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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技术学院团委所属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 促进我院社团制度完善, 繁荣校园文化生活, 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 依照《天津市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和中国民航大学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 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 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当前, 我院团委共成立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联合会、 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协会、 职业技术学院心理互助协会、 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与红十字会、 职业技术学院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研究会、 职业技术学院自强社六个社团。
第三条: 我院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以及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学生联合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促进同学德、 智、 体全面发展, 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 二) 开展健康有益、 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服务和凝聚同学;
( 三) 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响应上级号召、 内容丰富、 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 四) 每一社团必须积极配合该社团校总会的工作开展。
第五条: 我院学生社团受共青团中国民航大学委员会职业技术学院分团委的领导。我院团委受校团委的委托, 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团委书记和团委办公室承担本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我院团委应对本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定期总结并向校团委定期汇总。
第六条: 我院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生活动经费中划拨和管理。社团经过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它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 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挂靠院团委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 应当经所属院团委审查同意, 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在本学院团委进行备案后报送共青团中国民航大学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即必须为我院在读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为院团委, 我院团委经过负责进行社团成立、 变更、 注销登记的工作。
第十条: : 成立学生社团,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 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政治修养, 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 三)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 四) 有规范的章程;
( 五) 有成立该社团的必要。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 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 发起人应当向职业技术学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 一) 筹备申请书;
( 二) 章程草案;
(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学生证;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 一) 名称、 活动场所;
( 二) 宗旨、 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 三) 学生社团类别;
( 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 义务;
( 五) 组织管理制度、 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 六) 财务管理、 经费使用的原则;
( 七) 负责人的条件、 权限和产生、 罢免的程序;
(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 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
( 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在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 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 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 经过章程, 产生执行机构、 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筹备之日起60日内, 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团委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它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 一) 社团宗旨、 活动内容、 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
( 二) 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学习成绩不理想、 有大挂科目的;
( 三)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 四)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 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 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 变更、 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 二) 对学生社团实施定期检查和指导;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 三)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各社团在活动计划中应列明活动经费预算及明细, 经我院团委书记批准后方能够够买活动物资。报销的发票必须是正规的专业发票, 报销发票者必须能准确说明购物用途。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 任何人不得侵占、 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 资助, 必须向我院团委书记报告接受、 使用捐赠、 资助的有关情况, 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我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职业技术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团委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团委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能够自备艺术图章和其它标志, 但须由我院团委书记批准。在使用我院团委的公章时需要写用印申请。
第二十一条: 我院各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 必须写活动策划报经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 活动主办方为共青团中国民航大学委员会职业技术学院分团委, 承办方为开展此次活动的社团。在活动中各社团负责人需要组织好现场秩序, 团委对活动效果进行监督和指导, 活动结束后承办方必须写总结。
第二十二条: 我院学生社团能够创办内部刊物, 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审查经过。院团委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社团设立会员大会, 由各协会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 三) 对社团变更、 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 四) 修改社团章程;
( 五) 对本社团工作作出指示。
第二十五条: 我院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 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团委批准和备案。必要时在征得院团委书记的批准后能够紧急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经过; 对社团变更、 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第二十七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经过会员大会选举经过, 经我院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该社团的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 一) 政治立场不坚定, 信仰不正确等; ( 二)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 三)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 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 四) 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 五) 该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 解除其社团负责人职务, 且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经过;
( 六) 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 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 损害成员利益的, 社团成员有权向我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 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 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 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 应当在7日内向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 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团委核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向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 一) 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 三) 分立、 合并的;
(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 五) 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 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 经会员大会经过的注销申请书。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 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 上交团委。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我院团委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 给与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团和个人以奖励和通报表扬。
第四十三条: 我院评比的”优秀社团”实行挂牌和学期淘汰制度。 第四十四条: 各社团若有获得该会校总会的嘉奖者, 我院团委应作出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我院团委和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进行整顿:
( 一) 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 章程不符;
( 二) 不接受本条例规定、 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 三) 财务制度混乱;
( 四)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 五)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 六) 组织纪律性较差, 不配合团委开展工作;
( 七) 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我院团委所属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 一)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 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
( 二) 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 三) 背弃社团宗旨, 情节恶劣的;
( 四)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 五) 社团成员连续多个学期会员人数不够20人的;
( 六) 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国民航大学委员会职业技术学院分会制定, 职业技术学院团委有权对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
第四十八条: 此条例自制定之日起严格实施。
职业技术学院团委
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办公室文秘部
二零零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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