防控工作等。
(4)教育厅的应急反应
教育厅应急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支持。
D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事件(Ⅳ级)发生后,厅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处室(单位)指导、协助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厅办公室。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党委、行政具体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厅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报教育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决定是否按Ⅲ级事件处置。
(1)学校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
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和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和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食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援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2)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发生地县(市、区、特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
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同级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导向,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等;
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3)市(州、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市(州、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教育厅(包括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支持,协助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存放的问题与困难;必要时派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及时向有关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督促各县(市、区、特区)认真开展防控工作等。
(4)省教育厅接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后,教育厅应急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支持。
4.4.2快速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4.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基本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厅办公室及时督促有关处室(单位)、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做好应急处置的总结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委或省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宣布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4.6信息发布
(一)组织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有关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布简要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相关部门和学校的应对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时间处置情况做好相应的后续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校园和社会舆论。
(二)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事发学校、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5)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它事项。
5 事后恢复
5.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5.1.1 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5.1.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5.1.3 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5.1.4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蔓延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5.2调查评估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厅应急指挥部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对责任事故,要责令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总结工作由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组织实施,对事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及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5.3恢复重建
(1)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尽快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的,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当地党委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2)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受危害或地区教育系统或学校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或协助提供资金、物资支持、技术指导和人力支援。必要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可报请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或人员尽快恢复当地教育系统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3)需要国家援助的,由教育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配合事发地省级党委政府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实施。
6 保障措施
6.1 宣传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校园网、宣传栏、黑板报等渠道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自护等应急知识的宣传,做好安全教育进课堂工作,增强广大干部、教师和学生的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开展面向各级干部和教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培训。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强广大干部、教师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以下具体预防措施:
1.做好开学后返校学生的健康监测与管理。中小学要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的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高校要加强发热门诊的值班力量,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疫情信息沟通,做到传染病病人的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
2. 做好校园环境卫生。各级各类学校要对食堂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彻底清洗、消毒学校食堂设备设施及用具;清除上学期剩余的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和调料,保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搞好学校教学、生活场所室内室外环境的清扫保洁,清除卫生死角。保持教室、宿舍、阅览室(图书馆)、实验室等人群密集场所的通风换气工作,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3.做好学校安全供水工作。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供水设施与设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饮水机等)的清洁、消毒工作。通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学生生活饮用水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结合入学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一次预防流感、肺结核、水痘、手足口病等为重点的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有病及时就医等,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还要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6.2应急演练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每学期进行1-2次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习。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