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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样本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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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原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严明纪律, 严肃制度, 作到是非清楚、 赏罚分明、 责任明确, 必须健全和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在体现社会主义企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过程中, 以利于增强企业的激励机制和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 鼓励职工在自觉遵章守纪的同时, 积极发挥聪明智慧和创造性, 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保证安全生产,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章违纪行为要进行处罚。 第三条: 企业在保险安全、 发展生产的同时, 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 法律、 法规, 自觉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 学习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 努力做一名"四有"觉悟和高度敬业意识的新型职工。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对违犯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上, 惩罚为辅的原则。 奖 励 第五条: 集体奖励 ( 一) 奖励单位, 在本矿企业管理、 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生产单位( 包括工段、 班组) , 职能科室, 群众团体( 党组织不在内) , 都应给予表彰奖励。 ( 二) 奖励的形式, 坚持以荣誉奖为主, 必要时给予相应的集体物质或经济奖励, 根据事迹进行通报表彰, 表彰奖励, 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和其它奖励( 荣誉称号的等级由矿部依据获奖单位的名称和具体事迹命名授予) 。 ( 三) 奖励的依据 1、 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 政策, 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以《矿山安全法》为主的各项法规条例。 2、 能够积极贯彻执行矿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步署, 严格执行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 3、 锐意改革、 求实奉献, 积极探索企业管理、 安全生产、 技术革新的先进思路, 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取得精神文明建设的显著成绩。 4、 领导班子团结战斗, 集体风气正, 职工整体素质好, 纪律严明, 作风过硬, 互相协作精神强, 好人好事多。 5、 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每度生产任务和各项工作任务, 节能降耗明显, 产品质量过关, 达产达标, 经济效益好。 6、 能够顺利实现全年安全目标, 无一例大小事故发生, 无违章违纪现象。 7、 不断改进劳动生产条件, 加强劳动保护, 设备运转正常, 无事故隐患, 无尘毒噪声危害, 职工身心健康。 8、 社会治安风气良好, 无火灾、 偷盗、 赌博、 打架斗殴, 无违法违纪案件, 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健康。 ( 四) 奖励的内容 1、 年度内完成以上任务取得以上成绩, 可评选年度先进单位, 本单位职工享受年度综合奖金。 2、 实现全年安全目标, 无一例大小事故发生, 可评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职工可享受安全合同兑现奖金。 3、 取得安全生产先进工艺、 科技攻关项目和可授予科技进步奖, 并给以荣誉称号。 4、 节能降耗成效显著, 可给予节约奖。 5、 技术经济指标明显的, 可给予指标奖。 6、 实现标准化班组的, 可授予标准化班组或先进班组的光荣称号。 7、 连续十年无一例大小事故, 无"三违"现象的车间、 工段、 队, 可授予安全文明单位的称号, 各项工作突出者可授予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1000元以上奖金。 8、 连续五年无一例大小事故无违章违纪现象的厂级生产单位, 可评为安全生产厂的称号并给予5000元以上奖金。连续十年无大小事故无违章违纪现象的厂级生产单位, 可授予文明模范单位的称号, 并给于 元奖金。 9、 其它工作成绩显著的可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先进个人奖励 ( 一) 奖励的形式, 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 根据贡献大小和事迹, 可分为口头表扬, 书面表扬, 新闻报道表扬, 表彰、 奖励、 通报表扬、 通令嘉奖。记功, 记大功, 晋级、 晋升、 授予先进工作者, 先进生产者,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荣誉奖励的同时, 可按情况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 二) 奖励的依据 1、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 节约国家资源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 在生产科学研究、 工艺设计、 产品质量、 经济指标、 改进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创造创造, 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 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3、 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提高经济效益成绩显著, 对国家做出较大贡献的; 4、 保护公共财产, 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6、 一贯忠于职守, 积极负责, 廉洁奉公, 舍己为人, 事变突出的; 7、 自觉遵守本矿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完成规定出勤天数和生产工作任务的; 8、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在各自的岗位上首先为她人和自己的人身生命安全高度负责, 做到不伤害她人, 不伤害自己, 不被她人伤害, 爱护生产设施, 不损坏机电设备, 遇到特殊情况积极抢险救灾有效的; 9、 能够及时发现、 预报、 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 提出合理化建议, 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10、 本人思想觉悟高, 职业道德好, 工作责任性强, 自觉遵章守纪, 在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对自己高标准, 严要求, 数年如一日地表现出优秀品德。 ( 三) 奖励的内容 1、 积极完成生产、 工作、 出勤任务, 无违章违纪, 可享受季度奖、 半年奖和年终综合奖。 2、 达到《安全责任合同》十条要求的, 可享受年度安全奖。 3、 在技术攻关、 工艺流程改造取得显著成绩或有发展创造的, 可享受技术革新或创造奖, 并给予一定荣誉称号。 4、 节能降耗成效显著, 给予节约奖。 5、 经营管理科学, 超额完成任务, 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的, 可给予超产奖。 6、 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可给予指标奖。 7、 在保护和挽救国家财产有功的, 除给予荣誉奖以外, 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8、 对积极监督, 挽救她人生命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 可记功, 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9、 对及时发生险情, 采取果断措施幸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给予记功, 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10、 对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和在重大灾情面前舍己救人的给予记大功荣誉并一次性发给奖金。 11、 在矿山其它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给予其它奖励。 12、 职工个人连续五年或连续五次评为先进个人, 优秀工作者, 可晋升一级工资, 记大功两次的, 可晋升一级工资, 连续十年评为先进个人事迹突出的, 可申报劳模或给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目标责任奖励 1、 完成矿部下达或签订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可按管理层次和责任大小, 分别给予经济目标奖励, 矿级为中层人员的一至三人部, 中层为班组长的一至三倍, 班组长为职工的一至三倍。 2、 完成全年安全目标, 无一例大小事故可按管理层次和责任大小, 分别给予安全目标兑现奖, 仍按逐级一至三倍的比例分别兑现奖金。 3、 专职人员, 可享受职工的一至三倍奖金。 4、 奖金的数额各年度由矿部决定。 5、 各种奖励的奖金、 名称、 奖品由矿部决定。 处 罚 第八条: 集体处罚 1、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单位不能评选先进: ①不能如期完成矿部下达的生产任务的; 或产品质量下降。 ②没有实现安全目标, 出现工伤事故的。 ③纪律松驰, 工作散涣, 管理不善的。 ④发生火灾盗窃案件, 治安秩序较差的。 ⑤有其它原因的。 2、 有以上情况者取消所在单位的安全奖和经济指标奖,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责任人的处罚 1、 管理人员和各级责任人, 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况的应给予处罚或处分。 ⑴违犯国家的有关政策、 法令, 损害国家利益的; ⑵违犯本企业规章制度, 损害企业或职工利益的; ⑶违章指挥, 造成人身生命或国家财产损失事故的; ⑷经营管理不善, 使生产计划、 任务和经济指标连续完不成, 出现严重亏损现象的; ⑸本人思想道德素质低下, 对职工实行营私舞弊, 打击报复, 甚至拉帮结派搞不正之风的; ⑹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 各级管理人员( 责任人) 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到以下处罚。 ⑴经济处罚: 扣除失职期间的职务津贴; 取消季度、 半年或全年评奖资格, 取消奖金、 罚款等。 ⑵行政处分: 批评教育、 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停职检查、 解除职务、 降职、 降级等。 ⑶违法乱纪触犯法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个人处罚 ( 一) 工人职员, 工作失职, 经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⑴违犯劳动纪律、 消极怠工, 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⑵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 指挥或者无理取闹, 聚众闹事、 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⑶工作不负责任, 损坏设备工器具造成停产或产品质量低劣的; ⑷偷拿、 盗窃、 窝藏国家财产, 损公肥私, 损人利己的; ⑸损坏甚至故意破坏设备、 设施的; ⑹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秩序的; ⑺违纪国家其它法律、 法规的。 ( 二) 职工违犯厂规厂纪, 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经济处罚。 ⑴在生产和工作中, 玩忽职守, 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造成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的, 除罚款外要追究责任。 ⑵违犯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 按其情节罚款处理并追究责任。 ⑶当班遗留事故隐患或已发生重大事故隐患、 隐瞒不报不作处理, 导致她人或她班发生事故的, 除罚款外, 要追究责任。 ⑷本人违章作业, 造成本人或她人受伤者, 责任自负, 医药费自理。并按情节承担她人的药费或其它费用。 ⑸生活中乱接乱插电线, 灯头违犯安全用电制度, 造成后果要罚款处理。 ⑹不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者一次性罚款5元, 二次罚款10元。 ⑺违犯岗位劳动纪律, 随意串岗、 溜岗、 睡岗造成设备损坏, 影响生产指标的要罚款处理。 ⑻丢失本班财产、 设备或工具的, 除等价赔偿外, 要罚款处理。 ⑼在企业发生事故、 灾情( 火灾、 洪灾) 等特殊情况下, 出现临阵脱逃、 见死不救甚至乘机作乱的, 除罚款外, 要给以纪律处分。 ⑽故意破坏生产设施和生活、 文化建筑设施的, 除罚款外, 要追究行事责任。 ⑾破坏矿区、 厂区、 院落、 生产和生活环境卫生的, 给予罚款处理。 ⑿有其它行为的, 视其情节罚款处理, 也能够给予行政处分。 ( 三) 行政处分的类型: 可分为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留用察看、 开除等。 ⑴行政处分必须事先通知本人, 并经职代会决定经过, 处分经过要记入本人档案, 如受处分者不服, 可在10日内向上级书面申诉, 如上级领导未作出新的决定, 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⑵行政处分后的本人生活待遇, 由矿部依据有关政策, 随处分决定通知清楚。 ⑶在受处分期间, 如痛改前非, 立功赎罪者, 可减轻处分, 或者恢复名誉。 ( 四) 经济处罚: 可分为赔偿、 扣除资金、 罚款、 扣除工资, 罚款额根据责任大小经济损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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