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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加工公司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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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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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双强服装加工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附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独资出资设立株洲市双强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株洲市双强服装加工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响塘村泉丰组。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服装加工、销售。(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等级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郭志强 货币 50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三)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四)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 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七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认,为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同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备;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任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总经 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任不得兼任公司 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决定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固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的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散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株洲市双强服装加工有限公司
出资人决议
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资人郭志强现就成立株洲市双强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的有关事宜,形成了如下决议:
1公司名称确定为”株洲市双强服装加工有限公司”;
2公司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响塘村泉丰组。
3公司经营范围:服装加工、销售。(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4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实收资本为50万元,全部由出资人郭志强一人以现金方式出资。
5任命郭志强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6任命周娟为公司监事。
7一致经过公司章程。
出资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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