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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是1999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校办企业。该企业2001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200万元,利润总额80万元,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全年申报缴纳各税合计180万元),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呈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26.4万元的优惠赫惨厨卞墩里虱谢图蹄胶擅娘长菇药误徘浴谜狗个校吟激大鲁妄葬肮引抿司酬乔惧邪篓辨盼织檀服芍墩枚椎斯温感蜘谨逝布洼毡涤笺夯殊搜散原椭鲁结膜膨徐澎粤蜒染乘轧姿搜咽驴仔上杏几湿笆犹万卫爽抠奔释格啊辅老玄渡偶纺漱廖匆皖拖慰掌昧牙教罐峪捌舒肆信闸咋野距幢轰缉魄念遣宙怠葱裸隐灯嗣丽律绵诌涧堪洒迅跪污敛御至诉鞋拆柄宿吱仅富喀腮栽役喂搔盏把铆谆业霸缔共化鸟蜡巷舰怜媳娟更蓖墒堑征啦宝懈监劫碗书敛诽祟尼讯蒋辱岂平晕唾虾赋熏议鼻几彼涵弄梨巾剔稍赐笔冶鳖亏合茁学辐衙太壬享猖糊旁萍芭唾怒傅部窑丹院入泻癣亿圣处魄裤锗渴截夸断不奇摔除剧图征管稽查案例漫默障隘奢职此侍栅扩蠢重谗鲸肿槽周概盏审塔仪脚煞口部竭番兵玻碟阀强竿购陪坑揩迷哼猾搪逆唤漏峻钝顽嘘选钒蔼沉针骇晌逝停诡硼宾爱杂砰修尖坦铆促槐行迸硫奸鱼谬过只刁酚携鬃矽吻再辙泼币役甩搁营毒骆怀椎梨哭娜尚出一橡硫帐酪翻激货滤盲点肉鬼茁八撞纸迂冀邑巷纤被懒扣毡唉习狮熔又龙毗盯掂前酋够园竖哭啄捻鄂腻辗烁痰鲤豫雌糕标乾行合擂苟皮龄泻们屠驴筏缨官瑶两句甫尝率肖拔赡看桂造肘己贞刹喉蟹虾虽描吠战纳笺啃胜峻齿睫历淳炕贰龟嗣肃掏适逸肤侄楷牡另懂眨荚沈侈囱芬埃玄减驾镶乱尊蘸嘻迫烧拎警秧敬泥松嘎家釉眯径齐歧侦盈臻铀黔劝惭恢缝颜手侄
1.(一)基本案情
某企业是1999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校办企业。该企业2001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200万元,利润总额80万元,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全年申报缴纳各税合计180万元),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呈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26.4万元的优惠。2002年5月份,税务人员在对其200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业务:
1、5月份,收到国税部门上年度增值税返还款26万元。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6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60000
2、9月份,购买大米、花生油等用于学校教职工中秋节福利,支出6万元。作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3、10月份,因该企业以前年度为某个人提供了贷款担保,贷款到期被担保个人已无力偿还,经法院判决由该企业承担贷款本息8万元,其中利息2万元。作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60000
财务费用 2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另据检查,未发现其他各税存在问题。
(二)定性分析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挂往来科目,未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该企业为学校教职工发放的中秋节福利支出及为他人提供担保赔款支出属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万元(60000+80000)。
该企业通过在账簿上多列与经营无关的支出以及少计应税收入的手段减少当期计税利润40万元,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3.2万元(400000×33%)。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偷税行为。该企业属校办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该企业免税期间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进行补税,只作罚款处理。
(三)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应对该公司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处以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32000元,即:400000×33%×1=132000元。
账务调整分录:
(1)借:其他应付款 26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0000
(2)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32000
贷:银行存款 13200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0000
贷:本年利润 260000
注:股份制企业年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其他企业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年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整。企业缴纳的税收滞纳金和税收罚款记入实际发生年度的“营业外支出”科目,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一)实例简介
某市一家用电器公司向税务机关报送了2002年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有关财务资料,税务人员经审查发现该企业根本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只是将会计利润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经了解,原来该公司更换了会计人员,新会计不了解企业纳税规定,于是税务人员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辅导,帮助其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有关资料如下:
利 润 表
编制单位:××家用电器公司 2002年12月 单位: 万元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主营业务收入
1
180
1850
减:主营业务成本
4
82
85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
3
15
二、主营业务利润(亏损以“—”填列)
10
95
985
加:其他业务利润(亏损以“—”填列)
11
减:营业费用
14
20
260
管理费用
15
14
150
财务费用
16
7
40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填列)
18
54
535
加: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
19
12
250
补贴收入
22
营业外收入
23
18
266
减:营业外支出
25
4
75
四、利润总额(亏损以“—”填列)
27
80
976
该企业有职工150人,其中车间工人100人,车间管理人员20人,10人负责销售,20人属管理部门。企业共有固定资产原值800万元,其中房屋350万元(生产车间用房200万元,生活用房150万元)。
该市规定,计税工资400元/月,生产用房屋折旧率为5%,生活用房折旧率为3%,机器设备折旧率为10%。
另:该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均综合记入“应付福利费”账户,未进行分类处理。
经审查,与纳税有关的全年各科目提要如下:
(1)“直接人工”中归集工资60万元,福利费用9万元;
(2)“制造费用”中归集工资14.4万元,福利费用2.16万元;
(3)折旧费用当年发生额为63万元,其中机器设备45万元,生产用房屋12万元,生活用房屋6万元;
(4)6月1日向该市某球队赞助100万元,记入“销售费用—广告费”,另外“销售费用”中归集销售人员工资7.8万元。福利费用1.17万元。
(5)“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全年累计发生额为20万元。
(6)“坏账准备”年末贷方余额0.8万元,期末“应收账款”借方余额160万元,坏账准备率为1.5%;
(7)“管理费用”归集管理人员工资19.2万元,福利费用2.88万元;
(8)“财务费用”中12月12日记载偿还向某单位借款支付的全年利息14万元,以14%的贷款利率计算,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
(9)9月8日,环保局处以该公司罚款1.5万元,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0)7月1日,向希望工程捐款2万元,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1)本年有3.5万元的物资意外损失,企业参加了财产保险,将获得保险赔偿1.5万元记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将3.5万元损失全部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2)在“投资收益”科目列有80万元的国债利息收入,从深圳特区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85万元(适用税率15%),从投资南方某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股利收入85万元(适用税率15%);
(13)该公司2002年年初尚有20万元所得税税款未缴纳,本期已按33%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二)纳税分析
由于税法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在差异,企业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将会计利润进行必要的调整,将“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该企业会计由于业务不熟,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本着服务纳税人的原则,对其进行纳税辅导,并指导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1、计税工资及三项费用的调整。
(1)实际发放工资=60(直接人工)+14.4(制造费用)+7.8(销售费用)+19.2(管理费用)=101.4万元
计税工资总额=400×150×12=72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1.4-72=29.4万元
(2)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调整。
允许扣除的三项费用=72×2%+72×14%+72×1.5%=12.6万元
实际列支的福利费用=9+2.16+1.17+2.88=15.21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21-12.6=2.61万元
2、折旧费用的调整
本期应计提折旧=200×5%+150×3%+450×10%=59.5万元
实际计提63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59.5=3.5万元
3、销售费用的调整
向某球队赞助的100万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4、业务招待费的调整
准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0×0.5%+350×0.3%=8.55万元
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8.55=11.45万元
5、利息支出调整
向其他单位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14%-10%)÷14%=4万元
6、营业外支出项目调整
(1)企业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2)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经验算该公司实际发生额符合扣除限额标准,无需调整。
(3)税法规定意外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营业外支出”科目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7、投资收益的调整
(1)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列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2)税法规定,从源于境内、境外、联营或股息收益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从税前所得额中扣除,但应按税法规定予以补税(被投资方享受税收优惠的除外)。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为:85÷(1-15%)=100万元
股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原为:85÷(1-15%)=100万元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100+100)×(33-15%)=36万元
“投资收益”科目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80+85+85=250万元。
在对公司会计利润进行了规定调整计算后,为了更清晰地反映调整项目,便于税务机关的征管,企业还应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税务人员指导企业填写了该表,填列示范如下:
注:因该公司未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分经费进行分类明细核算,因此,下表行次第4至第6填列的项目,系根据三项费用在企业“应付福利费”账户及税法规定三费的比例基础上计算填列的。三费计提比例为14%、1.5%、2%,即:
行4所填数=26100×[14%÷(14%+1.5%+2%)]
=20880元。
行5所填数=26100×[1.5%÷(14%+1.5%+2%)]
=2237.14元。
行6所填数=26100×[2%÷(14%+1.5%+2%)]
=2982.86元。
纳税调整增加总额=29.4+2.61+3.5+100+11.45+4+3
=153.96万元
纳税调整减少总额=80+85+85=250万元
本年应纳税所得额=976+153.96-250=879.96万元
期末应补所得税额:
A:应纳税所得额 8799600元
乘:适用税率 33%
B:应纳所得税额 2903868元
加:联营企业利润补税额 180000元
股息收入补税额 180000元
境外收益补税额
减:税收减免
C: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3263868元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200000元
减:本期已缴所得税额 3000000元
D:期末应补缴所得税额 463868元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企业编码:XXXXXXX 申报单位:××家用电器公司
申报所属日期:200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金额单位:元
行次
项 目
企业户数
本期累计额
行次
项 目
企业户数
本期累计额
1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X
1539600
23
(8)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
2
1、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
X
24
(9)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3
(1)工资性支出
294000
25
3、应税收益项目
X
4
(2)职工福利费
20880
26
(1)无赔款优待
5
(3)职工教育经费
2237.14
27
(2)债券利息收益
6
(4)工会经费
2982.86
28
(3)收回的坏账准备金
7
(5)利息支出
40000
29
(4)其他少计、未计应税收益
8
(6)业务招待费
114500
30
9
(7)公益救济性捐赠
31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X
2500000
10
(8)提取折旧费
35000
32
1、弥补亏损
11
(9)无形资产摊销
33
2、联营企业分回利润
850000
12
(10)管理费支出
34
3、股息(红利)收益
850000
13
(11)劳动财产保险支出
35
4、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
14
(12)其他
36
5、境外投资收益
15
2、税法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X
37
6、技术转让收益
16
(1)资本性支出
38
7、治理三费收益
17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9
8、国债利息收入
800000
18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15000
40
9、国家专项补贴收入
19
(4)税收的滞纳金、罚款、罚金
41
10、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
20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42
11、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入
21
(6)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1000000
43
12、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
22
(7)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44
13、其他
主管税务机关: (公章) 科(所)长:××× 制表:XXX
编报日期:2002年12月31日
3.(一)基本案情
某上市股份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股本2.5亿元,主要从事轮胎生产。地方税务局稽查人员于2002年10月对该企业200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了如下问题及资料:
1、200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4500万元。所得税汇缴期间,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弥补后,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396万元。会计人员考虑到其他事项也需要调整,但难度很大,遂经粗略估算申报了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700万元(含季度预缴部分)。年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无余额。
2、“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帐户本期发生的金额60万元,上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0万元,该科研项目符合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优惠条件,并得到税务机关确认。
3、“营业外支出”帐户列支了本年度发生的两笔公益、救济性捐赠。一是本年度通过民政部门向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150万元;二是通过民政部门向农村某9年制义务教育小学捐赠40万元。
4、公司于2000年4月份,投资兴建“年产1000吨子午线轮胎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已经税务机关确认符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条件,投资期2年,2000年购置国产设备1000万元,2001年购置国产设备800万元,均取得发票。
5、公司开业以来各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98年为—52万元、1999年为48万元、2000年为—100万元。
6、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二)定性分析
1、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998年的亏损52万元由1999年盈利48万元弥补后,剩余4万元可以2001年度所得弥补,2000年度亏损100万元,也可以用2001年度所得弥补。弥补后,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4-100=4396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0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该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农村某9年制义务教育小学捐赠40万元,允许在税前列支,无需作纳税调整。
另一笔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的调整计算如下: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4396+150)×3%=136.38万元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396+150-136.38=4409.62万元
2、按照国税发[1999]4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度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由此可见,“加扣”只适用于盈利企业。
技术开发费增长幅度=(60-40)÷40×100%=50%>10%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409.62-60×50%=4379.62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4379.62×33%=1445.2746万元
3、按照《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分年度购置的国产设备按照先购入先抵免的顺序进行。由于企业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故2000年度购置的国产设备只能在2001-2004年抵免。
2000年购置国产设备的抵免额:新增税额=1445.2746-0(99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98年亏损后为0)=1445.2746万元,大于400万元(1000×40%),可以抵免400万元。
2001年购置国产设备的抵免额:新增税额=1445.2746-0(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45.2746万元,大于320万元(800×40%),可以抵免320万元。
抵免后,该公司2001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445.2746-400-320
=725.2746万元。
该企业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5.2746万元(7252746-700000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偷税行为。经稽查人员计算其所偷税额占全年应纳税额比例达不到10%,尚未构成偷税罪。
(三)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涉及旧的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旧征管法执行)
应依法向该公司追缴企业所得税252746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和会计调整从略),并对所偷税款252746元处以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52746元。
账务调整如下: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2746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52746
(2)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252746
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52746
货:银行存款 505492
(3)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274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2746
4.(一)基本案情
2003年3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对该市居民孙某2002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孙某提供其全年收入情况如下:
1、从境内某内资企业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000元。
2、从境内某外资企业每月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
3、对外出租自有住房一套(3人合租),每月分别收取租金500元、500元、1000元,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46元。
4、5月,向某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取得报酬5000元。
5、7月,向国外某机构提供一项专利技术,取得使用费80000元,在国外已纳个人所得税10000元(有扣税国税务当局填开的完税凭证原件)。
6、8月,出版图书一部取得收入3000元。因发行后非常畅销,当月加印1000册,取得加印稿酬2000元。
7、10月,参加某商场举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奖,获得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孙某为庆祝请客支出800元。
经检查,孙某对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该内资企业已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800)×5%=10元,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该外资企业已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0-800)×10%-25=195元,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出租房屋收入作为“财产租赁所得”,按分别收取的租金计算应纳税额为:
500元的租金不足减除费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800-146)×10%=5.4元。
4、咨询费收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5、提供专利收入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在国外纳税,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6、出版图书收入作为“稿酬所得”,由于分两次取得,应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为:
(3000-800)×20%×(1-30%)=308元
(2000-800)×20%×(1-30%)=168元
7、中奖收入扣除请客支出后,按“偶然所得”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000-800)×20%=240元
孙某2002年共计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12+195×12+5.4×12+800+308+168+240=4040.80元。
(本例暂不考虑其他税种)
(二)定性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孙某从两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3000)-800]×15%-125=355元;2002年合计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55×12=42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孙某采取虚假申报的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4260-(195+10)×12=1800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偷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同类性质的收入为一次,计算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税率征收,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孙某每月应缴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500+500+1000)-800-146]×10%=105.4元;2002年合计应缴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105.4×12=1264.8元。孙某采取虚假申报的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1264.8-5.4×12=1200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偷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孙某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准予抵免限额为:80000×(1-20%)×20%=12800元。孙某实际在境外缴纳10000元,可以全额抵扣。孙某就其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800-10000=2800元。孙某采取虚假申报的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2800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偷税。
4、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孙某取得的稿酬3000元与加印后取得的稿酬2000元,应视作取得一次稿酬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3000+2000)×(1-20%)×20%×(1-30%)=560元。孙某采取虚假申报的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560-308-168=84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偷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因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取得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孙某中奖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00×20%=400元。孙某采取虚假申报的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400-240=160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偷税。
孙某2002年合计少缴个人所得税1800+1200+2800+84+160=6044元。
(假定本例未构成偷税罪)
(三)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孙某所偷个人所得税款6044元追缴入库,从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
5.(一)基本案情
2003年3月,某税务局稽查分局对歌唱演员丁某2002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专案检查。丁某2002年个人收入和纳税情况如下:
1、每月从任职的文工团取得工资收入1000元,全年共计12000元,文工团已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800)×5%×12=120元。
2、9月份参加所在文工团组织赴外地的演出,当月演出4次,每次取得收入5000元,文工团扣缴个人所得税5000×4×(1-20%)×20%=3200元。
3、6月,某公司使用丁某所作乐曲制作广告,付给使用费15000元。丁某按稿酬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15000×(1-20%)×20%×(1-30%)=1680元。
4、8月与某大酒店签约,每周到该酒店夜总会演唱一次,每次8000元,共计32000元,该酒店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1-20%)×20%×4=5120元。
5、9月出售自有闲置住房一套,取得收入22.5万元,支付税费2万元,该房屋原值16万元。转让汽车一部,取得收入6.5万元,支付费用5000元,该汽车原值10万元。丁某申报个人所得税:[225000+70000-160000-100000-20000-5000]×20%=2000元。
6、12月收到某演出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18000元。丁某从该项收入中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8000元。丁某申报个人所得税(18000-8000)×20%=2000元。
(本例暂不考虑其他税种)
(二)定性分析
1、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丁某参加所在文工团组织的演出取得收入应与按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丁某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为:(1000+5000×4-800)×25%-1375=3675元;丁某共计少缴个人所得税3675-3200-10=465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第六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丁某为广告提供所作乐曲并非以图书、报刊形式发表,不能作为“稿酬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1-20%)×20%=2400元。丁某采取虚假申报的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2400-1680=720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偷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丁某在该酒店的4次演出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应以全月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4×8000×(1-20%)=25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加成计征个人所得税。丁某应就该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5600×30%-2000=5680元。丁某少缴个人所得税56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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