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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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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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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强化责任机制,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年度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作为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计划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两种类型,并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点项目的确定,根据每年年度计划指南确定的重点领域,经过年度计划的下达予以界定。
第六条 重点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会综合计划管理处组织、主持,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一般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会综合计划管理处组织,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省有关验收规定执行,验收结论报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前,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具体按照有关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的审计规定执行。
第八条 计划项目验收以验收组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
重点项目验收,以验收组会议审查或通讯审查方式进行;一般项目验收,一般以验收组通讯审查或总结方式进行。
第九条 验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经济(财务)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已经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验收组可由验收组织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经济(财务)专家为主组成。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十条 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需要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可在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前进行。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
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并已经市科技局批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报送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审核;
(三)市科技局相关计划项目管理处收到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后,会同综合计划管理处书面批复验收申请,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验收组织或主持部门于验收工作开始前,将验收方式和验收工作安排通知被验收单位。以验收组审查方式验收的,应保证验收组成员审查验收资料的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验收组成员在收到验收资料后,审查验收资料并作出个人书面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主持部门;
(六)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市科技局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供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项目合同、计划项目申报书;
(三)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四)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总结);
(五)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
(六)计划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
(七)已经过技术、成果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成果进行客观评价的计划项目,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价报告;
(八)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验收以批准的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参考项目其它有关材料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验收组成员应在认真审阅计划项目全部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
以会议审查方式进行验收的,可经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必要时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综合形成验收意见。
以通讯审查方式进行验收的,在综合验收组成员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中介机构,应严格遵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验收单位应对所有提供验收的报告、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验收组或中介机构应对验收结论与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经过验收”、“需要复议”、“不经过验收”。
第十八条 按期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经过验收。
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需要复议。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经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论。
经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统一下达《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经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 ]30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经过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提供验收证书的电子文档。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管理处统一编号,并加盖市科技局计划项目验收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每年初,对上年度计划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按计划项目进度要求形成年度计划项目结转计划,作为年度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列入年度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未经过验收的和应进行验收而无故不进行验收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已拨的资助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验收过程中,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计划项目负责人、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并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加计划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她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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