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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借贷合同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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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借贷合同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实践合同的概念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全都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全都之外,还必需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需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吗? 生活中,我们常说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而依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供应借款时生效”。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全都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贷合同才能成立。因此我们一般状况下将民间借贷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 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 (一)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留意: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假如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解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假如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确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假如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消逝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二)借款用途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要留意恶意借贷的问题,也就是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爱惜。该行为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出借人则也往往牟利心切,未留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供应资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经司法机关查实,是可以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惩处,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三)损失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商定利息、商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商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商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确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商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借贷双方要留意下面几个问题: 1、借贷双方对有无商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商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爱惜。 (四)担保风险与防范 假如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力气人、限制民事行为力气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向担保人主见权利留意担保期间,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有商定从商定,无商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商定不明的为两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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