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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 分类、 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西来峰焦化厂范围内的吊装作业。
1.2 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 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1.3吊装作业的分级、 分类
1.3.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 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 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 为三级吊装作业。
1.3.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1.4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1.4.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件。
1.4.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 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 但形状复杂、 刚度小、 长径比大、 精密贵重, 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 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 机电动力部、 生产技术部、 安健环部审查, 报主管厂长、 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4.3 各种吊装作业前, 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1.4.4吊装作业中, 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 暴雨、 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 应停止作业。
1.4.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安全帽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1.4.6吊装作业前, 应对起重吊装设备、 钢丝绳、 揽风绳、 链条、 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 必须保证安全可靠, 不准带病使用。
1.4.7吊装作业时, 必须分工明确、 坚守岗位, 并按GB 5082(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规定的联络信号, 统一指挥。
1.4.8 严禁利用管道、 管架、 电杆、 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电、 生产技术工程部门审查核算, 不得将建筑物、 构筑物做为锚点。
1.4.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 安全装置以及吊具、 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 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 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4.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 必须随之升降的, 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4.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 应遵守《动火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 揽风绳、 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 并保持安全距离。
1.4.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 履带吊车、 轮胎吊车、 桥式吊车等) 进行吊装作业时, 除遵守本标准外, 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4.13吊装作业时, 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 吊具、 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 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 应检查制动器, 用低高度、 短行程试吊后, 再平稳吊起。
1.4.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 通行和工作。
1.4.15在吊装作业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4.15.1指挥信号不明;
1.4.15.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1.4.15.3斜拉重物;
1.4.15.4光线不足、 看不清重物;
1.4.15.5重物下站人;
1.4.15.6重物埋在地下;
1.4.15.7重物紧固不牢, 绳打结、 绳不齐;
1.4.15.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1.4.15.9重物越人头;
1.4.15.10安全装置失灵。
1.4.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 严禁涂改、 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 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4.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 安全措施不落实, 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5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5.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电动力部负责管理。
1.5.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电动力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 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 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规程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 必须编制吊装方案, 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电动力部门负责人、 安健环部负责人、 总工程师、 厂主管领导批准。
1.5.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 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 机电动力部存档。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 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 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规程适用于西来峰焦化厂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2.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2.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 电钻、 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2.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 乙类的区域。
2.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2.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 输送管道、 储罐、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3.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3.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3.3.1凡厂、 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 装置经清洗置换、 取样分析合格, 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 可根据其火灾、 爆炸危险性大小, 经厂安健环部批准, 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3.3.2遇节日、 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 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2.4.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2.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 进入设备内、 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 还须执行HG 23012、 HG 23014的规定。
2.4.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2.4.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 设备、 管道等生产、 储存装置,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 经分析合格后, 方可动火作业。
2.4.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 乙类区域的管道、 容器、 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 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洗置换, 取样分析合格。
2.4.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 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 空洞、 阴井、 地沟、 水封等, 应检查分析, 并采取措施, 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2.4.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 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 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 周围有可燃物, 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 地沟、 水封等应进行检查、 分析, 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2.4.1.7 在生产、 使用、 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 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2.4.1.8五级风以上( 含五级风) 天气, 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 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4.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 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 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4.1.10动火作业前, 应检查电、 气焊工具, 保证安全可靠, 不准带病使用。
2.4.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 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 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2.4.1.12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 脱气塔、 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 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2.4.1.13动火作业完毕, 应清理现场, 确认无残留火种后, 方可离开。
2.4.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2.4.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4.2.1.1 生产不稳定。
2.4.2.1.2设备、 管道等腐蚀严重。
2.4.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 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 车间主管领导、 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 厂安健环部、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 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4.2.3动火作业前, 作业车间要通知调度室及有关部门, 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4.2.4动火作业过程中, 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 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 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 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2.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 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2.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2.5.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 管道、 储罐、 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 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 兼) 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2.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2.5.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 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 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 另做具体处理。
2.5.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 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2.5.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2.5.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 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5.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 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 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 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 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2.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6.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2.6.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找相关人员填写, 不得空项; 然后根据动火等级, 按4.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6.2.2车间安全监督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 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安健环部片区安监员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签字, 方可动火。
2.6.2.3动火作业结束后, 动火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后的安全情况, 确认安全后签字动火作业结束。
2.6.2.4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 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 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2.6.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 涂改, 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2.6.2.6动火负责人负责组织贯彻学习《动火安全作业证》内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票一式二联:第一联:动火结束后, 安健环部保存; 第二联:动火结束后, 动火人交回作业单位。
2.6.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2.6.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2.6.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2.6.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 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2.6.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2.6.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 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 经安健环部负责人复检签字后, 报厂主管领导、 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6.4.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批准。
2.7职责要求
2.7.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 落实, 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 组织检查现场, 确认无遗留火种, 方可离开现场。
2.7.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 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 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 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 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 有权拒绝动火, 并向安健环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 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 , 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 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7.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 有经验、 熟悉现场、 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 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 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 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 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 不准兼作其它工作;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 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清除残火, 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7.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 值班长、 工段长) 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 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 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完成后, 要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 确认安全后, 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动火后安全确定人签字”一栏中签字。
2.7.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 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 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2.7.6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 一级动火, 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2.7.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要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 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 检查、 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 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 分级与分类、 安全要求与防护和《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的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西来峰焦化厂范围内的高处作业。
3.2定义
本规程采用下列定义。
3.2.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称为高处作业。
3.2.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2.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 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2.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 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 零) 电位或等( 同) 电位作业方式, 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 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 离 ( M) 1.7 2 2.2 2.5 3 4
3.3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3.1 高处作业的分级
3.3.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 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3.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 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3.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 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3.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 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3.2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3.2.1特殊高处作业
3.3.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 风速10.8米/秒) 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3.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3.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3.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3.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3.2.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3.2.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3.2.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3.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3.2.2.2在升降( 吊装) 口、 坑、 井、 池、 沟、 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3.2.2.3在易燃、 易爆、 易中毒、 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3.2.2.4在无平台、 无护栏的塔、 釜、 炉、 罐等化工容器、 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3.2.2.5在塔、 釜、 炉、 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3.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3.4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3.4.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3.4.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方可施工。《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格式见附录。
3.4.1.2《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 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 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4.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 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 疲劳过度、 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 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4.1.4高处作业前, 作业人员应查验《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 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 方可施工, 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3.4.1.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作业前要检查、 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 设备。
3.4.1.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 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3.4.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3.4.2.1高处作业前, 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 并填入《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内。
3.4.2.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 器具、 设备不得使用。
3.4.2.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 材料、 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工具、 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动、 易滚动的工具、 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 应采取措施, 防止坠落。
3.4.2.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 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 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取得联系, 建立联系信号, 并将联系信号填入《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备注栏内。
3.4.2.5登石棉瓦、 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 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 并加以固定, 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4.2.6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 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 禁止上下垂直作业, 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 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3.4.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 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 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3.4.2.8在采取地( 零) 电位或等( 同) 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 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3.5《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的管理
3.5.1《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为两联,《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的格式见附录。
3.5.2《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5.2.1《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由申请高处单位指定高处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的项目逐项找相关人员填写, 不得空项; 最后将办理好的《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交高处负责人。
3.5.2.2车间安全监督持办理好的《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到现场, 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 将《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交给登高人。
3.5.2.3安健环部片区安监员到现场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签字, 方可高处作业。
3.5.2.4一份《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只准在一个高处点使用。如果在同一高处点多人同时高处作业, 可使用一份《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 但参加高处作业的所有高处人应分别在《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上签字。
3.5.2.5《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不准转让、 涂改, 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5.2.6登高负责人负责组织贯彻学习《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内安全措施, 高处作业票一式两联:第一联:高处结束后, 安健环部保存; 第二联:高处结束后, 高处人交回作业单位。
3.5.3《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的有效期限
《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的有效期为24小时。高处作业超过有效期限, 应重新办理《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
3.5.4《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的审批
《西来峰焦化厂登高作业票》由高处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 经安健环部负责人复检签字后, 报主管厂长终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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