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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凯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矿井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防止矿井重大灾害事故的发生, 确保公司安全、 稳定的发展; 现对公司所属矿井的顶板、 水、 火、 瓦斯、 煤尘、 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1、 公司各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公司经理总负责组织实施。各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2、 各矿井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
3、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材料和设备等必须购置充分。
4、 公司与安监科分别负责各矿井灾害预防制度的指导、 审核。
第二章 各矿职责
1、 各矿矿长与安全矿长对本矿管理制度的实施全面负责。
2、 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 灾害事故预防工作负责。
3、 主管采煤、 掘进的生产矿长对采面、 掘进顶板事故的预防工作负责。
4、 主管机电的矿长对重大机电运输提升事故预防工作负责。
5、 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相关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的编写, 并监督执行。
6、 安监科对制度的制定及执行进行监督。
7、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每季度根据生产情况, 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进行修订或补充, 经审批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三章 矿井各类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一、 矿井顶板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 采、 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部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 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 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回柱后顶板不垮落、 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必须停止采掘作业, 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3、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 严禁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 过断层、 过老空、 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 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 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 放顶与爆破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 放顶区内支架、 木柱、 木垛的回收方法, 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坑木、 损坏的金属顶梁、 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6、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 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 无崩绳、 崩柱、 甩钩、 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 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 必须制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7、 采掘工作面应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 而且有组织、 领导、 分析机构。
8、 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一炮三检, 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 支架连锁, 严禁空顶作业。对掘进巷道贯通要把好七关, 做好防止透水、 防有害气体超限、 通风系统混乱、 防止放炮崩透着火、 防崩坏设备、 防贯通伤人、 防止冒顶等工作。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 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 实行单行单工作面掘进。
9、 采用锚网、 锚喷等支护时, 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 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 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10、 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 记录、 总结、 汇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 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二、 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 每一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 定期进行检查。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3次, 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2、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3、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 总工程师审阅, 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 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 进行处理。
4、 每一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面, 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 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 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 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 撤出人员, 查明原因, 采取有效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进行处理。
7、 井下所有的盲巷、 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 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并严加管理。
三、 矿井防治水预防管理制度
1、 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 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 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3、 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 对地下水进行”探、 防、 堵、 截、 排”综合措施。
4、 地面防治水:
( 1) 低于当地年历最高洪水位的井口, 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 沟渠、 疏通水路;
( 2) 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 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 3) 有滑坡危险的地段, 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 4) 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 5) 排到地点的矿井水, 必须妥善处理, 避免再渗入井下; ( 6) 每次降暴雨时和降雨后, 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点有无裂隙、 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 必须及时处理。
5、 井下排水制度:
( 1) 井下主要水仓有主水仓和副水仓, 当一个水仓清理时, 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 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容纳8h的正常见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用水量不得小于4h矿井正常见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容纳4h的采区正常见水量;
( 2) 水泵必须有工作泵, 备用和检修的, 能力要符合设计; ( 3) 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 4) 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 一个出口用斜巷通道井筒, 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m以上, 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 且有防水密闭门、 防火门;
( 5) 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 6) 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理两次;
( 7)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 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6、 井下探放水制度:
( 1) 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 2) 必须坚持有疑必探、 先探后掘;
( 3) 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 4) 用钻孔探水时, 必须设专人检测。
四、 矿井火灾预防管理制度
1、 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
( 1) 预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 更不准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 引火物下井, 井下严禁吸烟。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电焊、 气焊或用喷灯焊接, 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时, 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经批准并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 备足消防用水、 沙子、 灭火器等, 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 煤油或变压器。井下使用的润滑油、 面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 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 2) 预防放炮引火。井下不准使用黑火药, 严格执行放炮规定, 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 严禁使用煤块、 粉煤、 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 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 3) 预防电器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和漏电继电器, 以便电流短路、 过载、 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电检修、 搬迁电气设备预防摩擦生火。应做好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 及时加注润滑油保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的火灾。
( 4) 预防火焰蔓延。井下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 阻燃输送带。
( 5) 井筒、 井底车场、 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的地点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进风井筒和平洞由地面起向内延伸不小于20m的深度以及暖风机房、 暖风道、 主扇机房、 风硐等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
( 6) 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 储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备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
( 7) 进风井口要装有防火铁门, 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井口, 并易于关闭。另外机电硐室也应装有防火门。
( 8) 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备。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 也可利用上部水仓的积水。消防管路应每隔50m安装标准管节, 以便连接水龙头。
2、 矿井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
( 1) 严格遵守有关地面防火的规程要求, 积极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 在生产过程中加强防火检查、 消除一切隐患, 并随时做好防火技术措施准备工作。
( 2) 在设计和建筑厂房时, 必须遵守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火焰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物的质量要达到要求的耐火等级。
3、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统, 要按规程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用品。
五、 矿井防尘管理制度
1、 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
2、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3、 矿井必须对尘毒等进行检测、 鉴定, 时间间隔为:
( 1) 粉尘作业地点, 井下每月测定2次, 井上每月测定1次.。
( 2)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半年测定1次。
4、 掘进面必须采用湿式掘岩, 刷洗井帮巷壁, 采用水炮泥、 放炮喷雾、 装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严禁干打眼。
5、 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 水炮泥、 喷雾洒水或其它防尘措施。
6、 井下煤仓和转载点以及地面煤场都应进行喷雾洒水。
7、 加强局扇管理和风筒的维修, 防止风筒漏风, 保证掘进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8、 正确合理计算和分配风量, 使各采掘工作面、 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 即不使瓦斯超限, 又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9、 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煤尘, 杜绝煤尘再次飞扬, 是防止煤尘爆炸的一项重要措施。
六、 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 矿井应有双回路电源。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
( 1) 当任意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 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 2) 矿井双回路电源上, 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 3) 矿进电源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 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
3、 电器作业进行操作时, 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 应由专职电工人员进行。
4、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5、 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 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 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 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6、 矿井应备有地面、 井下配电系统图、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7、 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 金属外皮等又要接地。
8、 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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